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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版权管理、法律咨询管理、咨询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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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X年 X月X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甲方: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X邮编:X电话:X乙方:XXX有限公司通信地址:X邮编:X电话: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乙方运用其自身优势向甲方提供内容审核、版权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 定义与指称1、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之正文、附件、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之书面文件。2、 乙方系统:是指乙方进行内容审读、版权管理、盗版追踪等操作的系统,其中包括,XXX审读系统、XXX版权管理系统、XXX版权追踪系统。3、

2、XXX审读系统:是指乙方用以进行文学作品内容审核的敏感词、关键词过滤系统。(以下简称“审读系统”)4、 XXX版权管理系统:是指乙方用以进行版权信息梳理、整合、管理的电子平台,通过该平台可及时、详尽地掌握公司所有版权信息,提高销售渠道等的效率。(以下简称“版权管理系统”)5、 XXX版权追踪系统:是指乙方用以进行侵权盗版追踪的系统,它是通过对文学作品设定专属数字“指纹”,在互联网上比对,抓取侵权盗版信息。(以下简称“版权追踪系统”)6、 对本协议或其他文件或约定事项的乙方的指称包括该方的执行人、替代者、后继者或经准许的受让人。本协议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受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

3、自之合法继受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利用乙方系统提供内容审读、版权管理、盗版追踪等服务需求,乙方须根据甲方需求提供针对性管理或咨询服务;2、 甲方有权要求登陆乙方系统的后台查看服务需求的相关数据,对乙方服务操作进行监督;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对其服务成果进行汇报;4、 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提出建议或意见,乙方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调整;5、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服务,提供相关信息:5.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内容审核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作品信息、后台对接端口等,使乙方能够通过审读系统对甲方作品进行内容审核;5.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版权

4、管理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梳理作品的相关版权信息,如作品的名称、作者、版权人、引进情况、销售情况等,使乙方能过通过版权管理系统对甲方作品进行版权梳理及管理;5.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盗版追踪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侵权盗版网站、作品信息等,使乙方能够通过版权追踪系统对侵权盗版网站对定位、分析;5.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具体需求及详细信息,使乙方能够对甲方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6、 甲方须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结算规则定期、及时地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7、 甲方承诺其提出的服务需求合理、合法,同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8、 甲方应当对每一个服务项目

5、指定一位联络人员,并将该指定联络人的信息提交给乙方,以使得工作顺利推进;9、 协议期间,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视觉识别(VI)及其他品牌、乙方平台、系统信息等用于任何商业行为;10、 因本协议约定的管理、咨询服务产生的最终结果、责任由甲方承担。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提出的需求提供以下相关服务:1.1乙方应当利用审读系统为甲方网站进行敏感词、关键词过滤等作品内容审核工作;如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屏蔽工作;1.2乙方应当利用版权管理系统为甲方进行作品版权归类整理、建立版权数据网络,使甲方作品

6、版权信息存储、查询规范化、系统化;1.3乙方应当利用版权追踪系统为甲方提供侵权盗版网站信息;1.4乙方应当依据甲方提供的具体需求为甲方提供如合同拟写、审核等其他法律咨询服务;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提出的服务需求提供相应的详细信息,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3、 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后台登陆方式、后台数据等,以供甲方进行监督、查询;4、 乙方应当定期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客观允许的条件下,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建议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5、 乙方应当在提供相关服务结束时,向甲方提交服务完项说明,其中应包括:服务完成程度、完成时间、成果信息、后续工作建议等;6、 乙方应当就行政管

7、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其发现的盗版情况等向甲方发出风险提示;甲方如要求乙方继续处理,应与乙方就该事宜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乙方处理相关后续事宜;7、 乙方应当对每一个服务项目指定一位联络人员,并将该指定联络人的信息提交给甲方,以使得工作顺利推进;8、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收益,并按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具体收入的分配约定详见本协议第六条;9、 协议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视觉识别(VI)及其他品牌、作品片段、作品名称、作品插图、作品扉页、作品封面等用于任何商业行为。四、 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合作涉及的业务资料和数据、最终用户个人资料

8、及合作管理环节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披露与对方有关的专有信息,但为正常履行本协议、应法律强制必须披露的除外;3、 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双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4、 双方的律师、财务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

9、了解保密信息时,双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双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双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双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对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6、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7、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双方或其雇

10、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双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对方;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双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8、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双方应按照对方的书面要求,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对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五、 收益分配和结算1、 双方以甲方每月新增文字数量(包括VIP作品及非VIP作品)作为基础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新增文学数量按照3.5元/千字的标准支付乙方的管理、咨询服务费用;2、 结算: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收入结算。甲方在后台数据

11、产生后的5日内向出具结算依据,若乙方无异议,在5日内书面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5日内进行付款;若双方有异议,则在收到结算依据5日内向对方提出对账需求,予以核对,以核对结果为最终依据;3、 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的纳税义务由各方自己承担;4、 乙方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其银行账户相关信息:银行开户名:XXX有限公司开户行:X账号X六、 协议有效期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3、 当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而使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双方在完成所有未尽结算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七、 不可抗力1、

1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1.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事

13、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各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各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八、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力有关,都应由协议各方

14、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3、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协议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条依然有效。九、 通知1、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如接收人信息有所改变,各方应在改变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搜有通知及函件均应法王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甲方:XXX信息科

15、技有限公司地址:X邮政编码:X乙方:XXX有限公司地址:X邮政编码:X2、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的,则送达日期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六(6)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的,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的,送达日期以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的,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送达日期为自寄发日起计的第五(5)个工作日。十、 其他1、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可通过签署本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如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将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协议有关内容条款;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XXX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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