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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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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乡政府、各站办所、各村屯、乡属各部门和乡属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村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婚事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   (四)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 (境)定居的情况;   (五)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   (七) 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八)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九)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十) 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一般应在事前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向乡纪委报告。紧急、重大情况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应即时报告和请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乡纪委认真研究, 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除报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外,各单位还要密切关注并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去世、失踪等重要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情况等动态信息;   (三)其他需要向上级组织报告的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动态、突发事件。   上述范围的情况应在事后及时上报乡纪委,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超过24小时上报。要认真做好报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第八条 乡纪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检查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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