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合同编号:xx 账质字 第 号
□额度内 额度合同编号:
xx 字 第 号
甲方(质权人):xx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出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为保障甲方与 (借款人)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乙双方就融资合同中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相关质押担保合同(简称“质押合同”),具体为(选择项内打“√”):
□ xx 质字 第 号《质押担保合同》。
□ xx 额质字 第 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
□
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时,甲方仍依据本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二、在主债权存续期间内,甲方有权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登记。
三、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四、乙方如果对甲方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要求甲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
五、乙方应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曾有效的全部法定注册名称或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并向甲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乙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或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事实导致登记失效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已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否则,乙方对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七、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协议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协议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为单位时)盖章: 乙方(为个人时)本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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