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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BECA 001-2023 既有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pdf

上传人:q****1 文档编号:282757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PDF 页数:40 大小:1.0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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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T/GBECA 团体标准 T/GBECA 0012023 既有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 改造标准 Renovation standard on accessibility of existing urban communities for the elderly and physical disabled persons 2023-02-01 发布 2023-03-01 实施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发 布 T/GBECA 001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基本规定.2 5 通行系统改造.3 5.1 一般规定.3 5.2 缘

2、石坡道.3 5.3 轮椅坡道.3 5.4 盲道.4 5.5 停车场(库).4 5.6 导航与定位系统.4 5.7 道路安全防护系统.5 5.8 其他.6 6 室外公共空间改造.6 6.1 一般规定.6 6.2 无障碍出入口.6 6.3 活动空间.6 6.4 既有社区绿地.7 7 室内公共空间改造.8 7.1 一般规定.8 7.2 无障碍出入口.8 7.3 门厅.8 7.4 走廊与楼梯间.9 7.5 无障碍电梯.9 7.6 表面装饰.10 7.7 门窗.10 7.8 插座与开关.11 7.9 无障碍浴室.12 7.10 无障碍厕所.12 7.11 无障碍厨房.13 8 公共设施改造.13 8.1

3、 一般规定.13 8.2 低位服务设施.14 T/GBECA 0012023 II 8.3 无障碍厕所.14 8.4 无障碍浴室.15 8.5 照明设施.15 8.6 扶手.16 9 智能化信息服务系统改造.16 9.1 公共安全系统.16 9.2 信息化设施.18 9.3 医护系统.18 10 无障碍标识系统改造.19 10.1 无障碍标识.19 10.2 视觉标识的颜色和尺寸指引.20 10.3 触觉标识系统改造.21 10.4 听觉标识系统改造.21 参考文献.23 T/GBECA 001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4、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进行管理,由华南理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华南理工大学(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640)。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互云(广州)医学影像诊断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审查人:徐强、朱国栋、石峰、马京涛、张楠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世晓、孟庆林、欧志文、李琼、史峰、汪博然、魏园、周文、汪俊松、龚仕伟、吴剑锋、王江南、邹亚、李传锐、张雨晴、赵光颖、张宇、马文洁、刘萍。T/GBECA 0012023 1 既有

5、城市社区养老助残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中的要求和指标适用于城市既有社区环境的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设计,包括社区内交通场站、居民区、公园、商场等室内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T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

6、J/T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DGJ08-1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B11/1222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J15608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设计标准 JIS S 0024:2004 老年人和残疾人关怀设计指南住宅设备机器(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住宅設備機器)JIS S 0026:2007 老年人和残疾人关怀设计指南公共厕所中厕所内操作区的形状、颜色、配置及器具的配置(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公共便房内操作部形状,色,配置及器具配置)JIS T 0902:2014 老年人和残疾人设计指南-为公共场所的移动辅助设备提供合理的指导(高齢者障害者配慮設計指針 公共空

7、間設置移動支援用音案内)JIS A 4422:2011 带淋浴装置的马桶座(Toilet seat with shower unit)JIS A 4722:2017 行人用自动门组安全性(歩行者用自動安全性)JIS Z 8113:1998 照明用语(照明用語)JIS Z 8210:2017 指导符号(案内用図記号)BS8300-1:2018 无障碍和包容性建筑环境的设计-第1部分:外部环境-实践准则(Design of an accessible and inclusive built environment-Part 1:External environment-Code of practi

8、ce)BS8300-2:2018 无障碍和包容性建筑环境的设计-第2部分:建筑-实践准则(Design of an accessible and inclusive built environment-Part 2:Buildings-Code of practice)3 术语 3.1 T/GBECA 0012023 2 社区 communities 指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或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包括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社会单位、配套设施等。3.2 既有城市社区 existing urban communities 指在城市同一地理区域内,社会成员以已建成使用的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

9、规范的行政区域。3.3 老年人 elderly 指年龄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3.4 残疾人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指因某种身体结构或感官损伤导致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3.5 无障碍 accessible 指符合本文件的场地、建筑物、设施、人行道和互联网络等,老年人、残疾人和本文件规定的其他预期用户可以接近、进入和使用。3.6 适老化改造 suitable aging transformation 指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目的,对既有社区的室内外环境进行改造。3.7 无障碍标识 acces

10、siblity sign 由专为轮椅使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等)、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志。4 基本规定 4.1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并在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使用需求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员的正常使用。4.2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室内外环境。4.3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4.4 既有社区室内环境无障碍改造应结合具体情况,尊重老年人、残疾人的个人意愿。4.5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考虑智能化设备的使用。T/GBECA 001

11、2023 3 4.6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考虑设施设备安全、节能及维护便利性。4.7 既有社区环境无障碍改造应保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降低原有生活标准。5 通行系统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通行系统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既有社区内的各级道路;b)停车场(库);c)通行空间及其周边设施。5.1.2 既有社区内各居住区应采用人车分离的道路设置,且停车场应设有与道路的隔离措施。5.1.3 既有社区内各级道路人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5.1.4 既有社区主要人行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00m。5.1.5 既有社区内主要人行道宽度改造后不应小于 2.50m,可供轮

12、椅与行人交错。5.1.6 既有社区内人行道应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5.1.7 既有社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建筑出入口、绿地出入口及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衔接。5.1.8 既有社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衔接。5.1.9 既有社区通行系统应满足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流等需求。5.2 缘石坡道 5.2.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出入口位置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5.2.2 既有社区道路设有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两端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5.2.3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5.2.4 缘石坡道的坡脚与车行道之间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地

13、面高出车行道应小于 10mm。5.2.5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5.3 轮椅坡道 5.3.1 人行系统地面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5.3.2 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 10mm。5.3.3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 1.20m。5.3.4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 300mm 且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5.3.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T/GBECA 0012023 4 5.4 盲道 5.4.1 既有社区内盲道应连续设置,当行进方向或高差发生变化时,应设置提示盲道。5.4.2 既有社区

14、内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设有台阶时,距上下坡边缘或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5.4.3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盲道布设应避开行道树(池)、电线杆、路灯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5.4.4 盲道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5.5 停车场(库)5.5.1 既有社区内停车场(库)按规模分类的相关信息见表 1。表1 既有社区停车场(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停车位(N)N200 50N200 20N50 N20 注:表中规模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不适用升降机式停车库。5.

15、5.2 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微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1 个;b)小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3 个;c)中型停车场(库)不少于 6 个;d)大型停车场(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3%。5.5.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尽可能设置在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或建筑出入口处。5.5.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不积水,坡度不应大于 1:50。5.5.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中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通道,供乘轮椅者及介护人员使用。5.5.6 中型及以上规模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停车场(库)出入口连接。5.6

16、 导航与定位系统 5.6.1 一般规定 建筑物的设计、改造和管理应便于定位和寻路。相关无障碍改造不应影响既有社区内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各室外场地和道路的识别。5.6.2 空间易读性 a)交通空间应通过对街道设施各种元素的整合,增加空间的可读性;(如在灯柱上安装标识、在灯柱旁安装垃圾箱,或在现有的结构上安装照明设备)b)交通空间应通过鲜明或对比的颜色,增加空间的可读性;c)路径的设计应有清晰的框架,行人路线应易于辨认、可预测,应至少在一个区域的一条路线上设置成 90角的直线路线,且该路线应是一条无障碍路线;T/GBECA 0012023 5 d)建筑物的布局和设施的位置(如入口门,接待处,楼梯和

17、升降设备)应是清晰、可预测的,应可以通过直接的路线到达。5.6.3 两感原则 场所应以至少两种感官方式传递信息,宜提供听觉、触觉、视觉和其他感官信息等多种信息方式。5.6.4 寻路系统 寻路系统应利用空间、物理和环境线索来帮助人们规划路线和完成到目的地的导航,适当的寻路线索宜包括以下信息:a)较高的建筑清晰度;(如路线、入口等要素的合理安排及清晰识别、标志性建筑的设置、合理的分区)b)图形信息;(如标识、地图和目录)c)触觉信息;(如触觉标识、盲道)d)声音信息;(如听觉标识、广播系统、喷泉或水景运行时的声音、路径铺地导致的声音变化)e)视觉信息;(如鲜明或对比的颜色、良好的照明,避免过度反射

18、、眩光和阴影)f)个人导航系统的使用。(如全球定位系统(GPS/北斗)、个人移动设备上的应用程序)5.7 道路安全防护系统 5.7.1 无障碍路径上需要的安全防护 a)无障碍路径上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无障碍路径上的设施(如指示牌、垃圾箱、座位等),宜放置在路径的边界或边界以外的地方;设施应清晰可见,应确保在不同天气情况下,都可以与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应沿着路线的长度彼此对齐,以便通行者预测接下来的安排;应提供一条清晰的通路,通路应包含一个连续可探测的物理边缘。b)任何可能构成危险的突出物(打开的窗户、建筑表面突出等)其投影或本身都不宜位于无障碍路径上,如不可避免,则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9、,除非突出物的尺寸满足以下条件:突出路径的物体距地面高度大于 2.0m;突出路径的物体进深不超过 100mm;突出路径的物体进深超过 100mm,但其距地面高度小于 600mm。c)安全防护装置不应超出物体的前缘,也不应后退物体超过 100mm,它应该与周围的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d)无障碍路径上的突出物无论是否需要安全防护,都应与周围的背景形成视觉上的对比;e)建筑室内的路径范围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或易碎的饰品,不应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f)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图案区分并设置警示标

20、识。5.7.2 楼梯和坡道下安全防护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楼梯或坡道底下空间高度不足 2.1m 时,宜围合高度不足的空间;b)楼梯或坡道底下空间高度不足 2.1m 且没有围合该空间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安装保护性的护栏,护栏前缘距地面 400mm 至 580mm 处可探测;T/GBECA 0012023 6 设置连续的屏障(如一个抬高的花坛),屏障距地面高度不少于 900mm。5.7.3 摔倒防护 当进入路径与周边地区的高度发生变化时,应评估跌倒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5.8 其他 5.8.1 当人行道设有三级以上的台阶或台阶总高度大于等于 450mm,应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5

21、.8.2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mm。5.8.3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或设置提示色带。5.8.4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 600m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5.8.5 各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置安全照明。5.8.6 自动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组件或部件意外脱落。6 室外公共空间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室外公共空间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场地出入口;b)活动空间,包括健身场地、健身步道等;c)既有社区绿地,包括居住绿地和公园绿地。6.1.2 室外步行道路适老化

22、改造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通道,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宜沿人行通道布置。6.1.3 宜在临近住宅单元出入口处设置救护车辆停靠位置。6.1.4 室外步行道路、广场应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6.2 无障碍出入口 6.2.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 3 种出入口之一:a)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b)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c)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6.2.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6.2.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或

23、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6.3 活动空间 6.3.1 室外活动场地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T/GBECA 0012023 7 a)增设室外活动场地时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宜选择交通便利、视觉可达处;b)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通畅,并采取防滑措施;c)室外活动场地周边 100m 内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6.3.2 健身场地适老化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增设健身场地宜布置于宅间或楼栋架空层;b)健身器材宜以轻量运动健身器械为主;c)健身区周边宜设置休闲座椅并设置轮椅停留和回转空间;d)场地应相对平坦并有防滑措施,地面宜采用韧性材料。6.3.

24、3 设置健身步道时宜满足下列要求:a)健身步道宜设置为环路,并设置步道距离标识;b)每间隔 200m 宜设有座椅的休闲空间并设置轮椅停留和回转空间;c)步道地面材料宜采用彩色沥青混凝土或彩色塑胶。6.3.4 室外座椅应满足下列要求:a)应设置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区域,且不影响交通通行;b)座椅宽度不宜小于 460mm,并应有靠背及扶手;c)椅面不宜采用金属材质。6.4 既有社区绿地 6.4.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b)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 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

25、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 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c)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d)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50180-2018 中 7.0 的相关规定。6.4.2 居住绿地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 300mm 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人口;高差大于 300mm 时,当出入口少于 3 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人口为3 个或 3 个以上,应至少设置 2 个无障碍出入口;b)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

26、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6.4.3 公园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公园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类型包括:出入口、停车场、游览路线、休憩设施、服务设施、公共厕所等;b)绿地内应设置无障碍游览路线;c)应设置无障碍休息座椅并设置轮椅停留和回转空间;d)设置自动服务设施时,应提供人工服务呼叫按钮;T/GBECA 0012023 8 e)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7 室内公共空间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室内公共空间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建筑出入口及门厅;b)室内通行系统,包括走廊与楼梯间、电梯等;c)室内墙地面,包括表面装饰、门窗、

27、插座与开关等;d)功能空间,包括无障碍浴室、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厨房。7.1.2 建筑内空间布局宜采用简单、易识别的平面形式。7.1.3 建筑内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应满足日常通行、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流沟通等需求。7.1.4 建筑内通行空间适老化改造应满足动线最短原则。7.1.5 住宅墙角、窗台、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宜改造成圆角。7.1.6 在门厅、通道、卧室等处设双控照明开关,可避免往返行走。单照明灯宜采用延迟关闭开关或关灯后自动闪烁至停止的方式。7.1.7 室内家具布置应整洁有序,适老化家具选择应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安全需求。7.2 无障碍出入口 7.2.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

28、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见条文说明图 7.2.1)7.2.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7.2.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小型公共建筑 1.50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2.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7.3 门厅 7.3.1 门厅净宽度要达到 1.50m 以上。7.3.2 门厅的顶部和地面上方 200mm-400mm 处应设置夜间照明。T/GB

29、ECA 0012023 9 7.3.3 从门厅通向餐厅、厨房、居室、浴室、厕所的地面要平坦、不光滑且没有高低差,如果需要高差其高度不应大于 15mm,并筑起小于 45的斜面。7.4 走廊与楼梯间 7.4.1 障碍物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100m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600mm。7.4.2 尺寸设计 a)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b)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3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走道和通路类别 最小宽度/m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居住建筑走廊 1

30、.20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表4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小型公共建筑 1.20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4.3 铺装 a)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防滑、稳固且不积水;b)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7.5 无障碍电梯 7.5.1 电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见条文说明图 7.5.1)表5 侯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计要素 设计要求 侯梯厅 侯梯厅深度应大于或等于 1.50m,宜大于或等于 1.80

31、m 按钮 高度 0.85m-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 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楼层位置并设置抵达音响 7.5.2 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见条文说明图7.5.2)T/GBECA 0012023 10 表6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型 设计要求 电梯门 a 开启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0.80m,宜大于或等于 0.90m b 完全开启时间大于或等于 3s 电梯轿厢 a 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 1.40m b 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 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 0.80m-0.85m 的扶手 选层

32、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 0.90m-1.10m 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 0.90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5.3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至少包括一个无障碍电梯。7.5.4 无障碍电梯的改造应符合本文件 9.1 的有关规定。7.5.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见条文说明图 7.5.5)a)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b)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 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7.5.6 既有社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要求如下:a)加

33、装电梯宜以平层进入相应楼层为主要方式;b)加装电梯工程应具有通往各层站及机房的救援措施,以便相关人员抵达实施紧急操作;c)加装电梯工程宜满足无障碍要求;d)加装电梯工程不应贴邻既有住宅居室;e)加装电梯工程不应妨碍既有住宅的消防疏散;f)加装电梯工程不应影响既有住宅消防设施的使用;g)电梯宜选择可容纳简易担架的电梯;h)加装电梯的轿厢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7.6 表面装饰 7.6.1 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应与背景形成鲜明的色彩对比。7.6.2 有条件的建筑在居室内宜设置显示装置和声音提示装置。7.6.3 地板表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防滑的地面材料。7.6.4 地面应与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7.6

34、.5 墙面宜与门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7.6.6 墙体宜进行无眩光表面处理。7.6.7 改造时不使用致敏性或有毒物质材料。7.7 门窗 T/GBECA 0012023 11 7.7.1 门的有效宽度应保证轮椅能够顺利通过,需操作的部件(如把手、门锁等)应设置在坐轮椅可顺利操作的位置,门槛下方不应有台阶。7.7.2 门套材料的使用不能有锋利的尖端,如用玻璃材料,则玻璃破碎时不能变成锋利的碎片。7.7.3 门的形状不应有尖锐的端部。7.7.4 门上突出的零件(例如锁、把手)不能成为潜在的危险源。7.7.5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7.7.6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

35、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0m。7.7.7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或踩踏面起算不应低于 0.9m。7.7.8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m。7.8 插座与开关 7.8.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7.8.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扳把式,高度应为 0.90m-1.10m。7.8.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 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 0.70m-0.80m。7.8.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

36、为 0.40m-0.50m;7.8.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7.8.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 1m。7.8.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表7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二类 3.0 5(20)三类 4.0 10(40)四类 4.0 10(40)7.8.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 1.20m。7.8.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 8 的规定。表8 电源插座数量 部位 设施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二线和

37、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T/GBECA 0012023 12 7.9 无障碍浴室 7.9.1 无障碍浴室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在无障碍浴池旁边设置坐台;b)地板应使用防滑且宜干燥的材料,即使潮湿也不会打滑。7.9.2 无障碍浴室出入口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入口的开口宽度应足够保证可以将淋浴椅等洗浴辅助用具带入浴室内;b)下框不应有台阶,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高度应在轮椅可通过的范围以下;c)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保证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外部救援;d)门锁应采用从外侧也能开启的形式。7.9.3 浴池的无障碍改造应

38、符合下列规定:a)浴池的形状应可以坐姿出入浴池,便于保持姿势;b)浴池边缘的高度为易于跨过冲洗处的高度;c)浴池底部最好是不易滑动的形状和加工;d)浴池内扶手的形状应适合撑起身体。7.9.4 无障碍浴室配件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水封配件应采用易于操作的形状,可安全调节水温,并配备防烧伤措施;b)淋浴头可通过轨道上下移动,且可拆卸;c)淋浴头最好采用出水调节功能形式;d)排水盖应防滑、易拆卸、易清洁。7.9.5 洗手池 洗手池的高度应设置在方便坐轮椅者使用的高度。7.10 无障碍厕所 7.10.1 出入口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推拉门、外开门等形式,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营救;

39、b)门锁应采用从外面也能开锁的形式。7.10.2 座便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配备有取暖功能;b)马桶清洗按钮的颜色宜采用中和色或冷色系,呼叫按钮的颜色宜采用暖色系。7.10.3 卷纸器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卫生纸应容易放置与取用;b)可以单手划破纸张的装置形式;c)卷纸器锯齿边缘也应保证安全即时接触也不会损伤身体;d)卷纸器的配置应考虑使用者坐位、立位等姿势的不同,可供多数使用者操作,而且视觉障碍者也容易识别;T/GBECA 0012023 13 e)卷纸器应集中设置在坐便器的左右某处的墙面上,马桶冲洗按钮设置在卷纸器上方,呼叫按钮设置在坐便器后方,与马桶冲洗按钮高度相同

40、,在墙面上同时设置扶手、温水洗净坐便器遥控器、洗手器等器具时,各器具的使用和操作应不相互妨碍。7.10.4 洗手池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高度应便于坐在轮椅上的人使用,不要形成较深的前倾姿势;b)应保证牢固度,即使有身体倚靠也不会动摇;c)洗手池的出水口要有过滤器,即使东西掉落也不易被冲走。7.10.5 收纳柜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柜门应方便开关;b)位置和大小要便于取放;c)形状要易于打扫;d)应保证物品不易掉落。7.10.6 照明方式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宜为自动闪烁方式的设备,如人感式等。7.10.7 通风设备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通风(排气)应与照明联动,

41、在关闭后也能运行一定时间。7.10.8 警报按钮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呼叫按钮应设置在用户跌倒姿势容易操作的位置。7.11 无障碍厨房 无障碍厨房的无障碍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进深、宽度、高度要在满足不增加腰腿负担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作业;b)地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材质和形状;c)厨房内应有辅助杆。8 公共设施改造 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设施养老助残无障碍改造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a)低位服务设施;b)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浴室;c)照明设施;d)扶手。8.1.2 既有社区配套公共设施应设置系统化的无障碍设施,宜将各项无障碍设施连贯起来,并尽量靠近设置,以保证有需求

42、的人员在相应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共设施。T/GBECA 0012023 14 8.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8.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公共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8.1.5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公共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8.1.6 公共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反光、不积水。8.1.7 公共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850mm-1100mm。8.2 低位服务设施 8.2.1 沿人行系

43、统布置的低位服务设施不应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8.2.2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 1.50m,方便乘轮椅者使用。8.2.3 既有社区配套公共设施的服务窗口应设置部分低位服务窗口和服务台,并为体弱者配备活动座椅;公共电话、饮水机处同样应设置合理的低位服务台,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 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8.3 无障碍厕所 8.3.1 既有社区内每个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或设置无障碍厕所,且宜使用按钮式马桶清洁开关,不宜使用感应式马桶清洁开关。8.3

44、.2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改造应包括:a)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 1 个无障碍厕位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 1 个无障碍厕位、1 个无障碍小便器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b)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 1.50m;c)无障碍厕所入口门及厕位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900mm;d)无障碍厕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不积水。8.3.3 无障碍厕位的无障碍改造应包括:a)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 2.00m1.50m,不应小于 1.80m1.00m;b)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

45、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 900mm 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内侧设高 900mm 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c)无障碍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 700mm 处应设长度不小于 70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 1.40m 的垂直安全抓杆;d)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距地高度 400mm-500mm 的救助呼叫按钮,宜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8.3.4 无障碍厕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应包括:a)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 250mm 处,设高度为1

46、.20m 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 550mm 处,设高度为 900mm 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T/GBECA 0012023 15 b)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 550mm,其底部应留出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c)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 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 40mm;d)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距地高度为 400mm-500mm;e)内部应设多功能台、挂衣钩和紧急呼叫按钮。8.4 无障碍浴室 8.4.1 无障碍浴室

47、的无障碍设施应包括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 1 个无障碍洗手盆。8.4.2 无障碍浴室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 1.50m。8.4.3 无障碍浴室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不积水。8.4.4 无障碍浴室内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8.4.5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无障碍淋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设高 900mm 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 900mm 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b)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c)无障碍淋浴间坐台高度宜为 450mm,

48、深度不宜小于 450mm;d)无障碍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 700mm 的水平抓杆和高 1.40m-1.60m 的垂直抓杆;e)无障碍淋浴间内的淋浴喷头的控制开关和毛巾架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 1.20m。8.4.6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 400mm;b)浴盆内侧应设高 600mm 和 900mm 的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小于 800mm;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设高 900mm、水平长度不小于 600mm 的安全抓杆;c)毛巾架的高度不应大于 1.20m。8.5 照明设施 8.5.1 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避免造成炫光,平

49、行光照色温宜为 2700K-4000K。8.5.2 室内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宜采用感应控制或延时控制方式,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9 的规定。表9 室内公共空间照度标准值 公共空间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lx 出入口、门厅、电梯前厅、走廊 地面 150 楼梯间 地面 100 车库 地面 75 8.5.3 室外公共空间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并宜符合下列要求:a)出入口雨蓬底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单元门禁上部宜设置夜间照明;T/GBECA 0012023 16 b)室外场地照明设施宜采用嵌入式地脚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形式;c)宜选用柔和漫射的光源。8.6 扶手 8.6.1 扶手形状应符合如下要求

50、:a)应考虑扶手握把的厚度、形状和材质,以方便握持;b)水平扶手末端的形状应使袖口不易被夹住;c)与人体接触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边缘或突起的形状;d)沿墙壁安装的扶手应在把手和墙壁之间留出空间来固定扶手;e)使用轮椅时,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易用性。8.6.2 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的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 900mm;设在有轮椅通行或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高度为 900mm,下层高度为 650mm。8.6.3 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向外水平延伸 300mm。8.6.4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 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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