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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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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目的和使用范围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费用开支的管理,健全内控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费用资源对业务的助推作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各部室、各分行、地区直属各支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分行财务费用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二章 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全行费用开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预算控制、集中报账、招标采购”的原则。(一)统一管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每年根据当年经营计划及发展战略,制定费

2、用资源配置办法,统筹分配费用资源;监管机关各部室、各分行、地区直属各支行的费用开支,规范费用开支行为。各分支行的费用总量及构成,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指标之内。(二)分级授权。分级授权指我行财务事项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不同职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权限。有权审批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转授权。(三)预算控制:全行营业费用总行年初统一预算,按季下拨到各机构,费用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初预算之内。总行对分行一律实行费用预拨制。预拨费用时要注明费用性质,下级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的指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四)集中报账:总行机关各部门、地区直属各支行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在总行计划财务部财务

3、中心集中报账、各分行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在分行计划财务部集中报账。(五)招标采购原则。对购买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家具、印刷用品,以及在年度内累计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大批量使用的物品(如办公用品、纸张等)、房产装修/维修、固定资产维护保养、保险费、车辆维修、大宗服务(咨询项目、IT项目等)应选择招标方式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第三章 营业费用的使用要求和范围第四条 营业费用,是指本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性费用和非工资性费用。一、工资性费用工资性费用包括中长期劳动合同员工工资、短期劳动合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内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辞退

4、福利、买断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住房津贴、员工招聘费、股权激励支出、取暖及降温费、外包劳务支出、员工其他支出等。各项工资性费用的管理要求1工资:职工工资包括固定薪酬和变动奖金,其中固定薪酬根据总行规定的标准,结合从业人员计划数确定;变动奖金采用与经营绩效挂钩的方式进行分配,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2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使用,用于集体和个人福利方面的开支。3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拨交工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工会经费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经

5、费审查委员会,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总行工会应定期对分行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4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使用,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5劳动保险费:是按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购买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以及总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时还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33%计提。6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当地

6、政府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为在职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标准的变动需经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审批。7. 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健康保健费、订做行服费、劳保用品费、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费用。8. 取暖及降温费:用于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9. 外包劳务费支出:是指本行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为本行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的劳务用工人员所发放的人工费用。二、非工资性费用非工资性费用包括水电费、租赁费、安全防卫费、其他物业支出、电子设备运转费、保险费、邮政费及电话费、印刷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7、、会议费、差旅费、钞币运送费、外事费、出纳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税金、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研究和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公杂费、递延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修理费、软件维护费、董事会及理事会费、会费、监管费、上缴管理费、其他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各项非工资性费用的管理要求1水电费:指本行为经营管理需要发生的水电费。不得列支应由职工负担的水、电费用。2租赁费:是指本行租入办公营业用房、场地、设备等支付的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等。支付租金必须严格按房租合同规定执行。新租或租金提升的续租营业办公用房,必须按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报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租赁行为。3

8、.安全防卫费:指所购置安全保卫器械,以及支付保安公司和押运公司的相关费用。4其他物业支出:主要用于核算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年物业管理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5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购买的电子设备材料费用,包括购买软盘、色带、炭粉、硒鼓、墨盒、零星电脑配件以及电脑联网工程线路初装费、联网线路月租费等。6保险费:指本行支付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产权不属于本行的财产如需列支保险费,如租入房产、设施等,须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列明保险费由本行承担,否则,不予列支。为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不得在本科目列支。7.邮政及电话费: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

9、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等。8印刷费:是指印刷各种文件、合同、资料、凭证、账表等的费用。电脑打印纸、复印纸等纸张也在本科目核算。印刷物品必须符合招标管理规定,通过中标供应商处理印刷任务。采购部门对指定的供应商定期进行审核,争取最低价,以降低采购成本。分行可自行进行招标,确定供应商,但所印制材料格式必须按总行统一格式印制。9广告费:是指聘请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发生的费用。广告费的列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传播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根据合同支付费用。10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

10、宣传活动,印制、定做宣传品以及非媒体发布的广告支出等。业务宣传费是指本行从事业务推广等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例如开展业务宣传活动制作的宣传资料、展版、展架;订做或者购买各种宣传用品;参加宣传活动租用、装饰展位费用等。全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总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11招待费:是指为经营管理需要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等。各级管理行可在辖内调剂使用招待费指标。12会议费:是指经批准召开各项会议时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费用。包括会场租用费、会议翻译费、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文具、纸张等费用开支。13差旅费:各级行可

11、参照银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各行要严格出差管理,严禁借出差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超标准的部分必须自理。14.钞币运送费:指本行为运送钞币、金银、证券等有价物品时所支付的包装费、搬运费、专业公司押运费、押运车辆租用费、本行押运车辆的直接费用及委托同业寄存现金发生的费用。各分行由主管部门统一与专业押运公司签订押运合同和委托同业寄存现金协议。15外事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境所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住宿费、以及接待外宾费等。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发生外事费。16.出纳费:是指本行支付的出纳安全奖、发现伪钞奖、钞币包装用品费以及出纳工作人员所需日常卫生用品等。17.低值易耗品

12、摊销:是指购买并按规定摊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费用。低值易耗品包括电子设备(如计算器、移动硬盘、U盘、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家具(如办公桌椅、沙发、档案柜、文件柜等)、营业器具(如点钞机、鉴别仪、保险柜、铁皮箱、消毒柜、吸尘器等)及其它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摊入费用。总行机关、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采购、保管、领用、登记制度。18咨询费:是指本行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顾问、税务代理等支付费用。当业务经办部门认为有必要或建议雇用外部咨询时,必须明确本行预

13、期达到的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咨询费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充分了解咨询机构的资质,以促进目标达成。聘请外部咨询公司必须签订咨询合同,并关注可能涉及到的税务条款。19审计费:是指本行聘请中介机构等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列支审计费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业务委托书,并按约定付款。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和资产评估等,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行不得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20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费是指本行进行新业务、新项目开发研究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审批,研究开发费由总行或分行承担。21技术转让费:是指本行因业务发展需要,为取得某种技术或服务而发生的支

14、出。分行一般不得列支技术转让费,分行及有关部门需要开支技术转让费的,必须报经总行进行立项审批。购置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列入技术转让费。22.修理费:是指营业办公用房的零星修理支出及日常维护费、日常设备保养维修费、车辆修理费等。符合资本性支出标准的,应按大修理的标准进行审批。修理费支出应纳入集中采购、统一招标。设备保修、维护费必须与维护单位签订保修协议。23.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本行取得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期间内按季平均摊销。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在规定年限内平均

15、摊销;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一般按3年平均摊销。2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受益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开办费是指本行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不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其他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支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如受益期在一年以上的租赁费、广告费等)的摊销年限应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合理加以确定,并在其受益期内按月平均摊销。25.公杂费:是指购置办公用品和日常办公杂费等,包括订阅报刊、刻制业务公章

16、、印制名片、车辆年审、停车费等费用。26.绿化费:是指营业、办公场所绿化发生的支出。27.税金:营业费用中列支的税金主要指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28.诉讼费:是指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应由本行承担的费用,诉讼费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支付律师费必须按总行有关规定报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列支时必须附有效合同。其它诉讼费项目根据法院裁定或相关协议列支。代垫诉讼费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符合相关规定。属本行承担的垫付诉讼费,如无法收回需结转至本科目核算时,必须附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29.公证费:是指本行因业

17、务需要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所支付的费用。凭公证事项相关资料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发票(行政收据)列支。30.监管费及上缴管理费:核算本行向监管机购支付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管理费。31.董事会及理事会费:指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32.会费:指本行向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33.其他业务及管理费:是指不属于以上内容的费用。第五条 各分行要严格控制本级费用开支,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本级费用支出标准。本级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标准以内,超标准的部分不得报销。分行本级费用的审批和报销,可以参照银行总行机关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总

18、行对分行本级费用支出要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监督。第六条 明确由总行统一开支的费用,如项目开发经费、网络建设费、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由总行直接列支,不再向下收取费用。第四章 费用支出审批和报销管理第七条 总行机关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为总行机关以及地区直属各支行财务费用的最终审批人,分行行长为分行财务费用的最终审批人。分行财务费用审批权限可通过实施细则的形式对分行内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规定,但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地区直属各支行所涉及的需由总行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过程中行使的审批权限由总行机关相关部门行使。第八条 各级费用的管理各分支机构费用支出原则上都必须在预算额度内使用,因业务发展需要追加

19、预算的,必须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追加申请报告书,说明追加原因和申请追加额度。(一)机关费用的管理:机关费用的审批及报销管理参照银行总行机关费用管理办法。(二)直属支行费用的管理:支行费用的审批及报销管理参照银行直属支行费用分配管理办法。(三)分行费用的管理:分行费用支出需在预算内按计划列支,但有些费用项目使用必须按总行下达的标准执行。(1)需总行事前审批的项目1.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五险一金、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预算方案于上年报人力资源部审批。2.分行预算外财务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行计划财务部、业务线主管行长、行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报总行审批。(2)有列支标准的费用项目1.

20、职工教育经费:由总行统一管理,分别使用,各分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人力资源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2.业务招待费:应在总行核定的额度内列支,不得超标使用;3.业务宣传及广告费:分行需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0%以内列支,其余由总行统一管理使用。除以上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分行可以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在预算内自行掌握使用。分行内部费用的审批和报销,可以参照银行总行机关费用管理办法和银行直属支行费用管理办法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定期对营业费用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提高费用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定期进行营业费用分析,不断改善费用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将定期分别向各经营单位、职能部室通报其费用开支情况。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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