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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会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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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会计操作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会计业务处理流程,明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我行账户管理要求及对公业务会计处理模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在我行办理的定期存款。 第三条 定期存款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两类,即将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资金转开定期存款(以下简称“我行转开”),由他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在我行开立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他行转开”)。原则上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不采用他行转开方式办理。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一万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第六条 定期存款存入时,我行为客户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以下简称“证实书”);客户申请将定期存款质押办理资产业务时,应将“证实书”换开为“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 第七条 定期存款在存期内以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按对年、对月、对日的方式确定到期日并计息,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定期存款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及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及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各行开立二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并且存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二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应按照总行“利率定价授权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定期存款各项业务办理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签开、保管证实书及定期存单的人员,应与持有业务公章的人员严格分离。 第三章 定期存款开户 第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完毕的“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采取他行转开方式的,还应按照结算账户开户要求提交相应开户资料。 (二)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三)我行转开的定期存款账户可选择单独留存定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或与本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共用预留印鉴。选择共用预留印鉴的,应在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相应栏位加盖结算账户全套预留印鉴,如该结算账户采用组合印鉴的,应加盖与拟开立定期存款金额支付权限相匹配的组合印鉴;选择单独预留印鉴的,应将拟预留印鉴加盖在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相应栏位,拟预留印鉴的字体、形状应与已在本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存在明显差别。 他行转开的定期存款账户必须单独留存预留印鉴。 (四)定期存款账户由本行转开的,应提供由客户签发的、付款账户为本营业机构已开立结算账户的支票,支票金额应与拟开立定期存款金额一致;由他行转开的,客户应于办理定期存款开户手续前通过柜台或网上银行渠道将存款资金转入我行,其中收款行应填写“xx银行XX分行xx支行(或营业部)”,收款账号应填写“265 应解汇款”科目下指定内部账户,同时在附言或摘要栏填写“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柜台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于我行转开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确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相关信息与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一致; 2. 确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验印通过; 3. 申请单独留存印鉴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由客户在空白印鉴卡上加盖拟预留印鉴,并对印鉴卡片与申请书记载印鉴的式样、名称、一致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与已开立结算账户共用预留印鉴的,应对客户在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结算账户全套预留印鉴进行核印,该账户采用组合印鉴的,应根据与拟开立定期存款金额支付权限相匹配的组合印鉴进行核印; 4. 确认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下发的各类重点监控名单范围内,不在联合国有关制裁名单范围内; 5. 确认结算账户余额大于等于拟开立定期存款金额。 (二)对于他行转开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按照结算账户开户要求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2. 确认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下发的各类重点监控名单范围内,不在联合国有关制裁名单范围内; 3. 使用电话或网络查询客户联系方式,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开户意愿、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办理开户业务财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通过电话或网络无法查询客户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经会计经理(会计主管)确认后可以使用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实; 4. 确认客户拟开立定期存款的资金已经收妥。 第十二条 柜台人员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提交定期存款开户交易,打印证实书。对于我行转开的,应以支票作借方记账凭证,证实书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开户申请书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对于他行转开的,应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应解汇款”借方记账凭证,证实书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开户申请书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XX活期存款或应解汇款 贷:XX定期存款 同时登记表外账 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业务处理完毕,柜台人员应将证实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并建立电子底卡后退还客户。 第十三条 对于和现有结算账户共用印鉴的定期存款账户,柜台人员应于开户当日内,依据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所载信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复制功能为其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对于单独预留印鉴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第十四条 我行转开的定期存款账户,应与其转出资金的结算账户共用开户资料;他行转开的定期存款账户,应参照结算账户要求建立开户资料档案,并将他行资金汇入凭证复印后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作为定期存款结清时资金原路划回的凭据。 第十五条 客户可与我行约定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分为本息转存与本金转存两种。按照转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后的定期存款不再另外开立新的证实书。 第四章 定期存款办理质押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客户申请将定期存款办理质押时,需将证实书换开为定期存单。 第十七条 柜台人员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证实书、入库单以及借据等质押业务审批材料,确认证实书与电子底卡各项要素一致后,办理换开手续,收回证实书按照代保管物品要求保管,换开的定期存单按照质押物要求保管,并登记表外账: 付:单位定期存单 收:收到抵质押物(定期存单) 收:代保管有价值品(证实书) 第十八条 质押业务到期,管库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出库单办理定期存单及证实书出库手续,柜台人员审核管库员及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凭证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定期存单解除质押手续,将原证实书交还客户,并登记表外账: 付:收到抵质押物 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 定期存款支取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定期存款支取时,应在证实书背面勾选“支取本存款”,注明支取日期、加盖预留印鉴。客户可以选择全部支取或者部分支取两种方式,其中部分支取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条 柜台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证实书,对其进行核印并确认证实书与电子底卡各项要素一致后,使用电话或网络查询联系方式,通过录音电话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支取意愿以及办理支取业务财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上述信息核实无误后,视客户全部或部分支取不同进行以下处理: (一)全部支取(定期存款结清) 客户办理定期存款结清或部分支取但留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1万元)的,柜台人员提交定期存款结清交易,打印转账凭证(一式两联)及利息清单(一式三联)。 对于我行转开的,以证实书做定期存款结清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凭证(本金)做定期存款本金入账贷方记账凭证,两联利息清单分别做应付利息借方记账凭证及利息入客户账贷方记账凭证,另一联转账凭证、利息清单做回单一并退还客户。 对于他行转开的,应将定期存款结清后记入“应解汇款”科目,填写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一借方二贷方,本息合计),按其原留存的资金划入凭证所载路径将存款资金划回;以证实书做定期存款结清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凭证(本金)做定期存款本金计入“应解汇款”贷方记账凭证,两联利息清单分别做应付利息借方记账凭证及利息计入“应解汇款”贷方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做“汇出汇款”交易记账凭证,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回单)、转账凭证及利息清单(附件)一并退还客户。定期存款在办理全部支取业务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对于原划入资金的结算账户发生变更、注销的,客户应出具开户许可证、销户申请书等证明材料,由营业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存款资金划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定期存款全部支取会计分录为: 借:XX定期存款 借:应付利息 贷:XX活期存款(本金部分,我行转开) 或应解汇款(本金部分,他行转开) 贷:XX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我行转开) 或应解汇款(利息部分,他行转开) 他行转开定期存款本息原路划回 借:应解汇款(本息合计)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定期存款在办理全部支取业务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对于我行转开且单独设置预留印鉴的定期存款,应将印鉴卡纳入其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保管。 (二)部分支取 客户办理部分支取且留存金额高于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柜台人员应提交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交易,按原存款开户日期、期限、利率、留存金额打印新证实书,同时打印转账凭证(一式两联)及利息清单(一式三联)。 对于我行转开的,以证实书做定期存款结清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凭证(本金)做定期存款本金入账贷方记账凭证,两联利息清单分别做应付利息借方记账凭证及客户利息入账贷方记账凭证,新证实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新证实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并建立电子底卡后,与另一联转账凭证、利息清单做回单一并退还客户。 对于他行转开的,应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后记入“应解汇款”科目,填写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一借方二贷方,本息合计),按其原留存的资金划入凭证所载路径将存款资金划回;以证实书做定期存款结清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凭证(本金)做定期存款本金计入“应解汇款”贷方记账凭证,两联利息清单分别做应付利息借方记账凭证及客户利息计入“应解汇款”贷方记账凭证,新证实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做汇出汇款交易记账凭证,新证实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并建立电子底卡后,与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回单)、转账凭证及利息清单(附件)一并退还客户。 定期存款部分支取会计分录为: 借:XX定期存款 借:应付利息 贷:XX活期存款(本金部分,我行转开) 或应解汇款(本金部分,我行转开) 贷:XX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我行转开) 或应解汇款(利息部分,我行转开) 同时登记表外账 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他行转开定期存款本息原路划回 借:应解汇款(本息合计)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六章 其他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的证实书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我行提出挂失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挂失业务时,应提交载明定期存款账号及户名等信息的办理挂失补办证实书公函(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柜台人员收到挂失补办证实书的公函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审核以下资料。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相关文件所载账号、户名是否准确,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公函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通过录音电话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挂失证实书的背景以及办理业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柜台人员审核上述事项无误后,办理定期存款账户挂失手续,在通用凭证(一式三联)上打印挂失业务处理情况,其中一联与客户提交的申请挂失材料专夹保管,一联随当日传票装订保管,另一联交客户作为办理挂失新开手续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 挂失生效七日后,客户可由原办理挂失人员持办理挂失新开凭据以及个人身份证件办理证实书挂失新开业务,如由其他人员前来办理,则需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全部资料。 柜台人员审核挂失新开凭据、身份证件信息与专夹保管资料无误后,办理挂失新开手续,打印证实书及通用凭证,证实书第二联做通用凭证附件,第一联记载“挂失新开”字样并建立电子底卡后退还客户,并登记表外账: 付: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二十四条 定期存款的查询、冻结(解冻)与扣划业务按照《x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应按《xx银行银企账务核对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对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行办理定期存款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因经办人员或经办机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机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附件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xx银行: 我司申请在贵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现提供如下真实信息,请予以办理。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定期存款账户信息 资金来源: □由已在贵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账号: □由他行转入 定期存款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限 月/年 自动续存选择: □自动续存,次数: □不自动续存 □本息续存 □本金续存 预留印鉴信息: □与现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相同,账号: 注:定期存款支取时,使用支取当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单独为此定期存款账户设置预留印鉴,预留印鉴信息如下 预留印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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