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代销产品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
2、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开展代销产品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的监管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代销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代销产品,不得出借经营场所供其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在从事代销过程中侵害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第二章 管理框架第六条 公司代销产品评审由两级架构组成,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公司代销产品的评审决策机构;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为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财
3、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成员组成。工作组成员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成员组成。第八条 评委会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决策机构,由1名主席和5名评委组成。1名主席由财富管理中心委派,5名评委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委任。评委需具备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执行董事以上业务序列的人员担任。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拟代销产品的上架销售进行评审;(二)对拟代销产品的风险和发行人等级结果进行评审;(三) 对拟代销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评审;(四)对公司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订、修订进行审议。第十条 工作组根据“分类管理,标准统一
4、”的原则,分别对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和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工作组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销产品的引入和立项管理; (二)代销产品评审的组织管理;(三)代销产品的售后跟踪管理; (四)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定和修订。工作组拟订的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工作组至少有6名成员组成,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各委派3人组成。工作组成员名单(附件2)经评委会通过后生效.(一)工作组成员由销售交易部和财富管理中心人员构成,常设成员6名,分别包括: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和非公募产品
5、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二)工作组设置2个组长,分别负责公募产品和非公募产品的相关事务。第十二条 工作组可根据产品类别不同,分别制订业务实施细则。业务实施细则涉及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客户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培训、产品档案管理、客户回访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细则经评委会同意,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财富管理中心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非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销售交易部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
6、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发行协调、产品适销性评估、产品上架、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业绩考核、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一)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合规专员负责所在部门在开展代销产品环节过程中的合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按公司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二)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代销产品的考核指引工作,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可根据考核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在营销人员销售行为考核中,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营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三)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代销产
7、品进行销售上架管理,包括下发产品销售通知、销售信息公示等。销售通知应明确产品概况、产品风险等级、适合的客户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适销区域、销售人员资质要求、产品培训要求等。第十六条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代销金融品在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展示,并协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进行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第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职责,包括:(一) 负责审核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二)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开展合规检查;(三) 审核公司与产品发行人签订的代销协议;(四) 根据公司代销产品的
8、制度规定,对产品尽职调查材料、评审材料、客户适当性材料规范性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委派评委会成员,参与代销金融产品评审。第十九条 稽核部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纳入常规稽核项目。第三章 代销产品售前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代销产品实行上架销售制度,凡未上架的产品不得组织销售。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推荐的产品,其发行人和产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的种类不同,分别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办法,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制定相关产品风险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委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公
9、司代销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凡未获公司评委会通过的产品发行人发行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第二十三条 代销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评审:(一) 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发行的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审,且由以上发行人出具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委会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二) 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发行人可免除评审,并由发行人出具该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审委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三) 对于公募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获准准入的发行人发行的公募产品,可直接上架销售。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募产品,公司授权评委会对已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产品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公
10、募基金产品无需评委会评审,可直接上架销售。每季度由工作组向评委会报告已代销公募产品情况。对于非公募产品,经评委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架销售。第二十五条 代销产品上架前,公司应与产品发行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出现产品发行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
11、部发起推荐的产品,分公司、营业部应按上述要求报工作组,经公司批准与产品发行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第四章 代销产品售中管理第二十六条 代销产品经评审通过且公司同意代销后,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产品上架管理并在公司网页展示,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产品在互联网平台的展示。代销产品展架所揭示的代销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销售时间、风险评级、风险提示、适销的客户对象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组织分公司、营业部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保证其充分掌握代销产品的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根据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相关规定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
12、,在代销产品销售前,要通过视频或现场等培训方式,使营销人员完全了解所推介的代销产品的信息及产品风险评级和适合销售的客户群体。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架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在产品推荐时,需要向客户进行产品的讲解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可参照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相关规定或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产品,由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组织统一的投资者教育材料,供投资者学习,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档案的留痕。第二十九条 从事产品推介的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及与产品销售相关的其他专业资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其行为必须遵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营销行为规范和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加强对以列禁止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除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理产品发行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接受产品发行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六)主动向不适当或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七)代销非保本或保收益类产品时,向客户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对产品的收益率存在的不确定性未进行充分揭示。(八)向70岁
14、以上个人客户主动推荐复杂性或高风险的非公募产品;(九)向有无理投诉和无理闹访记录的客户主动推荐复杂性或高风险的非公募产品。(十)未经公司许可,自行向客户提供产品宣传资料等产品材料或自行编制的宣传材料、营销短信;(十一)产品发行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相关人员不得超出产品发行人确定的产品购买人范围推介金融产品;(十二) 不得在代销未通过评委会审议的产品,在公司审批通过前对客户进行产品宣传;(十三)使用任何有损其他代销机构利益或形象的方式或用语。(十四)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条 公司及营销人员对代销产品涉及到的发行人、投资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时候,未经许可不得泄密,法律
15、、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组织代销产品过程中,要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充分披露代销产品的基本信息。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五章 代销产品的客户服务及售后管理第三十二条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工作组向监管部门报备金融产品合同、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分公司或营业部所在
16、地证监局要求报备的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当地主管部门、机关备案;由分公司或营业部发起的代销产品,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工作提供上述备案材料。第三十三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客户要求了解产品相关信息的,营业部应当向客户告知产品发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产品发行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需加强经营网点的授权管理,有效控制经营网点或营销人员违规销售的风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一)要求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加强印章管理,不得擅自在代销产品材料中加盖公司或部门印章;(二)明确分支机构、营业部的销售权限;(三)加强代销产品的信息披露与公示工作(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
17、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经营网点的销售风险。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代销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如实记载代销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分别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客服中心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客户回访实施细则和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代销产品的回访工作。第三十七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证
18、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与代销产品业务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由分公司、营业部受理。涉及产品发行人责任的,分公司、营业部应当协助客户通过工作组联系产品发行人处理。第五章 其 他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等各项配套制度一起构成公司代销产品制度体系。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评办法、证券经纪业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求处理办法及营销管理有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与问责。第四十条 工作组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对部分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评审、客户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拟订补充细则,经评委会同意,经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主席: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附件2:代销金融产品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负责公募基金产品负责非公募类产品岗位人员姓名岗位人员姓名组长组长公募引入岗非公募引入岗公募流程管理岗非公募流程管理岗公募风险管理岗非公募风险管理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