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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公司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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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二O一七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企业股东及其出资 2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2 第五章 实施董事 3 第六章 监 事 4 第七章 总经理 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5 第九章 劳感人事制度 6 第十章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6 第十一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汉字名称: 。 第三条 企业住所: 。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 第六条 企业存续期限为 年。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范围以最终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第三章 企业股东及其出资 第八条 企业唯一股东姓名: 。 身份证号: 。 第九条 企业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法 出资额(万元) 出资百分比(%) 货币及其它形式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下列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企业: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和监事,决定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 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企业章程; (二) 按时足额出资; (三) 以其所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四) 在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五章 实施董事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三条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实施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四条 经股东决定,实施董事能够兼任包含总经理在内企业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行使职权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实施董事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一) 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决定; (三)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五) 拟订企业重大收购、资产置换方案; (六)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 拟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八) 拟订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九)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 拟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二) 听取企业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验总经理工作; (十三)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实施董事任职条件应该符合《企业法》相关要求。 第六章 监 事 第十八条 企业设监事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委派,经股东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 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据企业法第152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推行职责时,企业各业务部门应该给予帮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企业应对监事推行职责行为,提供必需工作条件。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总经理 一 人,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设置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并上报实施董事; (四)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六)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七)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八) 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九) 决定本企业职员聘用、解聘、招用、解聘、奖惩、升降、薪酬; (十) 在股东/实施董事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对外处理关键事务; (十一)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 企业章程和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它企业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十二个月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后一百二十天之内将企业财务会计汇报送交股东。 第三十条 企业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 第九章 劳感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劳动法》 相关要求,建立企业和职员双向选择用人制度,企业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协议签署、变更、终止、续延和解除均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达成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企业实施优化组合、择优上岗标准,严格实施《劳动法》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据《劳动法》要求,企业职员在工作期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职员培训、劳动酬劳、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及女职员特殊保护等将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章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183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据前条第(一)、(二)、(四)或(五)项要求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 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 因企业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股东。 第四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正式成立日期。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企业股东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 “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若干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本页为股东 签章页,无正文)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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