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局机关集中采购。(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区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区采购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机构的采购活动。(二)局机关集中采购是指由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统一组织实施的、属于区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活动。第五条 办公室和规划财务
2、股的主要职责:依法制定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审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组织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局机关集中采购,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报送局机关有关政府采购备案文件和信息统计报表等。第六条 各股室的主要职责: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向规划财务股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相关资料,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第七条 局机关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应与股室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坚持调剂方式与购置方式相结合,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八条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原则上于3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申报手续;上级专项资金安
3、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申报程序。每月10日之前,有集中采购项目需求的股室将经分管领导同意的采购申请送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采购申请应明确采购项目、数量、参数要求、资金来源等。符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由办公室和规划财股处按规定办理;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经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按规定办理;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采购金额未超过50万元但较为重要的采购项目,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请采购项目股室起草标书(主要包括技术参数、资质要求等)初稿。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向区财政局行文办
4、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区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和资金,配合申请采购项目单位与区集中采购机构修改确认标书。第十条 属于局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应及时组织局机关资产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结合采购申请单位资产现状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提出配置意见,经政府采购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机构的时间安排,由申请采购项目股室,或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派人现场参加采购开标过程。采购结束后,采购股室、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要将招标结果书面分别向政府采购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第十二条 属于局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申请经批准后,采购计划在有关网站公布五个工作
5、日后开始组织采购。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申请采购股室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采购开标过程。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由申请采购项目股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申请采购项目股室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备案。申请采购项目股室按照合同,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规划财务股按合同约定、申请采购项目股室验收合格通知书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支付采购资金。对合同履行有争议的,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应依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结束后,不再办理采购追加手续,结余资金由区财政予以收回。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和规划财务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