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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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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进一步发挥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监督检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金融系统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某银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家依法赋予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本行监察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行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监察工作的任务:促进被监督、监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其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意识,正确履行职责;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协助被监督单位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本行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围绕本行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监督检查和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惩处和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相结合;加强与本行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法规、制度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第二章行政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行政监察工作的对象包括本行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支行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对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察。 1、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4、对监察对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 (三)对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勤政高效的情况进行监察。 1、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有无 超越职权的问题;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对‚三重一大‛问题能否按程序进行决策; 3、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4、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5、对管理中的铺张浪费、作风不实问题进行监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对影响金融秩序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监察;第三章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本行行政监察工作在行党委、纪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行行政监察工作由纪检监察主办或牵头,会同其他监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办。 第九条按照行政监察工作的时间、内容和范围不同,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全面或重点、经常或跟踪监察等方式。 第十条行政监察工作程序:(一)准备阶段: 1、选题立项、审批:根据监察工作要求,选择确定拟开展行政监察的单位和内容,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制定方案:主要包括确定监察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监察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3、收集和掌握与本次监察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 4、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发出监察通知书,被监察单位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但有碍行政监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通知其准备。 (二)实施和报告阶段: 1、与被监察部门负责人会谈,听取被监察单位负责人对有关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实地开展监察工作,对发现问题和需查实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3、根据查证主要事实,确认问题的性质、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分清责任(包括承办人的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形成‚检查事 实和评价‛。 4、在实施监察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办案程序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并司法机关处理。5、监察组与被监察对象举行总结会谈,就‚检查事实和评价‛中被监察对象有关事实真实性、准确性及检查结论交换意见。被监察对象有异议,经核实确有不当的,应加以修正;对不同意见未能达成共识,监察组将双方分歧记录在案,在写监察报告时加以客观反映。被监察单位不予应有的配合,监察组将‚检查事实和评价‛书面印发被监察对象,由被监察对象在在规定时间内加以反馈,过期未反馈意见, 视为被监察单位无异议。 6、形成监察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监察中发现主要问题和监察组作出的总体评价,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廉评价的意见,双方在检查事实和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阶段 1、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正式下达行政监察决定或行政监察建议书。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存在违纪、违规需追究行政责任时,实施行政监察的部门可在《执法监察建议书》中提出处分意见;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违纪违规行为有功人员作出表彰、奖励的监察建议。 2、对行政监察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被处分人不服,需要进行申诉的,按照监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跟踪监察阶段 对已下达的行政监察决定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促其落实。 (五)档案整理阶段 建立行政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谈话纪录、有关资料、证据、总结报告、处理决定或建议,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监察结论、处理决定的意见、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监察人员的权力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在行政监察中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集与行政监察有关会议。 (二)有权查阅、复制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帐薄、报表、凭证和实物,了解其他必要情况。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就行政监察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和本社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并要求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有权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封存。 (六)有权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职务。 (七)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所查证的有关问题经认定后,应在工作记录上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支持行政监察工作,如出现下列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行政监察的; (二)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或无正当理由所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五)阻挠、干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对监察人员或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制造假象、捏造事实、诬陷执法监察人员的; (八)不愿暴露问题或为隐瞒事实真相,对行政监察人员行贿的。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应做到: (一)不得滥用职权,侵害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正当权益。(二)不得泄露国家和被监察单位的有关秘密。 (三)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被监察单位及人员借机打击报复。 (四)不得毁损、遗失被监察单位的帐薄、凭证、报表、文件资料。 (五)不得滥用职权随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或对上级部门批示查办事项拖着不办。 (六)不得收受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对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银行纪检监察室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某银行受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要求 为了使我行信访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行工作实际,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一)受理来信: 1、开信:信件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拆开,做到当天信件当天拆。 2、阅信:认真、准确地弄清来信的内容,确定办理方法和处理意见。 3、登记:将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日期、反映或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作好登记。 (二)受理来访: 1、接待:要热情、诚恳、耐心、文明接待。 2、倾听:细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教育,对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来访者,亦要把情况讲清楚,介绍去有关部门。 3、记录:对来访者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访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情况应做好详细的记载。 (三)受理电话举报: 1、详细记录电话举报人的姓名、住址。 2、认真记录电话举报的内容。二、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对收到的信访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认真分 析,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需查只作备案的信访件。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暂存,但要报告分管领导。主要包括:⒈无实质性内容或内容不清楚,举报对象不明确,无法查处的信访件;⒉已经处理的信访重复件。 2、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一是群众举报正、副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原则上由行纪委查处,不转给下级党支部。内容包括:性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短时间难以查清的,进行初步核实;涉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违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短、平、快‛易查易结和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调查会激化矛盾,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信访件,进行处理;举报的问题,属一般性,不够廉洁自律,轻微违纪的问题,可进行‚信访谈话制度‛或发《纪检监察通知书》的办法解决;凡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进行处理。二是举报股级以下的党员、职工的信访件,原则上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的方法处理,摘转有关内容给有关部门或党支部。但如果举报的问题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的,行纪委可直接派员调查处理,也可派员协助调查。 3、需转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对不属于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 围的问题,以及反映有关苗头性、倾向性、批评、建议以及其他问题的信访件,在报告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处理,但不得转给被举报人和部门。 4、需要初查的信访件;对举报对象明确,违法违纪时间、地点、事实清楚的信访件,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初查核实,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对错告或误告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澄清,对少数人为达到个人的目的无中生有,诬告他人的将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及坏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及时做好消除影响工作。 5、需要立案查处的信访件;经初查,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报请行党委批准,按规定立案程序查处,并在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也可提请上级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经查实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行纪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行党委审批后, 分别做出处分决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群众的信访举报,凡事实清楚、证据属实的应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拖延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或与被举报人有牵连利益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健全信访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信访举报材料及处理情况,均应妥存备查定期清理,需要清毁的由分管人员登记造册后报分管领导鉴批后,方可由两人以上监督消毁。 8、对电话举报件,依照上述信访件处理程序办理。三、其它 1、对上级机关及领导转来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按重要信访件认真查处,并在三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案。如情况复杂,不能按时上报查处结果的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说明原因,请求延期。无故不办或延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凡上报材料内容应当齐备;包括: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本人检查、申诉、说明等书面材料。 3、对举报控告属实或为破案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视情予以表扬和奖励。 **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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