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 为了落实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的保密意识,使公司员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以维护客户利益和反洗钱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对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资料、交易信息等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事项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员工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事项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和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三条
2、公司员工应当增强反洗钱工作保密意识,非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客户信息,执行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人员也不得将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获知的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遵循如下保密守则:(一)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二)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三)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四) 不携带秘密材料外出参观、游览;(五) 不得有其他违规泄密的行为。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在带锁的文件柜中,除拥有相关权限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合规部许可不得随意借阅。查阅、复制档案应当进行书面登记,内容包含但不
3、限于查阅、复制人,查阅、复制日期、内容、原因等。资料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当妥善使用电脑设备,对交换、复制、下载的反洗钱工作资料要做好防电脑病毒工作。如使用电脑过程中发现电脑被感染病毒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向部门负责人及合规部报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电脑病毒的扩散,待病毒清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执行使用电脑的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反洗钱工作资料载体(磁盘、移动硬盘、记忆棒、光盘、打印纸等)的管理,按保密要求进行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 第八条 各营业部合规员或反洗钱岗员工变更的,应当由营业部负责人及时上报公司合规部审查并
4、进行相关人员权限的赋权与冻结。严禁已不再担任合规员或反洗钱岗的员工继续拥有反洗钱岗位权限,严禁非合规人员或非反洗钱人员登陆风控平台进行反洗钱数据的采集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级合规人员及反洗钱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与反洗钱相关的数据,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的相关通知时,除及时将情况上报本部负责人及合规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第十条 如发生泄密问题,公司员工应当及时、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及合规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保守反洗钱工作相关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公司予以表扬、奖励。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反洗钱工作相关秘密的,公司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处罚。员工将反洗钱相关情况透露给被调查客户的,公司将从严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