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 资 制 度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 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2000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
2、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八条、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第九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十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十二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十三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的规定进行。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