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第四条 优先原则
(一) 在融资需求超过公司实际可用融资额度时,公司按照时间优先、信用等级优先的原则确定融资客户的先后顺序。在公司实际可用融资额度内,先到先得;
(二) 在融券需求超过公司实际可融出证券总额时,公司按照时间优先、信用等级优先的原则确定融券客户的先后顺序。在公司实际可用融券额度内,先到先得。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五条 公司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取决于客户的信用等级、账户资产、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等因素。
第六条 最高授信额度采用按照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孰低原则确定。
第七条 账户资产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是指我公司在对客户进行征信评级后,按照客户账户资产和信用评级的结果,根据公司确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可以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客户账户资产×信用等级系数(K)。
其中:
“客户账户资产”是指评定日客户“普通账户”总资产及“信用账户”净资产(不含场外开放式基金、非交易所债券),其中,“信用账户”净资产指信用账户资产总额减去客户融资融券对公司的负债后的余额;对首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按照“普通账户”内资产总值计算(不含场外开放式基金、非交易所债券)。
“信用等级系数(K)”是按照客户征信评级的结果确定的系数,具体如下表:
表 1 信用等级系数(K)
客户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系数(K)
AAA
2.0
AA
1.93
A
1.83
BBB
1.68
BB
1.49
B
1.27
C
1.00
第九条 公司对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做如下管理:
(一)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客户也可主动向我公司申请信用等级的重估,公司将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产测算额度进行调整;
(二) 公司有权在客户资信发生明显变化的时候单方面随时调整客户账户资产测算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
第十条 客户申请的授信总额度是指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向公司申请的融资融券业务授信总额度。
第十一条 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
客户授信额度是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客户在任何时点向公司融资和融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客户授信额度。
公司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在数值上不高于公司根据客户账户资产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授信申请额度。
同时,公司对单一客户的最大授信额度还应当符合全体客户授信总规模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客户的授信规模还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指标的要求:
(一) 全体客户融资融券规模控制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
(二) 对单个投资者融资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3.2%。对单个投资者融资业务规模不超过公司融资总额度的10%;
(三) 对单个投资者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3.2%,对单个投资者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公司融券总额度的10%;
以上控制指标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公司财务状况及风险控制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起止时间
客户授信额度的起止时间为:从公司激活客户账户开始,至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终止;客户授信额度发生变化的,客户授信额度的起止时间从公司确认客户新授信额度开始重新计算。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的分级审批权限
公司对融资融券授信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见表3。
表2客户授信额度分级审批表
客户授信额度(Y)
(单位:万元)
最终审批人/机构
Y<1000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
1000≤Y<3000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Y≥3000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
(主任召集审批)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流程
(一)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整理需要审批的客户相关资料及审批意见表,按照分级审批原则提交审批。
(二) 根据分级审批原则,最终审批人应当在审批意见表上明确签署审批意见。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3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委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的客户授信额度审批表,须报公司财务总监与公司合规总监审核。公司授权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行使独立否决权。被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否决的申报材料,将退回信用业务总部。
(三) 审批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批意见表交还授信管理岗,由授信管理岗通知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由推荐人通知客户在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授信结果。
(四)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再次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客户需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表》,重新提供资产证明。公司根据客户提交的材料,对客户重新进行授信评估,判断是否可以为客户调整授信额度并报融决委或授权人审批。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并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对客户授信额度予以调整。营业部推荐人在接到总部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客户,告知客户调整授信额度申请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主动调整客户授信额度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对于信用等级降低的客户,公司有权主动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并根据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及客户资产状况、过往信用交易情况等重新进行授信评估,调整客户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由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通知营业部推荐人,同时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对客户授信额度予以调整。营业部推荐人在接到总部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客户,告知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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