1、投资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管理基金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投资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管理下的股权基金所投资企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账务信息和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第四条 投资企业职责:(一) 投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二) 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2、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三) 投资企业应当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构建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续、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健全内控制度和机制。(四) 投资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投资企业必须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理念。(五) 投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内部一过程中应当贯彻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一) 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
3、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且至少应有一名董事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有条件的投资企业可聘任外部审计(会计)专业人士为独立董事。(二) 企业应当在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后三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 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四)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五)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六)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工作
4、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审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经历。(七)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六条 内部审计总体要求(一) 企业审计委员会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外部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二)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1. 对企业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5、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企业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 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在每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
6、审查程序,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6.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7. 内部审计通过应当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管理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8. 内部审计人员获得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7、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9.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1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保存时间。第七条 内部审计实施(一) 内部控制审计1. 需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确定内部控制审计目的和范围;2. 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8、查和评估的重点;3. 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内部控制审查结论和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4. 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和落实。(二) 投资审计1. 审核对外投资立项、决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 审核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是否作了充分揭示;3. 审核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4. 审核项目投资后是否符合投资前的分析判断,投资前设定的目标是否达到;5.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投资企业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9、授权行使,委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6.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关注投资企业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三) 购买和出售资产审计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阅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4.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 对外担保审计1. 对外担
10、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 关联交易审计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4.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5. 交易对手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6
11、.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投资企业的利益。(六) 资金审计1. 审核企业是否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况、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2. 审核财务部门是否依据企业的资金决策方案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资金管理预算或资金计划;3. 审核企业贷款是否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和注重资金成本的比较,关注企业在办理贷款时是否有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企业财务部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4. 审核企业是否建立倾向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12、确保办理倾向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5. 审核企业是否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其他倾向资金的登记结算情况、票据的管理登记情况、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6. 审核企业的资金支付、审批、复核过程中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七) 信息披露审计1. 审核企业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 审核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 审核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 审核信息披露制度是否符合外部相关监管机构的管理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八) 其他1. 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内部审计的覆盖范围;2. 投资企业应当对重点业务、重要流程加大内部审计的力度。第八条 附则(一) 本指引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二) 本指引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为准;(三) 本指引自20*年*月*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