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置 (或,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和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企业以其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应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据企业从事经营项目标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须经同意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发生改变,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私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XXX
累计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或由实施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要求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根据何种方法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依据要求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注:股东会其它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要求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实施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用或解聘。(注:股东能够自行确定,实施董事是否兼任企业经理,或另外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实施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要求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和本章程要求其它人员。)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要求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其它措施。)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营业期限 年(或长久),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企业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久,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久,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六)其它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要求应将此项删除)
企业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报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将认为需要记载其它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实施董事)作出决议。
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要求股东或受前款要求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要求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企业设置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注:企业变更适用)
201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适用于设实施董事、监事,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
2、凡有下划线,应该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要求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醒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它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须经审批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章程作出对应要求;但章程中应该载明《中国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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