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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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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9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Rules for legal review of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2023-04-28 发布 2023-06-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3052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原则.2 5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3 6 重大执法决定

2、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5 附录 A(资料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6 附录 B(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7 附录 C(资料性)主体审查.10 附录 D(资料性)程序审查.12 参考文献.29 DB51/T 305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铸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王飙、余越峰、刘鹏、刘毅、杨俊、古云彩、黄敬、蔡正委、申智勇、周玉竹、陈雨、李甜甜。本文

3、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52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制定主要为建立行政执法领域工作规范,统一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构建全国一流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四川省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DB51/T 30522023 1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4、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执法术语 3.1 3.1.1 行政执法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型。3.1.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legal review of major events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术语 3.2 3.2.1 行政处罚 punishmen

5、t of administrative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3.2.2 较大数额 larger amount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0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行政强制术语 3.3 3.3.1 DB51/T 30522023 2 行政强制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3.3.2 行政强制措施 the measures of admi

6、nistrative coercion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3.3.3 行政强制执行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3.3.4 代履行 substitute performance 相对人拒绝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

7、式。行政许可术语 3.4 3.4.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3.4.2 形式审查 formal 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4.3 实质审查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8、审核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4.1 4.1.1 说明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4.1.2 法制审核的主体合法 审核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依法享有法制审核职权的法制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必须依法向法定的审核机构提交审核。4.1.3 管辖权合法 法制审核机关必须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不能在级别上、地域上越权。DB51/T 30522023 3 4.1.4 审核程序合法 法制审核是审核主体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限等进行的,是一个程序性行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约束执法权和审核权,确保法制审核的公正。4.1.5

9、 审核依据合法 法制审核机构依法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4.1.6 审核意见合法 审核意见应符合法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具体内容合法、合理、公正。合理性原则 4.2 4.2.1 法制审核行为要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4.2.2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合理的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4.2.3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办事。4.2.4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时原则 4.3 4.3.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期限不宜太长,审核机构需在短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4.3.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不宜过多、繁琐,避免层层审批程序

10、,应简单、便捷。4.3.3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交流平台,便于及时沟通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4.3.4 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对口安排或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业务,以提高法制审核业务能力及工作效率。4.3.5 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避免不作为。公正原则 4.4 4.4.1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4.4.2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括回避、说理。回避: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在参与过案件的执法过程的,应当

11、回避;说理:法制审核机关在提出改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不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等意见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列明法律依据。5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审核主体 5.1 5.1.1 说明 DB51/T 30522023 4 审核主体包括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5.1.2 法制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

12、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5.1.3 法制审核人员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制审核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审核范围 5.2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

13、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重大行政强制包括:查封经营场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

14、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行政机关可自行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示例见资料性附件A。审核方式 5.3 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实地调查、询问等。审核内容 5.4 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审核期限 5.5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15、复审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审核的法律效力 5.6 DB51/T 30522023 5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6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见图 1。6.1 图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使用文书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中: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6.2 核意见书(附录 A.40)、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附录 A.4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录 A.4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 B.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制审核

16、意见书(附录 B.25)、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 C.17)。文书填写格式及要求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执法文书由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自己系统情况选择适用。改正 提交法制审核 属于重大执法事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机关审核 认为材料不齐 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审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内容:主体、执法资格、机关权限、案件事实与证据、适用依据、裁量基准、执法程序、文书、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审核意见 主体、程序均合法;依据正确;文书规范;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执法资格 同意 隐瞒真相;提供伪证;隐匿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7、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定性、依据、基准有误;程序有瑕疵 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涉嫌犯罪 无执法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 重新调查;补充调查 移送 DB51/T 30522023 6 A A 附录A (资料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XX 局制定发布了XX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 年版)现公布如下:表A.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序号 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权利类别 责任主体 应当提交的审核

18、材料 行政处罚 1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法律 行政处罚.局.股 行政许可 2 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撤销.的许可.法律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3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4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对.强制执行.法律 行政强制执行 DB51/T 30522023 7 B B 附录B (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 表B.1表B.3 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内容。表B.1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种类 警告、通报批

19、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 前提 为实施法律。程序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0、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 前提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程序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部门规章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

21、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备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DB51/T 30522023 8 表B.2 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 基本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批准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赋予特定权利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22、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具备资格、资质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检验、检测、检疫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确定主体资格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不设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23、能够解决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

2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绝对禁止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的基本规则 不得增设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 对行政许可条件

25、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绝对禁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临时性许可)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DB51/T 30522023 9 表B.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

26、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未设定不得增设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 不得扩大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具体管理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

27、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DB51/T 30522023 10 C C 附录C (资料性)主体审查 表C.1表C.3 规定了行政处罚机关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行政许可机关主体的审查和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审查内容。表C.1 行政处罚机关主体的审查 行政处罚主体 具体要求 行政机关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28、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9、。表C.2 行政许可机关主体的审查 行政许可 主体 具体要求 禁止 特别检验 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0、,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的规定。委托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DB51/T 30522023 11 表C.3 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审查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 具体要求 行政机关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31、职权范围内实施。授权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DB51/T 30522023 12 D D 附录D (资料性)程序审查 表D.1表D.12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审查、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审查、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审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审查、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审查、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与程序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审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程序审查的内容,制作了重大执法决定

32、法制审核意见。表D.1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审查 管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管辖冲突/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适用 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33、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 不满 14 周岁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8 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

34、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轻微+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DB51/T 30522023 13 表 D.1

35、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审查(续)适用 当事人 应当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罚时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方式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

36、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DB51/T 30522023 14 表D.2 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审查 程序阶段 审查内容 公示公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37、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 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回避 主动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

38、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审查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

39、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保存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突发事件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保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0、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DB51/T 30522023 15 表D.3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审查 程序阶段 审查内容 立案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

41、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若行政机关未告知,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取陈述 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42、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法制审核 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审核人员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

4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出决定 种类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4、。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DB51/T 30522023 16 表D.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审查 程序阶段 审查内容 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启动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适用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费用 当事人

45、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 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 主持人员 处罚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举行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

46、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果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DB51/T 30522023 17 表D.5 行政许可程序审查 程序阶段 审查内容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

47、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费用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申请材料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

48、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需要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错误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49、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50、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实质审核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上报上级机关的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DB51/T 30522023 18 表 D.5 行政许可程序审查(续)审查 上报上级机关的 期限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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