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稽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记档案的作用,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工作规程》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报告编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档案,是指公司稽核审计部在进行稽核监督或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档案工作,是指公司稽核审计部对稽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的档案管理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稽核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稽核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稽核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稽核档案的收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稽核档案管理方法
第六条 稽核档案的建立实行谁稽核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条 应当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年度稽核计划、项目稽核计划、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决定
书等;
(二)稽核证据、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及征求意见书;
(三)稽核工作方案、审定稽核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稽核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核决定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
(四)与具体稽核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五)有关稽核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不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稽核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稽核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做稽核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材料;
(三)稽核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资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稽核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稽核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稽核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稽核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跨年度的稽核项目,在稽核终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 稽核案卷内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稽核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稽核报告所列问题和稽核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稽核证据、汇总稽核工作底稿、分项目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三)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稽核案卷内每份或每组之间的排列顺序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三)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稽核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稽核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稽核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规则进行组卷,经稽核组组长复查后,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稽核文件材料的归档,稽核审计部个立卷人应于每年的5月31日以前,将整理完毕的前一年度稽核档案移交稽核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6月30日以前,稽核审计部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稽核档案的密级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应长期保管,保管期限暂定为16年至50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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