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程序和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的安全管理。2.管理制度2.1 生产设备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并易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设备;在企业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闲置的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容器,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2.2 设备的拆除、报废需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2.3 生产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施要进行
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4 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认可,并填制验收合格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2.5 拆除和报废过程中排放或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2.6 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7 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2.8 生产设施拆除前
3、,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2.9 生产设施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处室、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生产设施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拆除。2.10 生产设施拆除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2.11 凡需拆除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2.12 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2.13 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2.14 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2.15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2.16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2.17 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失火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