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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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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义务,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综合部或主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综合部。公司综合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二)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三)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四)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五)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六)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七)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八)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九)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接触重要机密的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公司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漏公司秘密。 (三)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的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公司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集团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的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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