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具有甲方所需之特定的市场信息、人脉资源及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1. 向甲方引荐潜在投资人并确定可能的投资人;2. 为甲方促成本轮融资实现,制订谈判策略;3. 协助甲方准备本轮融资所需各种商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文档、商业计划书等;4. 就重组安排、交易结构、定价及其他相关安排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全面分析甲方目前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的融资方式建议;5. 积极促成甲方和投资人达成投资协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二、 服务费
2、用: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费包含以下两部分:1. 基础服务费:如果在本轮融资过程中,甲方接受了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则当本轮融资完成后,甲方或参与本轮融资的甲方其他股东在收到本轮融资投资人(除xxx、xxx机构外,不论是否为乙方引荐之投资人)支付的交易对价后应按照该交易对价的0.5%向乙方支付基础服务费。2. 成功费:如果,本轮融资全部或部分由乙方引荐的投资人或者由乙方引荐的投资人另行引荐的其他投资人作出,甲方或参与本轮融资的甲方其他股东在收到前述投资人支付的交易对价后应按照该交易对价的4%向乙方支付成功费。为避免疑问,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为上述两部分的总和。甲方应在本轮融资交割完
3、成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基础服务费和成功费。如果全部或部分交易对价由本轮融资投资人分期支付,则甲方可按交易对价实际支付到账的节奏分期对应支付乙方的基础服务费和成功费。“交易对价”指由投资人(“投资人”包括乙方引荐的投资人以及乙方引荐的投资人另行引荐的其他投资人、甲方现投资人以及甲方自行引进的投资人)向甲方(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或投资载体)直接或间接支付并到达甲方(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或投资载体)指定账户的全部资金,或其他已经评估确定的、经甲方确定的价值(包括现金、证券、资产、任何其他由投资人承担的债务或责任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在交易
4、完成时的公平价值(就非现金部分而言,若交易协议中有指明其价值,则该部份对价的公平价值为交易协议中的价值)。三、 法律服务:如果,在本轮融资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了融资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甲方审阅修改交易所需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清单、投资协议等)以及就融资结构、融资条件、重组安排及其他与本轮融资相关的事宜为甲方提供合理的法律服务,甲方或参与本轮融资的甲方其他股东在收到本轮融资投资人(不论是否为乙方引荐之投资人)支付的交易对价后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作为法律服务费。四、 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下列三个日期中最早的日期:(1)本轮融资交割完成;(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
5、30日后;(3)本协议签署后9个月。如本轮融资交割没有完成,在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有效期结束后12个月内,甲方如果与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1款引荐、接洽或谈判的投资人完成交易,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收取所有费用。五、 违约责任:1.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均构成违约。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六、 其他:1. 本协议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2.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中国法律解释。4. 如果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字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XX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盖章)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