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发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发行集团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省xx集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全省各设区市、县新华书店及发行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中执行。第三条 财务机构的职能财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
2、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投资或经营性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3)事后环节:主
3、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第四条 财务工作交接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及相关资料移交清单表,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负责人进行;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上级财务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职责分工、
4、账款分管、印鉴分管、定期轮岗”的原则。(一)库存现金管理1、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2、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3、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付款,财务负责人短暂离岗,则由财务负责人书面委托人签字。4、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5、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单位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核准签
5、字后,方可按单位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销清账,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6、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单位经理签批。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承担责任。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严禁大额度支付往来或工程款、材料现金。8、职工个人非工作原因不得向单位发生借款。9、出纳收到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并将收款收据记账联及银行回单交会计记账。(二)银行存款管理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出版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并遵守
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制,财务章由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4、各单位的收入款项按规定存入基本账户中。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相关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含同一采购合同)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严禁为逃避审批而分列(重复)报批、支
7、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6、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也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7、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8、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9、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六条 应收、预付款项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购货款等。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销售发票、经核对的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
8、项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2、所发生的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必须填制请款单或借款单。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1)分管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根据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拖欠货款超过半年的理出清单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部门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由合同签订部门执行。(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 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催收;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3)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
9、单后,在接单后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录,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4)业务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4、严格预付账款管理。(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2)预付货款的对象实施信用分级管理;(3)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5、应收账款在取得有效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死亡,以其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6、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冲减坏账准备。7、按照购
10、货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单位或提供劳务者的款项记入预付账款科目。没有合同、协议的,财务人员应拒绝付款。8、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出租包装物租金、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记入其他应收款。第七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基础管理应进行定额管理,做好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1、存货范围应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于何处、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加入连锁经营的基层公司对关联单位发来的商品,虽对该商品不拥有法定所有权,对该商品价值同样负有责任,应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2、存货入库必须办理验收入
11、库手续,认真核对存货的品种、数量、进货折扣、质量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发现不符应立即填制“收货差错查询单”查询;对入库商品应及时填制入库验收单,并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将入库商品明细清单及汇总单报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复核入库商品明细清单与汇总单准确无误后并及时入账。存货退出必须由业务人员核对发货单位、品种、折扣、数量,由仓库管理人员开具退货清单,货物退出仓库就必须报财务部门核销账务,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入库、退出、转移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核算。3、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定期进行账账核对。4、存货核算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都应及时结算,结存余额;5、存货在
12、仓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毁损、变质或因故应当报废、降价等,应按照规定编制“报废、降价处理报告单”,及时上报,待审批处理;并将报废商品移出原仓库,由专人保管。6、各种存货,应当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存货的盘点必须由具体参与盘点人、复核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在盘点表上核准签字;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应分别按照管理权责规定及时处理。对盈亏、毁损、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提交报告;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分别在5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自行处理,5万元以上的先报设区市书店签署意见后再报发行集团公司和出版集团公司批准,公司批准同意后向地税部门办理税前扣除手续。经
13、管存货入库、保管、销售等业务部门,其商品流转的各种程序必须按照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各类单据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1、固定资产管理除分类建账核算外,还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载其数量、规格、型号、购置价格、使用部门及使用责任人等资料,每年至少清查登记一次,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登记。2、固定资产购建(1)固定资产的购建需根据资产的购建金额,严格按照出版集团公司和发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制度有xx集团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暂行办法、省出版集团公司用车配备、使用和更换审批办法(2)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指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登记和管理。(3)固定资产的购置
14、需经使用部门申请、单位经理批准后进行采购,并由使用部门核对实物,确认签章后转财务部门记账。(4)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书、购置合同、购置明细清单、基建项目决算书需交一份作为记账凭证附件或备案。3、固定资产处置(1)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并说明原因,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小组对其进行鉴定或评估其价值,并提出意见;固定资产净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按照发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财务部门通知使用部门、管理部门销卡、销账。 (2)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单位与单位之间转出或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价值在5万元以上,报发行集团公司
15、批准。(3)由于技术更新,出现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必须经评估、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同时呈报发行集团公司和出版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进入转让程序。4、固定资产清查(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11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固定资产账面数与实物是否相符,查明不符原因。(2)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应组织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深入现场逐项清查,做好盘点的原始记录,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签署意见,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处理。第九条 成本费用管理1、各单位应制定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就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按照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
16、并报发行集团公司备案。2、费用报销期限的规定(1)借款出差员工回公司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2)备用金、各项费用的报销,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3)报账后仍有结欠或五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员工,财务部门向其发出催促报账通知书,被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结清者,财务部门有权在该员工的工资中从当月开始,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逐月扣回。3、费用报销的程序(1)报销人将报销明细单,连同全部发票整理并填写“报销单”,经部门主管审批签字,交财务主管审核;大宗采购必须提供采购明细清单。(2)财务主管收到“报销单”后,将发票与报销明细认真核对,仔细
17、计算,剔除不合乎财务制度的发票,并向报销人说明原因,出差报销需要再计算补贴等填写在“报销单”上,核对完毕后在“报销单”上签字;(3)单位经理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核后在“报销单”上签字;(4)报销人凭审批手续完备的“报销单”到财务部完成报销程序。(5)如借款、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按对应管理权限向上递延。第十条 收入管理1、销售的管理(1)各单位对销售业务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并将预计销售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或责任人,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销售预算的顺利完成。(2)建立销售业务的促销控制制度,制定销售折扣折让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对于超过公司既定
18、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实行集体决策,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3)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合同订立。各单位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订货品种、数量、折扣、收款方式、期限等。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业务经销合同签定后,必须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合同审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组织发货。发货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发货通知单进行配货、开单,并对所配货物的品种、数量、折扣,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库。组织销售。(1)以收取现金、转
19、账支票、应收票据方式销售的,应在收取货款的当天,做销售汇总表报财务部门入账。(2)以托收承付及延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在每月月底前做销售汇总表,并附发运凭证报财务部门,到期向客户开票收款。2、赊销业务的管理。销售部门按照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来决定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分管经理同意并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分管经理提出申请报经理批准。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3、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
20、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销售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4、其他业务收入管理其他业务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签订经济合同并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规定监管执行并确定收入。对于房屋租赁经营的定价原则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5、收款的管理(1)各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与收款职能应当分开,不得由同一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2)各单位赊销必须坚持核准赊销、取得保证、限期收回货款的原则。销售人员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负责。到期未收回货款的,财务部门必须提出报告,督促销售部门加紧
21、催收。(3)在销售业务中,收到的预收货款、其他业务收入款、定金、代办费等款项,应当一律交给财务部门的专职出纳员办理,其他部门、人员不得收取。第十一条 票据使用管理1、各单位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单位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2、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3、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4、各单位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企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5、出纳收到现金必须填开收款收据,会计必须对收款收据的使用进行监督。6、
22、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门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建档保管。第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1、为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需要,统一使用指定的财务核算软件(以下简称专用软件)。2、公司内任何单位不得将专用软件转借、拷贝提供给外单位使用。3、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会计电算化的基本技能,明确核算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按月打印会计凭证,其账簿报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字迹清晰。不允许非法修改和删除会计数据。4、财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由发行公司统一执行,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严禁在安装专用软件的计算机上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硬件设备,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涉及会计档案的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游戏软件。5、电算化会计
23、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数据拷贝,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数据的备份不得少于两份,并编号保存,专人管理。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1、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2、应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月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司审计部;年报在次年元月10日内上报公司。3、年度会计报表的截止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4、半年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说明:(1)报表
24、的编制范围、预算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2)财务指标评价与分析。(3)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与分析。(4)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过程。(5)长短期借款、或有负债情况。(6)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调整的计算说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情况。(7)招待费的开支情况。(8)各项准备的提取及实际核销情况。(9)对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和分析。(10)各项统筹金的核缴情况。(11)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2)存货的结构和有效性,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13)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4)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15)待摊费用、
25、递延资产的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16)企业固定资产变动情况。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成本计划、财务预算、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存根、收款收据存根等。2、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每年年报完成后,将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登记查阅,当日归还。3、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集团会计档案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证明,财务部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4、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的事项。5、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移交手续。6、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财会字199832号)执行。7、会计档案销毁,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实施。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上级部门和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和盖章。第十五条 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2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