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落实实施《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预防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企业对产生废物管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遵照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降低危险废物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标准。
第三条 企业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企业安环部负责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统一监管。企业设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议,监督和协调。
组 长:刘勇
副组长:胡晓明
组员:各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各车间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员。
第五条 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必需根据国家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计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需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贮存﹑处理活动进行现场检验﹑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搜集﹑贮存﹑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须立即采取方法,消除污染危害,并立即汇报,接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理场因另外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显著标志。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废物搜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征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及贮存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理场所必需严格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预防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对停止使用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理﹑设施及场所,须经环境保护检测部门检测,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预防污染方法,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3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场所及设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目或依据国家要求危险废物判别标准和判别方法认定含有危险特征固体废物。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依据及目标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措施》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我企业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标准及责任
我企业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施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负担责任标准。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理程序
通常进入我企业拉运危险废物单位或个人,必需根据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立案,立案后出示有效正当证件及资质由市场营销部陪同到安环部确定、签字、立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市场营销部必需和处理方签署有效正当协议,建立协议台账,并立即到安环部立案存档。
第六条 车间要主动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降低危险废物产生,对危险废物生产设施要定时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二焙烧车间应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需资料:
(1)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贮存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更正或限期治理实施情况;
(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6)其它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和资料;
(7)监督落实污染物非法处理活动;
(8)有权利有义务对污染物非法处理活动进行上报,考评。
(9)每十二个月组织不低于两次污染物防治培训活动,有计划,有内容,有统计。
(10)制订污染物应急预案,每十二个月组织污染物防泄漏演练不低于两次,对发觉污染物泄漏第一时间组织抢险。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组员要推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环部必需根据要求向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危险废物搜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需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安环部具监督落实。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理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搜集、贮存、转移、处理。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搜集、贮存、转移应该使用符合标准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和搜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转移联单贮存时间为5年;台账贮存时间为。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应该根据要求处理,不根据要求处理,应该进行限期更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根据要求处理,由安环部根据企业要求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贮存、转移应该制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方法和应急预案。假如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应该根据应急预案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危害,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危害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接收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第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该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第三条 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第四条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搜集装置。
第五条 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预防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第六条 车间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巡检制度,要求每班不低于两次巡检,异常现象必需第一时间通知安环部。
第七条 设施责任人为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安环部每个月不低于两次检验,检验问题在生产例会上通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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