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关键目标
1.1 为规范城市家俱设置,彰显城市特色,便于城市管理,提升生活品质,制订本导则。
第2条 关键依据
2.1《中国城镇计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2《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建设部令第146号)
2.3《江苏省城镇计划条例》()
2.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2.5《城市公共厕所计划和设计标准》(CJJ14)
2.6《邮政信筒信箱设置和开取组织管理措施》(邮政[1994]292号 )
2.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2.8《地名·标志》(GB 17733—)
2.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
2.10《宿迁市城市总体计划(—2030)》
第3条 基础标准
3.1 系统性: 把各类城市家俱纳入到一个系统里来进行计划设计,相互建立一个有情有序关联,于“用”于“美”两个方面共同增益,改善环境设施功效效应,提升城市景观水平。
3.2 人性化:计划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行为科学,且部署位置、方法、数量应考虑大家心理需求特点,同时考虑到伤残人、老人和儿童等特殊需求,表现社会公平。
3.3 延展性:城市家俱除了其本身功效外,还是城市景观中关键一部分,计划突出城市家俱创意和视觉意象,提升城市整体空间品质。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家俱设置和管理活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考本导则。
第二章 通则指导
第5条 城市家俱分类和释义
5.1 城市家俱分类
第一类为关键城市家俱,是指对大家户外活动含有直接影响力环境设施,包含5大类13项内容,分别是:
信息设施:步行者导向牌、独立式户外广告。
交通设施:候车亭、车次标牌、街牌、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照明设施:灯具、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电话亭、座椅、报刊亭。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废物箱、活动厕所。
第二类为通常城市家俱,是指对大家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环境设施,关键是指人行道桩、信筒、信息亭、无障碍设施、阅报栏、宣传栏6项内容。
第三类为相关设施,是指对大家户外活动含有潜在影响力环境设施,关键是指雕塑小品、花坛和种植容器、依附于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户外广告设施5项内容。
5.2 释义
5.2.1 城市家俱:相对应于室内家俱城市中多种户外环境设施。
5.2.2 关键城市家俱:对大家户外活动含有直接影响力环境设施。
5.2.3 通常城市家俱:对大家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环境设施。
5.2.4 相关设施:对大家户外活动含有潜在影响力环境设施。
5.2.5 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区域。
5.2.6 通行带: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区域。
5.2.7 路口人行带:道路交叉口圆角范围内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15m人行道。
5.2.8 信息设施:为满足大家对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认知,引导大家快速抵达目标地而设置“城市家俱”。
5.2.9 交通设施:城市户外环境中关键用于交通指示、组织城市家俱。
5.2.10 照明设施:为确保能见度低时交通正常运行,正确地识别路况及多种交通标志,设置于道路上灯光照明及变配电设施。
5.2.11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大家休息、娱乐等要求而设置公共设施。
5.2.12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大家公共卫生需求而设置公共设施。
5.2.13 步行者导向牌: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设施。
5.2.14 独立式户外广告:在户外独立设置广告设施。
5.2.15 候车亭:和公交站牌相配套,为方便公交乘客候车时遮阳、防雨等,在车站、道路两旁或绿化带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上建设交通设施。
5.2.16 车次标牌:由文字、图形、符号组成,安置在公交站,用以向乘客提供服务信息设施。
5.2.17 街牌:标示较宽街道(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名称地名标牌。
5.2.18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便于停放自行车金属架和限制自行车停放围挡设施。
5.2.19 灯具:固定照明灯(光源)并影响光源光线分布器具。
5.2.20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于传输分配电能、改变电压电力设备。
5.2.21 电话亭:耸立在街头,专门放置公共电话场所。
5.2.22 座椅:是一个有靠背、有还有扶手坐具。
5.2.23 报刊亭: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售卖报刊杂志小型活动房屋。
5.2.24 废物箱:存放垃圾容器。
5.2.25 活动厕所:是指公厕建筑能够反复且较为方便地整体移动到需要设置地点,为公众提供如厕服务设施。
5.2.26 人行道桩:限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交通设施。
5.2.27 无障碍设施: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设施。
5.2.28 信息亭:经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设施。
第6条 规范设置内容
本导则要求城市家俱设置总体要求、设置通常要求,并分别对关键城市家俱、通常城市家俱、相关设施从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能够组合、有条件组合和严禁组合城市家俱类别。
第7条 总体要求
7.1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要求。
7.2 城市家俱设置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
7.3 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7.4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7.5 各类城市家俱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部署和均匀部署相结合设置方法,统筹计划设计,科学布点设置,降低占用公共空间。
第8条 通常要求
8.1 沿车行道边设施带内,不应设置活动厕所、报刊亭。
8.2 城市家俱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4m人行道。
8.3 公共设施带内设施,外缘不应超出设施带范围。
8.4 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m,沿车行道边城市家俱设施带宽度不应超出2.0m。
8.5 路口人行带除必需交通设施、步行者导向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其它城市家俱。
8.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最小距离为0.3m。
8.7 除灯具外城市家俱设施高度不应高于3m,设施周围应留出合理使用空间。
8.8 城市家俱设施设置应满足视距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8.9 城市家俱设施位置和密度应和所在道路功效相适应,依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法、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8.10 人流密度大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围人行道上城市家俱设施密度可合适加大。
8.11 城市家俱设施不应压占市政管线检验井,并留出管线维修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作业要求。
8.12 城市家俱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生长环境。
8.13 城市家俱设施应安装牢靠,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8.14 各类城市家俱设施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及相关标准要求。
8.15 设施带内小型配电、变电设施外框装饰要满足安全性要求,标明警示标识。
第9条 关键城市家俱
9.1 步行者导向牌
9.1.1 通常要求:导向牌空间范围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9.1.2 设置位置: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集散区域周围和连续距离超出1000m无交叉口路段人行道。
9.1.3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为500m左右。
9.1.4 限制尺寸:除标识外高度小于2.2m,垂直投影总面积小于0.6㎡。
9.2 候车亭
9.2.1 通常要求:候车亭设计应满足通透性等要求;公交车站设置候车亭应因地制宜。
9.2.2 设置位置:人行道上设置候车亭,应确保最少1.5m通行带。
9.2.3 设置密度:候车亭设置数量(或长度)宜依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行线路数量、停靠量等原因综合确定。
9.2.4 限制尺寸:候车亭落地宽度不得大于1.2m,亭顶边线和侧石外边线最少保持0.3m距离。
9.3 车次标牌
9.3.1 通常要求:车次标牌端正、标牌周围最少1m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9.3.2 设置位置:设置候车亭车站,车次标牌应设置在候车亭两侧,站牌标识面向候车亭,垂直于行车道。未设置候车亭,车次标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前方,站牌垂直于行车道。
9.3.3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宜依据车站客流量、运行线路数量、停靠量等原因综合确定。
9.3.4 限制尺寸:公交站牌最外边距路缘石外沿不宜小于0.4m。
9.4 街牌
9.4.1 通常要求:街牌不得被遮挡。
9.4.2 设置位置:街牌应设置在道路路口或路段显著位置,通常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线外侧,便于识别。
9.4.3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应结合道路交叉口进行确定。
9.4.4 限制尺寸:规格尺寸应符合《地名·标志》GB 17733—要求。
9.5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9.5.1 通常要求:自行车存车架设置应和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存车架设置应确保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出路缘石外沿;宜和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9.5.2 设置位置:宽度3m以下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应确保最少1.5m通行带;宽度5m以下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
9.5.3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应依据商业集中区、居住区等不一样城市功效区停车需求统一确定。
9.5.4 限制尺寸: 自行车围栏高度不应超出1.3m,自行车存车架不宜超出0.8m。
9.6 灯具
9.6.1 通常要求: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安全可靠、技术优异、经济合理、节能环境保护、维修方便标准进行,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9.6.2 设置位置:依据道路和场所特点及照明要求,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前提下设置。
9.6.3 设置密度:依据灯具配光类型、部署方法和灯具安装高度,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前提下确定数量。
9.6.4 限制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其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9.7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9.7.1 通常要求:新计划配电、变电设施应优先结合建筑设置。
9.7.2 设置位置: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确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在人行道宽度大于3m时,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且最少确保1.5m以上人行通道。
9.7.3 设置密度: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部署。
9.7.4 限制尺寸: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9.8 电话亭
9.8.1 通常要求:电话亭应采取敞开式单机样式。
9.8.2 设置位置:宽度大于3m人行道可设置电话亭,电话亭外缘不得越出侧石外边线1m范围。
9.8.3 设置密度:通常道路人行道上电话亭同侧设置间隔应大于500m。临近汽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感人口聚集区道路人行道上公用电话亭设置密度可依据需要合适增加,间距应大于300m。
9.8.4 限制尺寸:电话亭宜采取单机设置方法,长度小于1.0m,宽度小于1.0m,高度小于2.2m。
9.9 座椅
9.9.1 通常要求:座椅应便于大家日常使用,座椅部署方向应考虑朝向和景观。
9.9.2 设置位置:宽度5m以下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
9.9.3 设置密度:依据各公共场所大家休息需求确定数量。
9.9.4 基础尺寸:一般座面高度38㎝~40㎝,座面宽40㎝~45㎝。一般座椅标准长度:双人椅1.2m左右,3人椅1.8m左右。
9.10 报刊亭
9.10.1 通常要求:报刊亭设置和行道树、景观树树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米。
9.10.2 设置位置:宽度5m以下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公交车站等人流疏散方向15m范围内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
9.10.3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不应小于500m。
9.10.4 限制尺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
9.11 废物箱
9.11.1 通常要求:废物箱应便于废物分类搜集,并有显著标志易于识别,不得设置广告式。
9.11.2 设置位置:宽度小于2m人行道,确需设置废物箱,应确保最少1m人行通道,且废物箱外缘线应控制在侧石外边线1m范围内。
9.11.3 设置密度:废物箱同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要求,并可依据人流量大小合适增减。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地域人行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些人行道快速路:200~400m。
9.11.4 基础尺寸:废物箱投放口大小应方便投放废弃物,箱体高度为0.8~1.1m。
第10条 通常城市家俱
10.1 人行道桩
10.1.1 设置位置:人行道桩设置应该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不妨碍无障碍通行,降低对道路景观不良影响,在对需要限制机动车进入人行道边缘设置。
10.1.2 设置密度:依据人行道宽度、周围空间布局、交通管理需求,合理设置人行道桩。
10.1.3 限制尺寸:高度不低于0.4m,桩间距应控制在0.9m~1.5m。
10.2 信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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