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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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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 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 存放同业账户管理 第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 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 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业务发起单位上报的存放同业结算性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负责开销户备案工作;负责与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所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开户行进行对账工作;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出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调拨。 第十三条 业务发起单位负责审核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期限、利率等事项,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除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外,其他业务发起单位负责与其所开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行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 各业务发起单位经总行审批同意并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将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号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存放同业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销户备案表,将销户情况向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进行业务审批时,对各业务发起单位上报的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总行授信评审部下发的金融机构范围和授信额度内进行审批。如需突破,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办理存放同业资产业务的流程:各业务发起单位办理存放同业资产业务,将相关账户资料或资金存放协议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账户资料的审批,然后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办理存放同业资产业务的主要环节:业务发起、账户审批、业务审批。 存放同业资产业务的办理流程: 流程图: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存放同业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结算性款项应在“存放银行业清算款项”科目下核算;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结算性款项应在“存放银行业一般款项”科目下核算。存放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应在“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科目下核算。 第二十条 发生存放同业业务,当我行向同业划出资金时,我行确认为存放同业;当同业向我行划回资金时,我行应终止确认。 对存放同业中具有拆借性质的款项,在业务发生时应确认为拆出资金,而不应确认为存放同业科目。 第二十一条 存放同业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初始计量时,相关交易费用或收入应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计入存放同业资产,但交易费用或者收入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的标准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认定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存放同业的价值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存放同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存放同业款项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我行存放同业资产在结息或资产到期日将利息收入计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放同业主要涉及以下会计科目: 1、1011010101 存放境内银行清算款项。凡本行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的结算性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2、1011010102 存放境内银行一般款项。凡本行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的非结算性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3、10110102存放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凡本行存放在境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4、 101102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凡本行存放于境外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5、101110 存放同业减值准备。凡本行对存放境内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预计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用本科目核算。 6、 60110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境内或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所收入的利息,以及境内金融同业存放本行款项发生透支,本行收取的透支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7、670101存放同业坏账准备损失。 凡本行对存放境内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预计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用本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账务处理 1、当我行向同业划出资金时(以下未考虑交易费用): 借:10110101存放境内银行款项或10110102存放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101102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 2、当同业向我行划回资金本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 贷:10110101存放境内银行款项或10110102存放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101102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60110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3、计提减值准备 借: 670101存放同业坏账准备损失 贷:101110 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 存放同业款项应当披露期末账面余额和年初账面余额,以及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由总行计财部负责汇总全行数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应对存放同业资产的对方金融机构实行年审制,于每年年初完成年审并下发金融机构名单。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需要有权随时调整存放同业资产的存放对象。 第二十八条 总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审批;各业务发起单位应按照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否则,将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银行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申请表 附件2:银行存放同业账户销户备案表 附件1:银行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申请表 银行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申请表 业务发起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开户银行 账户性质 1、结算性账户 () 2、非结算性账户() 所开立账户账号 开户用途 业务发起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行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联:业务发起单位、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各留一联 2、账户性质如为非结算性账户,请在开户用途中注明业务的起止日期、利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银行存放同业账户销户备案表 银行存放同业账户销户备案表 申请单位 销户时间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户性质 销户原因 申请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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