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年 月 日
发起人协议
本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发起人于 年【 】月【 】日于【】签署:
1.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为【】。(以下简称“乙方”)
3.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各方发起人,在下文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发起人”。
序言
发起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共同设立天津口岸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起人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公司设立
1.01 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2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1.03 法定登记事项
(1) 注册名称:【】;
(2) 注册地址:【】;
(3) 注册资本:【】万元;
(4) 经营范围:【】。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1.04 公司宗旨:【】
第二条 发起人出资
2.01 公司股份总数:【】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
2.02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起人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发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三条 公司筹备
3.01 发起人派员共同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选举组长、副组长主持工作。
3.02 全体发起人同意委托筹备组办理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2) 为公司在银行开设验资专户,并依法办理验资手续;
(3)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4) 起草公司设立所需的有关文件;
(5) 协调发起人关系;
(6) 办理公司设立所须履行的前置许可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
3.03 公司设立所需全部费用,由发起人垫付,经审核后的费用,于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成立费用。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按认购股份数的比例分摊。
第四条 公司治理
4.01 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组成。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02 股东大会的职权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4.03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起人按照以下规则推荐董事:【】。
4.04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期满。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期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05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由【】方推荐。
4.06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07 董事会的职权、召开、议事规则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4.08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名监事由公司的职工代表出任。非职工监事,由【】方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09 监事的职权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4.10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发起人按照以下规则推荐经理:【】。
第五条 发展战略及投资计划
5.01 (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01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6.02 公司存续期间,发起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6.03 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发起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但返还出资前,相关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公司非因一方过失而未能成立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全体发起人按照本协议项下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2) 公司因一方过失而未能成立的,过失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01 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7.02 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给公司或守约方带来任何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向公司或守约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7.03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未能成立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日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0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如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该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时间范围内,履行期间应自动延长。
8.0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以上,发起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本协议。
8.03 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减轻或控制该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8.0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并使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等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02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发起人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
10.01 本协议项下允许或要求的任何通知(包括请求、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专递、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任何通知应视为于下列日期已由收件人接收:
(1) 采用专人递送的,以递送当天为收件日期;
(2) 采用挂号邮件的,以寄件人收据所示日期为收件日期;
(3) 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如能证明确已成功发送,以发送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收件日期。
10.02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发起人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附则
11.01 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制订公司章程。
11.02 本协议经全体发起人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各自内部有权审批机构批准或授权后生效。
11.03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公司设立事宜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和补充。
11.04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发起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紧接《发起人协议》的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发起人协议》的签章页)
本协议于文首所载日期由各方代表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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