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文明施工方法基础费费率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定额费率 (%) 清单定额费率(%)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一 文明施工 基础费费率 建筑工程 0.90 1.20 6 单独装饰工程 - 1.20 2 单独安装工程 0.30 1.20 2 市政工程 0.45 1.20 3 园林绿化工程 0.30 - 2 整体拆除工程 - 1.20 2 二 安全施工 基础费费率 建筑工程 1.35 1.80 9 单独装饰工程 - 1.80 3 单独安装工程 0.45 1.80 3 市政工程 0.68 1.80 4.5 园林绿化工程
2、0.45 - 3 整体拆除工程 - 1.80 3 三 临时设施 基础费费率 建筑工程 1.80 6 9 单独装饰工程 - 6 6 单独安装工程 1.20 7 7 市政工程 1.80 7 9 园林绿化工程 1.20 - 6 整体拆除工程 - 6 6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含未单独发包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实施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检验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99)制订现场评价
3、及评分措施。 现场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方法分阶段进行检验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验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础费费率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础费费率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取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以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础费费率40%+基础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方
4、法费按基础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其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中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中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费率按基础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
5、文明施工基础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础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础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要求费率报价,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方法费实施费率测定制度。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率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费率测定机构
6、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方法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结算管理: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费率办理完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施工协议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总费用和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法等条款。协议工期在十二个月以内,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不得低于基础费60%;协议工期在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预付安
7、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不得低于基础费40%,其它费用应该根据施工进度依据协议约定支付。 实施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该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方法由分包单位实施,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方案,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该将施工协议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支付计划作为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方法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该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该根据本要求及协议约定立即
8、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法。 发包人未按本要求及协议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更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法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觉发包人未按本措施要求或协议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应立即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汇报;发觉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法,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和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必需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法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及协议约定立即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要求和协议约定支付费用,造成份包单位不能立即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法造成发生伤亡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关键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落实情况进行监
10、督检验,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查对工程完工结算时,应该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措施要求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或临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给行政处分: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用支付计划工程不予监督实施,造成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 (二) 不依法推行监督管理职责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推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标准,对不认真推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人员将依据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本措施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