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甘肃省城镇计划管理技术规程
(试行)
DB62/T25-3048-
目 次
1、 总则……………………………………………………………(1)
2、 建设用地………………………………………………………(1)
3、 建筑间距……………………………………………………….(8)
4、 建筑退让………………………………………………………(12)
5、 建筑高度和景观………………………………………………(14)
6、 道路交通及绿化………………………………………………(16)
7、 附则……………………………………………………………(18)
1 总 则
1.1 为了实施《中国城镇计划法》、《甘肃省城镇计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计划许可措施》,规范具体计划编制和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计划区内进行建设,应该遵照先计划后建设标准,严格实施经同意具体计划;编制具体计划包含用地和建筑管理,除满足国家相关计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该符合本规程要求。
因故暂无经同意具体计划地方,确需进行建设,计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根据总体计划和本规程确定对应控制要求和指标。
1.3 城市、县人民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订技术标准和计划条件;但除本规程尤其内容外,相关要求不应违反本规程。
1.4 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
2.1 计划确定计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成下表要求最小面积,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1500
1000
3000
对未达成表2.1要求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能够先制订修建性具体计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二) 因城市计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2.2 零星开发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围角用地多建设用地,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相关部门统筹制订修建性具体计划,取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确保新建建筑及现有建筑等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2.3 占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效区,应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经同意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计划许可依据。
2.4 建设用地依据其使用关键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
2.5 建设项目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它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处理。
2.6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标准,其用地使用应确保总体计划确定关键功效,并根据表2.6要求适建范围进行配置。
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商贸办公C1C2
教科
文卫
C3~C6
一类
M1
二类
M2
三类
M2
一般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具修理、加工厂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2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通常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础无干扰、污染工厂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工厂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工厂
╳
╳
╳
╳
╳
╳
╳
√
╳
╳
╳
╳
╳
33
一般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7
加油站、加气站
╳
○
○
○
○
√
√
╳
√
╳
√
╳
○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9
客、货企业站场
╳
╳
╳
╳
╳
√
√
╳
√
╳
√
╳
╳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2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 为许可设置;╳为不许可设置;○ 为有条件许可设置,由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制订具体计划和计划条件确定。
2.7 建设项目标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不符合表2.6适建性要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计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计划建设,应该按程序修改相关计划并报请同意后作出计划许可。
2.8 各类建筑项目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要求进行控制。
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设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 1 —— 3 层
≤35%
≤1.1
多层 4 —— 6 层
≤30%
≤1.7
中高层7 —— 9 层
≤28%
≤2.0
高层 10 层以上
≤25%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35%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45%
≤2.5
高层
≤40%
≤5.5
注: ①综合类建筑按不一样性质建筑面积百分比折算。
②不一样类型住宅混合组成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一样类型住宅面积所占百分比折算。
③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具体计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能够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3 建 筑 间 距
3.1 各类建筑物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3.2 住宅建筑(含参考住宅套型设计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文教卫生建筑,下同)日照通常应经过和其正面相邻建筑间距控制给予确保。不能经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不应影响周围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正当权益(包含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等)。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实施。
表3.3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
城市
纬度(al)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h
日照3h
日照1h
日照2h
日照3h
兰州
36.017°
1.44
1.617
1.683
天水
34.583°
1.350
1.528
1.587
嘉峪关
39.800°
1.713
1.898
1.983
酒泉
39.767°
1.711
1.895
1.980
张掖
38.933°
1.654
1.827
1.906
金昌
38.400°
1.617
1.785
1.862
武威
37.917°
1.587
1.749
1.823
白银
36.567°
1.504
1.655
1.721
定西
35.383°
1.436
1.576
1.640
庆阳
36.083°
1.476
1.623
1.688
平凉
35.417°
1.438
1.579
1.642
陇南
33.383°
1.322
1.457
1.513
临夏
35.617°
1.449
1.592
1.656
合作
34.916°
1.411
1.548
1.609
敦煌
40.133°
1.738
1.925
2.013
玉门
40.267°
1.746
1.939
2.024
夏河
35.200°
1.532
1.565
1.628
碌曲
34.600°
1.496
1.529
1.589
玛曲
34.000°
1.461
1.493
1.550
注①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取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取大寒日日照3h标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地域,实施冬至日1h标准。
②本表按沿纬向平行部署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
③表中各地域(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
3.4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取日照分析校核):
建筑间距:L=iX(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和被遮挡建筑地坪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通常取0.9m。
3.5 不一样方位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平行部署条式建筑之间。
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多层住宅建筑建筑日照间距,采取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3.7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老师,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稚园教室关键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3.8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要求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m)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6
18
15
13
6
12
9
6
-
多层(被遮挡)
30
20
9
6
15
10
9
-
12
-
6
-
低层(被遮挡)
30
20
6
-
15
10
6
-
6
-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部署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部署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部署”包含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包含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部署。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全部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全部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部署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要求
表3.9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m)
高层
多层、中高层
低层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平行部署
垂直部署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20
15
13
6
13
13
9
6
9
9
9
-
多层
13
13
9
6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出10m、小于24m(含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它形式部署非住宅建筑间距,可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3.10 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北侧,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3.11 建筑平行部署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部署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部署建筑间距控制。
4 建 筑 退 让
4.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程,并同时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计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和广场等开场空间,还应符合相关计划要求退让要求。
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住宅建筑关键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应小于12m;但用地南侧临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道路红线控制距离控制。
(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
(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四)其它情况下各类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表4.2要求建筑高度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
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住宅建筑
其它建筑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关键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0.5
8
-
6
高层
0.25
12
0.15
9
次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
4.5
-
4.5
高层
0.125
6.5
-
6.5
注:关键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3 地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面建筑物退让道路计划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要求。
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m
24-50m
大于50m
30m以上
5
10
15
20m以上-30m
3
干路10,支路5
15
20m以下
3
5
10
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和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企机关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该根据具体计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要求,且不应小于15m。
4.6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效用房,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该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要求,且不应小于10m。
4.7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隶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计划红线。在要求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 沿公路建筑物,在城镇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实施;在其它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沿高速公路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和高架桥50m。
4.9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m,铁路干线不少于20m,铁路专用线大于15m。
5 建筑高度和景观
5.1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控制高度应经过编制具体计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建筑连续部署通常不应超出计划总幢数50%,且不一样高度建筑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建筑连续部署不应超出5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建筑连续部署通常不应超出计划总幢数50%,且不一样高度建筑高差不应小于15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建筑连续部署不应超出3幢。
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相关要求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路通常建筑控制高度(H)不宜超出道路计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计划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距离。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按较宽道路计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建筑物面宽,应该由具体计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小于80m。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小于70m。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超出60m,应该经过专门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3 道路交通及绿化
6.1 各类建设用地应该和支路想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能够和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正当定具体计划,能够突破上述要求。
6.2 各类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在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出入口应设置在等级较低道路上。
6.3 各类建设用地关键出入口不应采取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取过街楼型式。
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对应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要求。
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住 宅
一 类
车位/100m2
0.7
0.5
二 类
车位/100m2
0.4
1.0
办 公
车位/100m2
0.45
7.5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车位/100m2
0.45
7.5
体育、文化、娱乐
车位/100m2
0.3
3.6
医 院
车位/100m2
0.3
1.5
注: 城市人口20万以上城市,各类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出10%。
6.5 停车场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得私自改变使用功效。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没有停车场,城镇计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6 建设用地内必需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绿地,包含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要求建筑间距内零星绿地和覆土层达成1.0m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百分比(绿地率)应符合表6.6要求。
表. 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居住区
≥30%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2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
≥30%
注: ①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总和和总建设用地比率(%)。
②旧城改建上述项目,绿地率能够降低5个百分点。
6.7 建设用地绿地率内必需建设一定百分比集中绿地;同时满足款第大于8m,面积大于400 m2(零星建设住宅建筑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 m2),地下建筑覆土深度达成3.0米灯要求,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
6.8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住宅建筑集中绿地应依据居住人口国美分别达成:组团及零星建设住宅建筑大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大于1.0 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大于1.5 m2/人。
(二) 公共建筑集中绿地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并最少应达成总用地面积5%。
4 附 则
7.1 市、县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和《甘肃省城镇计划条例》要求,组织编制具体计划,科学合理确实定城镇及其建筑空间环境,提升本规程实施水平
7.2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镇总体计划具体确定。
7.3 在乡镇、独立工矿区计划区内编制计划、审批建设项目,参考实施本规程。
7.4 本规程由甘肃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