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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经理(建造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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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商业银行项目经理(建造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9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劳务市场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类贷款的管理,保证建筑项目经理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项目经理贷款(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通讯等施工及房屋装潢、水电安装等业务的受承包工程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或按有关规定允许对总承包项目实施工程分包的经营者发放的用于添置设备及购买建筑

2、原材料等支出的贷款。 第三条 项目经理贷款应遵循“项目评估、贷款核定、分户发放、项目竣工、贷款收回”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项目经理贷款的对象为具有xx市户籍或户籍虽不在xx市但其长期(三年以上)在xx市从事建筑施工承包的持有暂住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建筑项目经理。 第五条 贷款条件。向我行申请借款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建筑业或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已在本市资质等级三级(含)以上建筑公司注册的建造师证书。或由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的各项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经济实力强、有较好的建筑施工管理能力,无

3、不良嗜好; (三)所承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承建合同和承建项目资料;(五)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担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项目经理贷款额度核定。项目经理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承接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担保方式、资金需求情况及所挂靠建筑公司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但单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其中以保证担保为担保方式的项目经理贷款单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以不动产抵押或质押担保为担保方式的项目经理贷款单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方式。项目经理

4、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抵押的,应根据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或实际购买价,并按我行规定的折扣率确定最高抵押额。 抵押财产须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载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二)质押担保。以存单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可按我行规定的折扣率确定最高质押额度。 (三)保证担保。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法人或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或财产共有人须共同保证担保,同时在落实上述担保以外还需追加项目经理所属的建筑公司作担保。保证担保额度可依据保证人的担保代偿能力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以短期贷款为主,一般掌握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贷款资

5、金运用所对应工程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不包括质保金等款项)。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需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二)收入状况证明、自有不动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师资质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承建合同、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建项目所需的“四证”; (六)相关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应提供我行所需的相关材料;(七)所注册建筑公

6、司的相关资料;(八)贷款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我行信贷调查人员在受理贷款后应对借款人的资信、实力、人品、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其注册的建筑单位、甲方单位等进行调查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然后将全部材料及调查报告交贷款审查人。其中对以下四个方面要作重点调查:(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资产负债情况、本次借款理由及用途、个人品行及信用情况;对贷款用途要从严调查,原则上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添置设备及购买建筑原材料等支出,严禁贷款资金作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垫资资金。 (二)借款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手续的合法完整性、其注册的建筑单位经营状况和资产实力、甲方单位经

7、营情况及资产实力,兑付工程款的能力调查; (三)工程进度与还贷资金来源的预测; (四)担保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状况,变现性和价值估算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授信及审批权限。项目经理贷款的授信及贷款审批权限按xx市商业银行分级授信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使用和结息。 (一)贷款发放。借款人应事先在营业柜台开立个人结算

8、存折户,我行与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签妥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按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提现,不得转账至与用途不符的其它单位或个人,贷款资金必须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三)贷款结息。贷款利息采用按月结息或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 (一)信贷档案管理。经办信贷人员要负责借款人资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工作,同时采取一户一档的办法建立信贷档案。 (二)贷后调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定期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地对工程进度、工程款回收、抵(质)押物及其它影响还款的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全额清收贷款本息。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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