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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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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含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因市场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严格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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