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稳健、高效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体系,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要求以及公司稽核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营业部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稽核方式第四条 公司稽核监察总部负责对公司相
2、关部门和营业部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稽核检查,稽核检查可以视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第五条 公司稽核监察总部可以利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对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账户开立、风险分类、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进行跟踪、监控,不定期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管理、技术支持等事项进行非现场稽核,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第六条 公司稽核监察总部可以在公司相关部门、营业部常规稽核和负责人离任审计项目中,对部门和营业部履行融资融券管理职责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稽核,不定期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专项稽核,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第三章 稽核内容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的主要内容是
3、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情况、风险监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客观的评价。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合理性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征信调查、信用评估、订立合同、防范账户不规范使用、交易监控、交易执行、债务清偿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
4、务经营运作的法律法规遵循性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等规定的遵循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的安全性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稽核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应用管理的有效性、适当性进行评价。第四章 后期监督第十六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监察总部将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就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第十七条 对于不积极整改完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建议,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稽核监察总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