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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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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技术副总 成员:各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部、调度指挥中心、机电管理部、人劳、财务、等单位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安全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设计、规划和管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公司各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下发整改意见等。 公司各矿要相应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 季(月)度例会,公司每季(矿每月)度由总经理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安全装备、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公司、矿所需的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矿所需的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测风记录等必须反映准确真实情况,各类图纸均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做到规范化,矿自用图纸每月补充一次,每季与公司交换一次,以上主要报表和记录要及时上报。 公司董事长“一通三防”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成公司经理层做好“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完善。 公司总经理“一通三防”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解决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公司技术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负责公司“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 三、审定公司“一通三防”资金计划,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的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五、组织编制公司“一通三防”科研计划,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科技先进成果。 六、指导参与“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公司通风安全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 在公司有关副总的领导下,落实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做好“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二、 对各矿的 “一通三防”业务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问题。 三、 组织编制修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 了解各矿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监测情况,按规定权限审查“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 五、 参与相关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科学管理水平。 六、 每月召开各矿通风矿长工作例会,并邀请各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七、 每季度指导、组织各矿进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八、 组织各矿按要求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 九、 负责各矿井的自救器业务管理, 组织进行安全仪器、仪表的强检工作。 十、 参与公司“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十一、 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和规定的贯彻,并严格落实。 十二、 负责对“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十三、 对各矿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要求,限期整改。 十四、 负责对公司各矿周边煤矿进行监督,防止其它矿越层越界侵入各矿井田,确保公司各矿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公司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 在部署生产工作和审查开拓部署和采区设计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有关“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 掌握各矿 “一通三防”安全情况,协助“一通三防”部门督促检查采掘工作面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 在组织调度生产建设工作时,同时调度和督促重大“一通三防”情况、重点工程进度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 公司机电管理部“一通三防”职责 一、 在机电管理工作中,做好“一通三防”相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采购工作。 二、 对“一通三防”有关机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一通三防”部门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 了解和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和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情况。 四、 了解掌握矿井“瓦电闭锁”及“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地质测量部“一通三防”职责 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一通三防”职责 一、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并对主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开停、瓦斯超限地点瓦斯积聚情况、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处理等关键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并做好跟踪调度记录 公司物资采购部“一通三防”职责 根据“一通三防”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一通三防”设备、仪器仪表、配件、材料的采购,并对采购物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公司安全培训中心“一通三防”职责 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负责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员工培训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培训计划的实施。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编报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矿井“一通三防”专业常用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编写的基本要求、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及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一、编写 (一) 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按业务分工指派专门单位技术人负责编写。 (二) 各项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规定。 (三) 文字力求简明、概念清楚、叙述明白,不得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必要时应列表和插图。大幅图表可附在文字说明的最后。符号、术语、缩略语必须规范化,否则给出定义。 (四) 图纸必须正规,标题栏要填写清楚,签字齐全。 (五) 措施、设计要有针对性。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写,必须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不得套用、借用其他工程的“措施”、“设计”。 (六) 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 二、审批 (一) 各项措施、设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赋予的权限报矿长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为加强管理,集团公司规定: 1、下列规程、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1)矿井一翼或水平及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改造措施; 2)两矿(井)贯通措施; 3)矿井反风演习措施; 4)石门揭煤设计;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6)矿井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报告; 7)保护层、高(突)瓦斯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设计; 8)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9)火区启(缩)封措施; 10)一个采区及以上范围的均压防灭火措施; 11)其他特别要求或规定的措施。 2、下列规程、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1)一次串联通风措施; 2)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4)均压防灭火措施; 5)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 6)自然发火事故报告书。 (二) 措施、设计必须会审。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与措施、设计有关的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会审。会审必须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字后经总工程师批准生效。 (三) 凡报集团公司的措施、设计,矿必须认真初审。初审要求同2.2。凡需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措施、设计,初审时矿长必须签字。 (四) 经批准的措施、设计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如因现场变化等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应由编写单位编写修改意见,由原会审人员重新会审,总工程师批准。 (五) 批准的措施、设计必须坚持每月由原组织审批人员组织进行复审。 三、贯彻 (一) 措施、设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贯彻。贯彻情况要有记录,贯彻人、被贯彻人员要签字确认。 (二) 必须保证措施、设计的严肃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设计的要求施工。 四、管理 (一) 措施、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批准并送达相关单位。 (二) 措施、设计由矿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并存入矿技术档案室。 (三) 文件保存期:工程竣工后不少于一年。保存的文件不得涂改。文件报废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有效使用,依据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来源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工程项目总产值6‰的比例提取(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计入单位生产成本,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 (一)使用者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支付款项,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资金使用分配 1、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占安全技术措施提取额的30%。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公司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的学习、培训;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等。 2、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占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占40%。主要用于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灭火设施,通风设施、临时安全设施等;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维护;进行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等。 (三)资金的使用程序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各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资金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负责。 三、资金的监管 公司经理办公会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采区或采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安排年、季、月度工程计划时,应同时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出现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采空区通风;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三、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四、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一次性串联通风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并报公司备案。 五、井底车场附近、主要进风大巷或采区进风石门中施工岩石巷道,确实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串入全矿井、一翼、一个或几个采区的,必须在施工前20天预先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再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六、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联通风时,不准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回风同时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掘串采(掘)时,串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不得超过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风量的50%,进入被串工作面进风侧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0.3%以下。 七、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严禁串入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顶带采煤柱不得使用局扇通风时,其要求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执行,但必须使用新鲜风。 八、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报表必须报技术负责人审阅。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以掌握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合理调节风量。 九、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采面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十、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测定工作,矿井通风阻力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十一、每年应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二、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十三、矿井内部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各巷道交叉口要悬挂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避灾路线标志牌。 十四、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 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更换等情况需要进行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二、主要通风机应设专人看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好记录。如主要通风机水柱计负压变化超过50pa时,应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通风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改变主要通风机前导器或风叶安装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风机,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机电队要做好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技术负责人或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五、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六、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矿井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并有记录。 七、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应每年测定1次,有提升设备的漏风率不得超过15%,无提升设备的外漏率不得超过5%; 八、当矿井通风系统局部或区域性变动时,应及时重新优化通风系统,确定最佳通风设施位置、数目和调节量。 九、经常保持矿井主风机装置的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在合理工作范围。 十、矿井主风机在运行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一、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部分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 (一) 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二) 其它巷道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三) 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 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三、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 (一) 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二) 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三) 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四) 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当与贯通点相距5米和2米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米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米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五) 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六) 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七)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八) 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九) 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 (十) 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四、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 (一) 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二) 其它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 (三) 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修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道内瓦斯不明,又无条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六、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一、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建设矿井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在批准试生产后,选择生产正常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必须依照年度批复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二、集团公司各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四)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五)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六) 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七) 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一次。 (八) 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九) 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根据通风值班干部指令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四、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矿井瓦斯检查的班次和生产队组的班次相统一。时间间隔及误差如下: 低瓦斯矿井: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4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五、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六、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班中汇报。 七、矿井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他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八、瓦斯检查工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带全检查用具,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到岗,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时要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严禁佩带非防爆电子表。 九、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胶管伸入煤仓不少于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 十、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十一、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地面值班员,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十二、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十三、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通风部门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 (二) 瓦检班长上岗应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及时汇总情况,交回通风管理部门,并向通风调度和值班干部汇报。 (三) 通风值班干部必须及时审查全部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后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 十四、通风调度要及时填写“瓦斯台帐”、“矿井瓦斯日报”等记录报表,经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科)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一) 所有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 (二) 采掘工作面(包括回收、安装和备用工作面)、采区及以上回风巷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填入瓦斯日报表;其他检查地点要有记录可查,若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填入瓦斯日报表。 (三) 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报表,并签字。 (四) 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明确批示,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 通风调度负责将集团公司及矿长、矿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掌握问题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十五、瓦斯检查手册至少保存一年,瓦斯台帐、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二、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三、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要通风机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逐渐将风门关闭。 四、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五、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六、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但不得采用捆绑风筒、堵风机进风口等方式控制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的线路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七、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一)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二) 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三) 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八、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九、单巷排放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十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二) 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三) 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四) 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五)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上报。 (六)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位参加的人员,并签字。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 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安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二)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三) 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碰撞火花的专用工具。 (四)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一、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及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矿井抽采瓦斯系统。 二、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三、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采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五、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瓦斯抽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瓦斯基础数据、抽采方法和抽采设备的选型、抽采效果预计等。 六、瓦斯抽采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采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采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1套备用。 (一) 矿井瓦斯抽采泵房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 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泵站运行参数和运行情况。 (四) 瓦斯抽采泵房内必须设置环境监测传感器。瓦斯抽采监测系统数据必须能传至矿调度室。 (五) 瓦斯抽采泵房必须配置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器具,定时人工检测管路系统参数。 七、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八、抽采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用于利用瓦斯的矿井,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低于利用要求时,应及时把抽采的瓦斯放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增加检查次数,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用气单位。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不得低于10 m,并应超过泵房房顶最高物体3m。 九、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十、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一)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禁止使用玻璃钢管路。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二)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必须设置除排渣装置,并按规定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三) 抽采瓦斯管路必须吊挂或垫高,高度、质量符合要求,做到平、稳、直、密,不得相互交叉。 (四) 进入工作面尾巷或采空区的瓦斯管路,不得使用导电材质管路;在其他地点使用的导电材质管路,必须布设绝缘段,并分段接地。绝缘管或其它联接抽采系统的软管,其断面不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 (五) 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六) 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地面排空地点的条件必须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十一、凡是新安装的抽采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十二、抽采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抽采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采效果,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采参数的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采管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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