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认真自觉地遵守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应按照《月度考勤表》的统一格式于每月30日前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指纹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每日共计2次),无指纹打卡机的公司或部门员工实行签到考勤。员工应亲自签到,不得帮助他人签到或接受他人帮助签到,否则每发现一次视作迟到或早退一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考勤数据的收集、核准及公布。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上、下班时间
总部及其他办公区:
上午 8:00—11:30
下午(夏季)14:30—18:00
(冬季)14:00—17:30
京东办公区: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界定
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周期,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出4次(含4次,下同)以上扣发月工资50元,超出6次以上扣发月工资100元,超出8次以上扣发月工资200元,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
3、对迟到早退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集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引起的迟到早退,经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员工请、休假的审批
1、主管岗位及一般员工休假需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副职请、休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正职请、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2、所有请、休假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假类规定
一、事假
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按第九条规定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请假三天以下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需续假时,按相同手续报批,每月底将《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假
1、请病假须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工作需休病假者,填写《病假单》,恢复后凭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2、如确系急性疾病或意外伤害不能提前办理病假手续,需及时电话告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批准后方能休病假。
三、年假(带薪年休假)
1、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申请休年假需由本人填写《职工休假审批表》。
3、本年度内年休假不可跨年度使用,但可抵充病、事假。
四、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员工休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产假需填写《职工休假审批表》。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但应保证日常的工作不受影响。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婚假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年假、婚假、产假需提前申请填写《职工休假审批表》,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员工休假时间,每月做好休假人员统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或出差期间不能执行考勤,本人应事先填写《外出派遣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旷工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2、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3、旷工一日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酬的10%;旷工两日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酬的30%;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酬的50%;连续旷工超过5日以上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考勤工作是员工绩效考评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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