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委托项目内容: 第二条 项目设计时间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设计预付款之日起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初稿。第三条 费用结算1此项目设计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2、大写人民币 元整;设计预付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 元整。2当甲方确认最终设计稿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企业标志设计的矢量电子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第四条 作品提交形式甲方定稿并付清所有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标志设计电子文档一份。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承诺,本协议中甲方所要求制作的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甲、乙双方指派专人代表负责此标志设计的联络协调工作。甲方在此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提供与此标志设计相关的背景资料。3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标志设计初稿。4甲方收到乙方设计的初稿后,及时向乙方反馈修改建议,乙方收到建议后及时
3、调整修改。5甲方确认设计稿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矢量电子文件一份;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设计费。第六条 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外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但乙方享有署名权并保留用于参展,评选,展示的权利。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付清所有设计费后,乙方不得把此设计方案交给任何第三方使用。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协议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1)自协议签订
4、之日起,乙方已经展开设计工作,如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定金,乙方不退还;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定金,乙方 倍退还给甲方。(2)在乙方提交给甲方的设计初稿得到甲方认可后的时间里,乙方已经全面展开印刷应用的设计制作工作,甲方如提出终止协议,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全额的设计费用。第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 。第十七条 保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标志设计、制作的细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标志公开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标志设计制作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6、年。第十八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
7、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
8、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
9、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意外事件: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本标志的主要
10、设计人员、技术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标志设计迟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计划完成本标志设计制作,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本标志的设计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