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实施细则公路局03月0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交通部令第3号),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关键工作是:检验施工协议实施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完工验收阶段,其关键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是:(一)同意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二)同意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协议文
2、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指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部门相关要求。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通常按协议段进行,并应含有以下条件:(一)协议约定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协议变更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问题已经处理完成。(五)完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点责任期资
3、料)内容搜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协议段工作总结汇报。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协议约定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协议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汇报。(二)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和对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汇报。(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需时可委托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关键抽查检测,认为协议段满足交工验
4、收条件时应立即组织交工验收。(四)对若干协议段完工时间相近,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协议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经过交工验收协议段,项目法人应立即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协议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立即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汇报”(见附件4)。第六条 交工验收关键工作内容:(一)检验协议实施情况。(二)检验施工自检汇报、施工总结汇报及施工资料。(三)检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汇报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验工程实体,审查相关资料,包含关键产品质量抽(检)测汇报。(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和同意设计文件相符,是否和工程计量数
5、量一致。(六)对协议是否全方面实施、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七)按协议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 各协议段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协议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与。拟交付使用工程,应邀请运行、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与交工验收。第八条 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采取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单位工程投资额工程各协议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
6、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各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加权平均值。即: (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协议段投资额)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协议段投资额投资额标准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临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协议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缺点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工程,应立即安排养护管理。第三章 完工验收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订年度完工验收计划,并按
7、计划组织完工验收工作。列入完工验收计划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完工验收前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行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缺点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成,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完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完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境保护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汇报。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判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判定汇报。第十四条 完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
8、项目法人应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立即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关键内容包含:1.交工验收汇报。2.项目实施汇报、设计工作汇报、施工总结汇报和监理工作汇报。3.项目基础建设程序相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境保护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完工决算核备意见、审计汇报及认定意见。(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需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完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项目,由负责完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判定工作。(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判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判定汇报,并审核交工验收对
9、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工程质量判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项目,负责完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完工验收。第十五条 完工验收关键工作内容:(一)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实施汇报、设计工作汇报、施工总结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汇报。(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汇报”)(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及工程质量判定汇报。(四)完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验组检验工程实体质量,审阅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检验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
10、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完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经过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见附件8)。(八)负责完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完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完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与。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相关教授参与。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与完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完工验收委
11、员会组员。 第十七条 参与完工验收工作各方关键职责是: 完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方面检验。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实施汇报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帮助完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汇报,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汇报,提供多种资料,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汇报,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汇报,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
12、多家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汇报、施工总结汇报、监理工作汇报、项目使用情况汇报。完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完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完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判定得分权值为0.6,完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完工验收合并进行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判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完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尤其严重问题
13、协议段,整改合格后,协议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判定得分根据整改前判定得分,超出75分按75分,不足75分按原得分;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路段累计长度超出该协议段车道总长度5%。 (三)特大桥梁关键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显著,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出隧道长度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点,造成历史性缺点工程。 第二十条 对
14、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协议段,整改合格后,协议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判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标影响,由完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关键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出路线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1.5%;完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关键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完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完工验收建设项目
15、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完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相关促进节省用地通知(国发3号)要求,完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推行土地出让协议、划拨等情况。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协议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负担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相关落实实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相关事宜通知(交公路发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