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参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企业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企业名称: 。
第七条 企业住所: 。
第八条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置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十四条 企业成立后,本企业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人是企业股东,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八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缴纳所认缴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对企业负担责任;
三、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维护企业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经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及分企业责任人;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二) 代表企业签署协议;
(三)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制订和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核实采取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股东。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设营业期限(企业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基础准则,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经理、监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企业股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股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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