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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519-2023 (代替 DB41∕T 1519-2017)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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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CCS B 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5192023 代替 DB41/T 15192017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23-03-07 发布 2023-06-0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151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猪场建设.2 5 投入品管理.4 6 饲养管理.5 7 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6 8 消毒管理.8 9 防疫管理.9 10 无害化处理.10 11 记录和档案管理.10 DB41/T 151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41/T 15192017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与DB41/T 1519201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资质条件(见 4.1);b)更改了场址与选择的要求(见 4.2,2017 年版的 4.1);c)更改了场区布局及设施标题和内容(见 4.3,2017 年版的 4.2);d)增加了“洗消烘干中心的建设”内容(见 4.4);e)更改了兽药和疫苗采购、运输、保存等要求(见 5.2,2017 年版的 5.2、5.3);f)“栏舍设置”合并到“饲养管理”中(见 6.1,2017 年版的 4.

3、3);g)更改了“种源管理”要求(见 6.3,2017 年版的 6.1);h)更改了“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见第 7 章、7.2、7.3,2017 年版的第 7 章、7.2);i)更改了消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见第 8 章,2017 年版的第 8 章);j)增加了“记录和档案管理”(见第 11 章)。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漯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焦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潢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彩华、闫若潜、班付国、郭育培、程果、安利民、张敏、闫志玲、朱前磊、王淑娟、马震原、王东方、

4、杨海波、刘影、王翠、柴茂、刘敏、曹伟伟、宋丹、王华俊、王英华、李蛟、房大学、朱利峰、周应海。本文件于 2017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1/T 15192023 1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消毒管理、防疫管理、无害化处理、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农业部.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6、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规模化猪场 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且出栏量大于或等于500头的猪场。3.2 生物安全 通过优化选址布局、建立物理屏障、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健全规章制度等硬件和软件条件,采取一系列防疫措施,严格控制人员、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物品、投入品、媒介和野生动物、空气、水等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从而降低病原微生物的传入、传播和扩散的风险。3.3 投入品 用于生猪养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饮用水等。3.4 DB41/T 15192023 2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

7、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3.5 净道 健康猪及洗消后人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3.6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淘汰猪等非洁净物品、病死猪及其排泄物转运的专用道路。3.7 分点饲养 种猪、保育猪、生长育肥猪等不同阶段的猪群分开饲养,而且相距500 m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3.8 分区饲养 种猪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等应分开饲养,生产管理相对独立;各区相距宜在500 m 以上。3.9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饲养管理制度。4 猪场建设 基本要求 4.1 4.1.1 应符合中华人

8、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种猪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1.2 具有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验收报告或许可。场址选择 4.2 4.2.1 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条件。4.2.2 应位于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选择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电力供应稳定、排水方便的地点。场区布局及设施 4.3 4.3.1 场区布局 4.3.1.1 应充分考虑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完全分开且有物理隔离设施及措施,各区应设有实体围墙或能够与外界进行有效隔离的

9、其他物理屏障,且有明显防疫标识。4.3.1.2 各区有专用人员、车辆、指定运输路线、消毒场所和防疫设施设备,应有明确的净、污区及单向移动标识标明人、车、物、投入品等单向流动方向,净、污不交叉;从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区域进入到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区域,应严格清洗消毒。DB41/T 15192023 3 4.3.1.3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4.3.2 办公区 办公区与生产区距离宜大于3 km,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应位于生产区的侧风向。4.3.3 生活区 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上风向,且相距500 m以上,宜选择地势较高处,入口设置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

10、,有人员、物品、餐食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生活区内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消毒设施设备。4.3.4 生产区 4.3.4.1 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分点或分区饲养;出猪台、育肥舍、保育舍、配怀舍、分娩舍、公猪舍的生物安全等级依次升高;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猪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有人员、物品、投入品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生产区内有人员、物品、道路、圈舍及猪只等消毒设施设备。应设独立兽医室,配置正常开展临床诊疗、采样和高压灭菌等设施设备,病死动物剖检场所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4.3.4.2 应设置出猪台,出猪

11、台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距离生产区至少 50 m 以上,应为封闭式建筑,有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有物理屏障与生产区隔离;分设赶猪通道区、缓存区、装猪台区,相邻两区之间通过封闭通道连通,出猪时猪只采取单向流向,各区人员、物品、工具、车辆等不交叉;应有独立粪污流通管道,污水不应回流入场;各环节应配备高压冲洗机、烘干消毒等设施设备。4.3.4.3 场区道路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并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和排水沟。4.3.4.4 场区雨水与污水分流设施完善,雨水与污物分流不交叉。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4.3.5 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 4.3.5.1 粪污处理区、无害

12、化处理区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外围下风向,宜选择地势较低处,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处理前后的病死猪、污物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出、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大门、道路分设且无交叉;出入口和场区内设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4.3.5.2 粪污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外围下风向,宜选择地势较低处,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处理前后的病死猪、污物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出、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大门、道路分设且无交叉;出入口和场区内设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及可覆盖全车的消

13、毒设施设备。4.3.6 中转站及隔离舍 4.3.6.1 应设置独立售猪中转站及内部专用转运车辆,售猪中转站距离养猪场宜在 3 km5 km。售猪中转站所在区域分设净区、污区,内、外部运猪车辆停靠区,且无交叉;设有道路、车辆、物品、猪只及可覆盖整个转猪的消毒设施设备;有明确的警示标识或物理屏障将净区、污区及内、外部运猪车辆停靠区隔开。4.3.6.2 种猪场应设置独立的引种隔离舍,在生产区下风向间隔 300 m 以上设置具有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的病猪隔离治疗舍。DB41/T 15192023 4 洗消(烘干)中心 4.4 4.4.1 养猪场宜设置 3 个独立的洗消(烘干)中心,在距离场区 3 km 附

14、近设置本场运输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在距离场区 5 km 附近设置外来运输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根据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场位置设置无害化处理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4.4.2 洗消烘干中心应具备对车辆清洗、消毒及烘干等功能,以及对随车人员、物品的清洗与消毒功能。4.4.3 洗消烘干中心应遵循从进到出生物安全级别由低到高的原则,分别设置污区、缓冲区、净区,各区之间相对独立。污区应包括入口、停车场、车辆预清洗车间、无害化处理区等;缓冲区应包括车辆清洗消毒车间、人员洗浴消毒室、物品清洗消毒室等;净区包括车辆烘干车间、人员休息室、物品暂存室、出口等。4.4.4 洗消烘干中心各区域内应

15、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识牌,标明人、车、物等流动方向,实行单向流动,净、污不交叉;从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区域进入到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区域,应经过严格清洗消毒。消毒设施设备 4.5 4.5.1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生活区入口、生产区入口的淋浴更衣室前入口和后出口应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4.5.2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消毒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4.5.3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淋浴间分3个独立区域(脱衣区、淋浴区、更衣区),淋浴间3个区域应无气流交叉。4.5.4 消毒车

16、及高压水枪 生活区、生产区内及具有有效物理隔断的各区域内均应配备专门用于道路、环境、设施设备消毒的消毒车、高压水枪等,各功能区专用,专人专线专用,应覆盖道路圈舍,每栋猪舍均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施设备。4.5.5 消毒池(盆)每栋猪舍门口配备手消毒盆、脚踏消毒池(盆),消毒剂应每天更换一次。5 投入品管理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 5.1.1 采购及使用 5.1.1.1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应符合 NY 5032 的有关规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并记录。DB41/T 15192023 5 5.1.1.2 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17、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饲料。5.1.1.3 饲料运输应采用专用运料车进行。5.1.1.4 做好采购记录,宜包括名称、产地、批号、数量、保质期、许可证编号、质量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5.1.1.5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5.1.2 饲料贮存及传输 饲料储存及传输过程中应防止霉变、虫害及病原微生物污染等。兽药 5.2 5.2.1 采购 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国家禁止使用

18、的药物,具体要求应符合NY 5030规定。5.2.2 保存 5.2.2.1 兽药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兽药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进行保存。5.2.2.2 兽药保存于专用的兽药储存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兽药入库和发放记录。5.2.3 运输 按照说明书规定在符合要求的特定条件下运输,并定时监测、记录。5.2.4 使用 治疗性药物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并应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按照用药剂量、疗程使用;按休药期规定使用兽药。消毒剂采购和使用应符合NY/T 3075的要求;疫苗等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饮水 5.3 畜禽饮用水

19、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且水源充足。6 饲养管理 栏舍设置及管理 6.1 6.1.1 饲养密度应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各类猪群每头所需猪栏面积应符合 GB/T 17824.1 的相关要求。6.1.2 根据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按 GB/T 17824.2 的规定调控猪舍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气流(风速)、光照等。6.1.3 猪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耐酸、碱,便于清洗、消毒。饲养模式 6.2 DB41/T 15192023 6 采用分点、分区等模式饲养,按GB/T 17824.2规定的自繁自养及全进全出制模式执行,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种源管理 6.3 6.3.1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引种制度,

20、引种管理制度应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国内引种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外购精液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外引进种猪、精液应有国务院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审批意见及海关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销售种猪或精液应具有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阴性和血清学检测合格报告。6.3.2 引种种猪应具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猪系谱证。6.3.3 引入种猪入场前、外购供体/精液使用前、本场供体/精液使用前有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报告且结果为阴性。6.3.4 引入种猪入场前、外购供体/精液使用前、本场供体/精液使用前应有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21、病原或感染抗体检测报告且结果为阴性。6.3.5 本场销售种猪或精液应有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抽检记录,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3.6 种源管理记录应保存 3 年以上。病死猪管理 6.4 6.4.1 排除重大猪病的病猪应在病猪隔离舍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专人管理,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诊断、治疗及废弃物、污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6.4.2 需要扑杀时,采取不放血致死的方法处死病猪。6.4.3 怀疑感染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禁止隔离和解剖,参照相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可追溯体系 6.5 6.5.1 动物标识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施可追

22、溯的唯一性标识,一畜一标,做好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6.5.2 档案 6.5.2.1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6.5.2.2 追溯档案应至少包括人员登记记录、生产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用药记录、病死猪死因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运输车辆及其洗消烘干记录等,且保存 3 年以上。7 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 人员管理 7.1 7.1.1 入场要求 DB41/T 15192023 7 7.1.1.1 非生产区的其他外部人员需提前 72 h 向猪场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在距离猪场 3 km 以外的一级隔离点至少隔离 72 h 以上,经彻底更衣、洗浴、消毒及

23、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携带情况检测阴性后方可进入二级隔离点。7.1.1.2 二级隔离点宜设在生活区附近,位置独立且应有有效物理屏障与生活区内其他的内部人员完全隔断,人员在二级隔离点至少隔离 72 h 以上;人员进入二级隔离点前及进入生活区前应经再次彻底更衣、洗浴和消毒,经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携带情况检测阴性后方可进入生活区与其他内部员工一起生活。7.1.1.3 人员在进场前 3 d 没有去过其它猪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等生物安全高风险场所。7.1.2 进入生产区 7.1.2.1 入场人员持相关证明在门卫处进行入场登记,包括日期、姓名、单位、进场原因、最后一次接触猪

24、只日期、离开时间及是否携带物品等,并签署相关生物安全承诺书。7.1.2.2 经喷雾消毒通道消毒脱衣洗浴更换猪场内部已清洁消毒的衣服及鞋靴衣-再次喷雾消毒程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淋浴时间不少于 10 min,必需的随身物品一一编号登记,进行有效消毒后方可带入。7.1.2.3 驻场人员不得接触猪场外的其他猪只及其产品,禁止将外购生鲜肉带入场区。7.1.2.4 对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项目包括个人健康状况及人兽共患病。7.1.2.5 猪场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及疫病净化、防控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训、考核记录保存 3 年以上。7.1.3 栋舍进入管理 按照规

25、定路线进入各自工作区,专人专舍,不同栋舍的人员禁止串舍;人员在栋舍内单向流动,从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地方到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地方,严禁逆向流动。7.1.4 场内兽医人员 禁止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必须串舍时,应经过严格消毒,并且从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地方到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地方。7.1.5 场内配种人员 仅开展本场猪只配种活动,禁止对外开展配种工作。必须串舍时,应经过严格消毒,并且从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地方到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地方。7.1.6 场内食堂工作人员 人畜共患病检测阴性;经过生物安全培训;不应从市场购买偶蹄动物生鲜产品,对所有食材原料及半成品经过消毒后方可带进场。7.1.7 后备猪隔离舍饲养人员 后备猪到

26、场前有专人负责隔离期间的饲养管理工作。7.1.8 运输车司乘人员 DB41/T 15192023 8 外部车辆禁止进入场区;投入品、场内转运车辆应按照入场消毒及人员管理程序进行洗浴、消毒后方可入场。生产设施设备管理 7.2 7.2.1 所有生产设施设备、器具在使用前后清洗消毒,专舍专用。7.2.2 给水、给料设备、猪栏等定期进行清洗消毒。7.2.3 排污系统定时清理、排空。运输工具管理 7.3 7.3.1 内部运猪车、饲料车和死猪/猪粪运输车专场专用,在指定的洗消烘干中心洗消烘干并在指定区域停放。7.3.2 外部运猪车应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在指定的洗消烘干中心洗消烘干,在售猪中转站停靠

27、,由内部转猪车辆经中转站转运至运猪车内;禁止进入场区。7.3.3 内部运猪车、内部装料车和病死猪运输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车辆单向流动;内部运猪车只能开至售猪中转站,内部装料车和病死猪运输车严禁开至场区外。7.3.4 猪粪运输车、病死猪运输车避免与外部车辆接触,交接地点距离场区大于 1000 m;使用后及时对车辆进行洗消烘干,经洗消效果评估合格后方可再用。8 消毒管理 消毒制度 8.1 建立符合本场实际的消毒管理制度,制定消毒计划。消毒制度和计划应至少包括对猪场的内外环境、猪舍、设施设备、生产用具、人员、车辆、投入品、物品等,规范填写消毒记录。消毒剂 8.2 有消毒液配制和管理制度,有消毒液配制

28、及更换记录,消毒池中消毒液应耐日晒、不易挥发、杀菌谱广、消毒力强;环境消毒剂应对人和动物安全、无残留毒性、对设备和建筑无腐蚀、不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不同消毒剂禁止混合使用,消毒剂按照NY/T 3075规定使用。消毒措施 8.3 8.3.1 环境消毒 场区内及场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转猪通道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8.3.2 猪舍消毒 8.3.2.1 按照生产区、栋舍内部消毒操作技术规程对栋舍、生产区内部定期进行消毒并记录。8.3.2.2 带猪消毒:选择广谱、高效、低刺激性的消毒药物,用低压消毒枪喷头斜向上 45,由内向外对猪舍进行全面消毒。8.3.2.3 空圈消毒:将舍内所有设备、

29、器具先彻底清洗干净,干燥后,采用熏蒸法消毒,封闭熏蒸至少 24 h。经通风换气至少 7 d 后才能进猪。猪体消毒 8.4 DB41/T 15192023 9 在种公猪采精、母猪配种、母猪转入产房、临产母猪生产及哺乳、新生仔猪剪脐带、断尾、剪齿等前后均应消毒。8.4.1 设施用具消毒 8.4.1.1 日常用具(兽医用具、助产具、配种用具等)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8.4.1.2 磅秤、转运小车每次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洗消毒。8.4.2 出猪台/售猪中转站消毒 转猪结束后立即对猪场出猪台及售猪中转站进行清洗、消毒。先清洗消毒场内净区与半污染区,后清洗消毒场外污区,方向由内向外,严禁人员交叉、污水逆流回净

30、区。8.4.3 消毒效果 应对各个消毒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消毒效果检测评估,至少每周1次,并有评估记录。9 防疫管理 防疫制度及应急预案 9.1 应建立适合本场的卫生防疫制度和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免疫 9.2 应建立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制度和免疫程序,按照免疫程序免疫,规范记录和档案;根据周边及本场疫病流行情况、净化工作效果、实验室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监测与净化 9.3 9.3.1 应建立本场专用的监测实验室;如无自建实验室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9.3.2 应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疫病监测计划和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疫病免疫抗体和病原检测。9.3.3 主动开展非洲

31、猪瘟、口蹄疫、猪瘟和伪狂犬等主要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监测、净化工作。诊疗巡查 9.4 9.4.1 兽医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每天巡查猪群健康状况,及时发现病猪并隔离,必要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9.4.2 对病死猪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9.4.3 诊疗、巡查、采样人员应洗消后方可进入生产区,人员和物品单向流动。9.4.4 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至本场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并做好记录。驱虫、灭鼠、灭蚊蝇、防鸟 9.5 9.5.1 猪舍应配备防鸟和防鼠设施设备。9.5.2 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灭鼠计划和方案,根据鼠害情况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9.5.

32、3 按 NY 5031 的要求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按程序对猪群进行体内外驱虫。9.5.4 蚊蝇滋生季节,喷洒灭蚊蝇药物或者使用灭蚊灯等物理方法灭蚊蝇。DB41/T 15192023 10 淘汰 9.6 猪场应制定淘汰更新和留用的制度和方案,做好淘汰记录。因病淘汰的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及设施 10.1 10.1.1 应有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规模猪场可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可采用灭菌锅、焚烧炉、填埋池(井)或化尸池等方式,处理能力应当能够满足场区范围内及时处置病死猪及死因不明动物的需要。10.1.2 规模猪场在废弃物无害化

33、处理区配套建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污水分级沉淀池等),处理能力能够满足自身需要。10.1.3 采用堆肥发酵方式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 GB/T 36195 的要求。10.1.4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措施运转应有效并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10.2 对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猪只、流产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操作方式按农业农村部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和废弃物处理 10.3 按照GB/T 36195要求进行操作,应对病猪污染的垫料、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普通垫料、医疗废弃物、残留饲料等废弃物分类存放在指定位置,采用煮沸、焚烧

34、、消毒后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 10.4 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堆积发酵、添加消毒药物等方式进行处理;粪污存放、运输过程密闭措施得当,禁止渗漏、散落、溢出、恶臭气味等污染和危害周围环境;未经处理的粪污不应直接进入农田。粪便处理及粪便处理后的利用应按照GB/T 36195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 10.5 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有关规定。11 记录和档案管理 记录 11.1 记录应至少包括人员管理、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及检疫监管等,应及时记录、填写规范、真实完整。档案 11.2 DB41/T 15192023 11 所有记录应及时存档、分类存储、标识清晰、保存于专用档案柜内,便于查阅。动物疫病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其他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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