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财务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二、购买或者出售第一项以外的资产。三、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四、提供财务资助。五、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
2、债权、债务重组。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二、董事会、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事项的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比。上述比例在计算时,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条 购买或者出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的审批权限:一、成交金额比例超过20%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成交金额比例未超过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三、成交金额比例未超过
3、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长、总裁可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授权其他人员行使审批权。第五条 购买或者出售日常经营相关的物资以外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的,或单笔超过200万元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或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或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4、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或单笔不超过5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参照上述第一、二项的标准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一)单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二)单笔绝对金额不超过10
5、00万元,应经总裁批准后实施。(三)单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应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都必须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担保的审批权限:一、公司为自身债务(集团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一)单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单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
6、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3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重组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50
7、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一、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二、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四、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财务负全责,总裁应向董事长负全责,财务经理在总裁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体制。一、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经理组织拟定,经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经理提出,总裁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