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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我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22157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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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内容摘要:铁路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国家亟需对铁路企业进行企业制改革并完善相关立法。关键词:铁路法,现代企业制度一、重新界定中国铁路企业法律地位长久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兼有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于一身,带有浓厚计划性、垄断性和军事化管理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上述性质仍然有所保留,严重束缚了中国铁路企业角色定位和市场化步伐。1990年铁路法要求,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既是铁路企业,又是行政机关。因为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双重法律角色,致使立法者极难在铁路法中明确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是独立企业法人,还是法人分支机构。铁路法对

2、这问题未置可否,就为铁道部和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之间法律关系理顺带来了难度。这包含到是用企业法,还是用行政法来解释上述法律关系。选择后一思绪,用行政层次和行政等级调整铁道部和铁路局、段、站等之间法律关系,势必会冲淡其作为市场主体法律色彩;选择前一思绪,将铁路局、段、站纳入企业法调整轨道,则不仅法律关系明确,而且有利于推进铁路企业市场化、法人化过程。现行立法在界定铁路企业法律地位时,不仅条文过简,也没有指明铁路企业改革方向。现实中,铁道部既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享受行政权力,也是含有垄断性企业,对于运输行业经营管理享受一系列民事权利。所以,铁道部法律地位既不能单纯地界定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单

3、纯地界定为民事主体。这种亦官亦商法律角色成为中国一大特色。铁路运输是中国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支柱性作用。中国铁路企业需要大发展,需要含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必需根据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角色分离标准,大胆推进铁路企业企业制改革,把铁路企业从亦官亦商行政性企业改造成以营利为目标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二、主动推进现有国有铁路企业企业制改革中共中央相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制改革,并明确指出,“企业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有效组织形式”。国有铁路企业也要毫无例外地投身于企业制改革。问题在于,把国有铁路企业改组成哪种形式企

4、业?中国企业法第64条要求,国务院确定属于特定行业企业应该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不过,何为特定行业,铁路运输算不算特定行业,立法上缺乏明确要求。所以,:口果把铁路运输了解为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要改组为国有独资企业,不能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更不能改组成为上市企业;假如把铁路运输了解为非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无须改组为国有独资企业,而能够改组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或上市企业。笔者认为,铁路运输企业不属于企业法第64条所称特定行业。理由是:(1)铁路运输也是运输产业一个。既然中国公路运输企业和民航运输企业能够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有限责任企业和

5、股份,铁路运输也能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铁路运输业投资大、周期长特点,决定了该行业更适合于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3)在很多西方国家,铁路采取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方法,不少原先采取国有企业形式铁路也在施行民营化或私营化。日本国铁实施股份企业化即是一例。其中关键原因是,国家经营铁路企业往往存在着效率低下问题。而铁路企业效率低下也是中国国有铁路企业亟待处理一个问题。(4)限制国有独资企业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改革一个方向。决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企业法人治理机构,除极少数必需由国家垄断经营企业外,要主动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将铁路运输企业了解为非“必需由国家垄断经营企业”,现有利于增

6、强国家实力,也有利于保持市场活力,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铁路运输行业也应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精神,大力调整铁路运输产业中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具体说来,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强地域和亚产业,国有投资能够适度退出,不持或少持铁路企业股份,激励社会公众资本踊跃进入该地域和亚产业,这么既可减轻国家投资负担,盘活国有资产,防范国家投资风险,也能够刺激社会闲散资金转换为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发明财富机会。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差地域和亚产业,国有投资力度能够适度加强,乃至实现100控股,设置国有独资企业。当然,国有铁路企业改制成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乃至上市企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行为自然而

7、然地规范化了,企业治理结构就一劳永逸地科学化、民主化了。实际情况是,中国少数已经改制铁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现象。仅有企业之名,而无企业之实是远远不够,必需采取切实有效方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实施企业法、证券法和相关商事、经济法规。三、推进中国铁路企业职员持股制度为了实现职员持股,不少国家专门经过了立法,或对现有企业立法进行了修改。中国在国企改革实践中推出职员持股试点得到了广大职员支持和拥护。中国铁路企业现在有职员30万。为了使铁路企业不仅实现制度上创新,而且实现科技进步和劳动效率提升,有必需采取主动而稳妥方法,在铁路行业推行职员持股。至于职员持股方法能够考虑

8、以下两种:一是由职员个人自己出资购置铁路企业股份,二是将铁路企业存量净资产中和职员直接贡献相对应一部分量化到职员个人名下。笔者认为,第一个方法当然无可厚非,第二种方法也有其合理性。中国铁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到今天,是和广大铁路职员忘我劳动和无私奉献密不可分。将广大职员发明铁路企业资产价值一部分折算为职员出资,并给予其对应股东权,不仅不是蚕食国有资产,分光吃尽行为,而是调动铁路职员主动性提升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增强铁路企业竞争力有效杠杆。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员持股,要注意协调好职员依据其劳动取得劳动酬劳和职员依据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之间百分比关系。因为,假如职员劳动酬劳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百分比过高,职员

9、持股对于职员来说也就没有任何动力;不过,假如职员股息红利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百分比过高,职员就会丧失作为劳动者应有动力和压力。笔者认为,职员劳动酬劳和其股息红利之间关系确定为6:4似乎较为可行、公平。为了激励铁路职员最大程度地为企业、个人和子孙后代发明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应该许可职员持有股份能够继承和转让。另外,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员持股,还要妥善处理好下述法律问题:职员股代表怎样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其股东权问题;职员持股会地位怎样界定问题;职员持股总数占企业股份总数股权结构问题等。四、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角色定位中国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对铁路运输业依法干预,包含宏观调控

10、。铁道部无疑是代表政府对铁路运输业行使宏观调控和其它干预职能最好人选。中国铁路运输事业越是发达,就越是要加强铁道部对全国铁路运输产业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所以,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铁路主管部门完善行政干预职能是并行不悖。为了保持铁道部作为行政机关独立性、公正性和纯洁性,应该剥离铁道部企业职能,恢复铁路企业私法自治,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实质是,区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企业和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既为股东发明最大程度投资回报,也对股东之外利害关系人负担社会责任。要根本斩断铁路企业和铁路主管部门之间脐带,必需实现各级铁路主管部门同所办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企

11、业在人财物等方面根本脱钩。强调政企分开,不仅不是减弱了铁道部职能,而是保障了铁路主管部门超脱性、独立性、公正性,有利于铁路主管部门集中精力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规范和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经营活动。当然,铁道部能够依据工作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置派出机构,行使铁路运输监管行政权力。五,设置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思索铁路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仅仅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和铁路企业法人全部权分离是不够,还必需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和国家股东权分离。因为,股东权属民事权利之一个,和行政权有着本质不一样。在中国长久不区分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全部权特殊背景下,为避免因行政权和国家股东权错位而造成权利和权力滥用,尤其是权力寻

12、租现象,必需强调铁路行政权和铁路企业股东权由不一样部门和机构分别行使,铁路主管部门只享受对铁路运输行业行政权。至于国家投资设置国有独资铁路企业,或参与投资设置铁路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国家作为出资者享受股东权则应该由作为企业法人国家股东权代理机构代为行使。为避免在体制转换期间因为权利主体和代理人缺位或虚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提议国家成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作为国家股东权代理人之一,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国家独资、控股或参股铁路企业中国家股东权,包含参与企业利益分享自益权、和参与企业治理结构共益权。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13、用够用足股东各项权利,尤其是独立代表国家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权利,和代表国家股东取得股利权利。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既可适时出售国有股份,也可适时买入含有投资价值股份,做到进退自如。为配合国家发展“四跨企业集团”战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应该根据母子企业投资链条,作为大股东参与提议设置或组建子企业,然后再由子企业控股或参股孙企业、曾孙企业等,从而形成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为关键以铁路运输企业为骨干、以股东权为联结纽带、以横向经营和纵向经营相结合为经营战略,跨地域、跨行业、跨全部制和跨国界企业集团。不过,为防范国家在铁路运输行业投资风险,有必需限制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投资链条。铁路国有

14、资产经营企业和作为民事主体国家之间是一个基于委托协议而产生代理关系。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应该严格推行作为代理人各项法定和约定义务,包含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因为过失而造成国家股东权受侵害固有资产流失,应该象一般代理人一样,对国家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负担损害赔偿范围坚持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标准,有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偿多少。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在负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有过失企业董事和经理行使追偿权。同时,为了激励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创业精神,应该适度导入经营判定标准。铁路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在取得全方面而正确信息以后,为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出现决议失误时,即使给

15、国家股东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六、结论目前,调整国有铁路企业法律地位法律关键是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和铁路法。鉴于国有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指现代企业制度,而调整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和调整传统国有企业制度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膊DC铁路法在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等方面存在很多重大区分,有必需将国有企业企业制改革纳入企业法调整轨道,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抓紧修改铁路法。国有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在立法层面上,要抓紧清理废止和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吻合铁路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还要结合铁路企业特点,抓紧制订和企业法相配套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建立成龙配套现代铁路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层面上,要严格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作好国有铁路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定资产、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既要强调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行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又要强调依法治企,加强企业法治,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深入规范企业运行。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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