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风险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债权类投资,及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需要处置的债权、股权、权益性投资等其他资产;风险资产处置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风险资产变现最大化为目的的
2、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风险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时间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四条 风险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股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处置、呆账核销等。选择处置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相关义务人的履约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风险资产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置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处置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
3、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先进行诉前论证,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四)以资/股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财产权利或股权作价抵
4、偿资产本金及收益。实施以资/股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股权,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资产形成逾期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减免等方式。对资产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资产的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资产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
5、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债权转让应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置方式。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风险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七)代理处置。将资产委托给具有处置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处置合同,依法对受托资产进行处置,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委托代理处置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我单位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八) 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资产,需经过
6、进行核销。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第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风险资产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呆账核销第六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呆账认定标准。公司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
7、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8、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四)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的(或者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或者公司对
9、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六)公司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七)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我公司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我公司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九)其他经总经理专题会决议认定
10、的债权或股权。第八条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呆账核销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申请呆账核销的部门应对相关材料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申请呆账核销,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材料。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申请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调查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核销理由
11、、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法律意见书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九条 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 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 公司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第四章 审批第十二条 风险资产处置(含呆账核销)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一律不得实施。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投资部门负责准
12、备相关申报材料,制作调查报告(如有必要,应征询财务部门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调查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 (二)风险管理部和法务审计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初审。(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决策,对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重大事项还需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第五章实施第十四条 投资部门负责风险资产处置(含呆账核销)上报集团及实施工作,其他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配合。第十五条 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风险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投资部门应建立风险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