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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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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审议。 第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可以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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