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唐集团制〔〕94号
相关印发《中国大唐集团企业
小型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
审计措施》通知
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各直属企业:
为规范集团企业小型基建、技术改造(5000万元以下)及大修工程项目标审计监督,降低项目成本,提升经济效益,依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措施》(国务院国资委第8号令)及相关要求,制订《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小型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审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小型基建、技术改造改及大修工程
审计措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专题词:集团企业 工程 审计 措施 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总经理工作部 6月24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小型基建、技术改造
及大修工程审计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小型基建、技术改造(5000万元以下)及大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监督,促进集团企业工程项目计划顺利实施, 降低项目成本,提升经济效益,依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措施》(国务院国资委第8号令)、《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审计署第4号令)和《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由集团企业审批或有集团企业直接出资小型基建项目和列入集团企业年度计划生产性技术改造及大修项目标审计,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该检验和核实下列情况:
(一)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二)工程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合规性;
(三)协议管理、招投标、监理制实施情况;
(四)工程造价、财务收支及物资采购情况;
(五)工程完工决算情况;
(六)工程完工验收、工期、质量、安全及完工后评价情况。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审计,关键包含:
(一)工程项目标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小型基础建设项目管理措施》、《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措施》、《中国大唐集团企业设备检修和质量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
(二)工程项目决议、立项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第五条 投资规模及建设标准审计,关键包含:
(一)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变更,是否推行报批程序;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私自改变设计、扩大规模、提升标准情况。
第六条 协议管理、招投标、监理制实施情况审计,关键包含:
(一)协议管理制
1.协议签署和管理是否符合《协议法》及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协议条款是否齐全;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签署了对应补充协议;
2.企业监察、审计等部门是否按要求参与重大项目协议谈判、会签等工作;
3.协议价款确实定是否符合国家及集团企业相关要求,采取招标项目,其协议价是否和中标价一致;
4.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是否在承包协议中明确;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行为。
(二)招投标制
1.按要求应招投标,如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监理等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及集团企业相关要求;
2.招标文件、评分措施、评标统计、评标汇报等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3.因技术条件改变等原因更改中标价格或中标单位,是否推行相关程序;
4.未实施招标采购工程物资,是否实施了询价、比价采购制度,采购价格是否显著高出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方法规避招标问题。
(三)监理制
1.监理单位是否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监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
2.监理单位是否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实施有效监控;监理汇报等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完整。
第七条 工程造价、财务收支及物资采购审计,关键包含:
(一)工程造价审计
1.工程量核定是否依据完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资料,并符合国家统一要求计算规则;工程单价确实定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施工协议相关条款;
2.工程进度款结算是否依据已完成并经核实工程量;
3.关键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完工验收是否邀请审计人员参与,是否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
(二)工程财务收支审计
1.工程项目资金起源是否正当,是否立即到位,是否存在挪用、拆借、挤占等现象;
2.经过对财务支出和实物工作量及设备材料规格型号等相互查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正确性、正当性;
3.有没有虚列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等问题;
4.一厂多制企业共用设施,其技改、检修支出,是否按相关要求在各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分摊;
5.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工程物资采购审计
1.工程物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等程序推行情况;
2.工程物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物资采购成本是否真实、正确;报废物资、结余库存物资真实性,有没有积压、隐瞒、转移、挪用、违规变卖等问题。
第八条 工程完工决算审计。关键审查工程完工决算是否立即编制;编制依据是否充足、真实、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移交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标工期、质量、安全及完工验收、完工后评价情况审计,关键包含:
(一)工程项目是否按期开工,是否按计划进度控制工期;
(二)工程质量是否实施三级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监督方法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对存在问题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
(四)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就质量、经济、技术、效益、环境影响连续性等进行了评价;是否达成了可行性研究汇报中预期安全经济、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目标。
第十条 关键工程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社会中介组织选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措施》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汇报或审计意见,应作为完工结算和财务决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审计结果有效利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子企业,各直属企业可参考本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工程项目审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集团企业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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