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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单位的履约意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执行《供方管理手册》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项目部编写开工报告;
2、协助项目部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标准;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协调公司与施工方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
12、其它应有监理公司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阶段,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对监理项目部人员(包括总监、工程师、资料管理员等)做好出勤记录;各专业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阶段评审”。
第五条 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阶段评审”的内容包括:
1、内部管理水平;
2、总监素质;
3、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4、上岗情况;
5、监理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6、监理措施;
7、监理效果
(1)设计图纸的审查质量;
(2)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
(4)帮助承包商解决疑难问题。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监理公司档案。应立卷、归档的监理公司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2、会议记录;
3、监理工作的各种表格:
4、向承包单位发出的通知等表格;
5、提交给公司的报表;
6、监理记录;
7、监理月报;
8、往来的文件和函电。
9、公司的各项批复。
第七条 在施工期间,项目部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理公司的工作,深入领会和贯彻公司关于供方管理的理念。不主动、积极配合监理工作导致延误正常工作的,或者监理公司投诉的,公司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调离、辞退处理,并可处以200-5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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