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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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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规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制订本规则。 说明:本条是制订本规则依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行政许可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对其落实实施国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检验。 说明:本条要求了规则适用范围,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定义和性质。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分为日常安全监督检验、定时安全监督检验和关键安全监督检验三种: 日常安全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常规性监督检验。 定时安全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周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关键安全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学校、幼稚园和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关键场所)等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实施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相关键监督检验。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职责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生产、检验检测和评审活动实施日常和关键监督检验。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对其实施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进行定时监督检验。 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关键场所特种设备,根据分级管理标准,实施关键监督检验。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关键场所特种设备分级,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实际情况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和关键场所进行抽查。 说明:本条要求现场安全监督检验主体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自律管理和检验,配合、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和设备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街道、小区,农村乡、镇,大、中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助理员(或协管员),应帮助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区域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验,不替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自查和相关行业组织自律检验。 说明:本条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相关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关键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全和检验检测、评审活动全方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应该给配合,立即提供所需多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义务和责任和接收检验要求。 第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制度、责任制和计划。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省、市、县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考评措施,重大问题上报及处理要求,各类现场安全监督检验计划制订和同意程序等。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责任制要求。 第八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验监察人员,应该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并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秉公执法,严格实施本规则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说明:本条要求了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验人员资格及工作标准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验时,应该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监督检验内容、发觉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统计,并由参与现场安全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验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归档。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实施程序要求。 第三章 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检验 第十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检验,实施日常监督检验和定时监督检验相结合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监督检验制度、责任制和检验计划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验。 负责实施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发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使用期内最少进行一次定时监督检验。也可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时监督检验。受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验结果书面汇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许可证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现象; 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等现象; 3、设计产品是否有重大安全质量缺点或因设计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 4、质量确保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 5、单位技术人员资质和数量、设计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6、产品设计总图上是否加盖设计资格印章,并按要求推行签字手续; 7、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内是否向同意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汇报,并抄报审查部门; 8、是否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9、是否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了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职员作应含有知识和能力年度考评; 10、设计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迁址、变更技术总责任人或审批人员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立即申报;设计单位名称或技术总责任人变更后,是否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办理立案手续。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设计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许可证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现象; 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等现象; 3、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情况; 4、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判定; 5、产品是否按要求接收了检验机构监检,是否有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实现象。 6、单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制造条件、检测手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8、制造单位在产品出厂时,是否附有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证实文件; 9、电梯制造单位在委托或同意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时,是否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监控,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是否对电梯进行了校验和调试; 10、制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立即申报。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 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现场监督检验内容有: 1、许可证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现象; 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等现象; 3、在施工前,是否书面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接收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查,有没有未经监检交付使用情况; 5、是否有因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或由其实施施工后特种设备是否存在有严重事故隐患; 6、是否存在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觉不符合条件,并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情况。 7、单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装备条件、检测手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对首次取得《许可证》(机电类)单位,取证后第一个年度施工业绩是否达成要求要求(对制造单位仅为负担由本单位制造设备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除外); 10、工程验收后,是否在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11、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能否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需应抢救援方法。 12、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变更、地址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立即申报。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对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许可证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现象; 2、是否有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现象(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除外); 3、是否有对使用过非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现象; 4、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了建档登记,并对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和气瓶编号、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是否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5、是否有充装由无许可单位制造气瓶现象; 6、是否有对气瓶进行改装或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后使用情况; 7、是否能按要求将气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时检验,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现象; 8、充装前和充装后,是否对气瓶进行了逐只检验,并做好了检验和充装统计。 9、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资质、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10、单位设备、设施、场地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11、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确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 12、是否含有一定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 13、是否按要求每十二个月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自有产权气瓶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气瓶充装和定时检验情况、人员持证等情况; 14、是否能向使用者宣传安全知识,并在所充装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15、是否制订有气瓶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 16、是否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验人员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充装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17、气瓶充装发生事故后,是否快速采取有效方法,并按要求立即、如实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 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验,实施日常监督检验和关键监督检验相结合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监督检验制度、责任制和检验计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验和关键监督检验。 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监督检验,对尤其重大危险源每六个月最少进行一次监督检验。在实施监督检验时,应关键检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关键场所使用特种设备,设区市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监督检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说明:本条要求了重大危险源和关键场所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是否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了使用登记;关键压力管道是否每十二个月定时办理使用登记复核; 2、是否使用无许可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或使用由无许可单位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或使用未经监检特种设备; 3、是否制订定时检验计划,是否提前最少30天申报检验,并按期进行定时检验; 4、是否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了定时校验、检修,并做统计; 5、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超出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或检验结论为停止使用(判废)特种设备,是否已停用报废,并向原登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对要求监控使用设备,是否制订有监控使用方法;对要求整改后使用设备,是否在进行有效整改后才投入使用; 7、是否制订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9、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 10、是否私自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 11、特种设备定时检验,是否由含有对应资格单位实施检验; 12、是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时自行检验; 13、是否制订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 14、是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是否快速采取有效方法,并按要求立即、如实向相关部门汇报。 16、锅炉压力容器拟停止使用1年以上,是否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留。重新起用是否经定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后,再投入使用。 17、是否有符合要求安全运行统计。 18、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或产权单位不变,但异地重新安装时,是否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应手续。 说明:本条要求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是否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办理了注册使用登记; 2、是否和有资格维护保养单位签署有维护保养协议;或有制造单位提供无偿维护保养证实文件;或和本单位有资格人员签署有维护保养责任书; 3、是否使用无许可证单位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或使用未经验收及检验特种设备; 4、是否制订有定时检验计划,是否能提前最少30天申报检验,并按期进行定时检验; 5、是否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了定时校验、检修,并做统计; 6、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超出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特种设备,是否已停用报废,并向原登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对检验汇报判为不合格或复验不合格,且提出整改要求,是否进行了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 7、在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自然灾难,或发生设备事故,或停止使用1年以上后,是否经全方面检验和维修保养,并完全消除影响安全隐患后,才投入使用; 8、是否制订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0、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 11、是否私自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 12、是否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要求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超出使用期; 13、对特种设备定时检验,是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计划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时检验、并含有对应资格检验单位实施检验; 14、是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时自行检验(年检、月检、日检);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了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验,对安全装置是否检验确定; 15、对检验汇报判为不合格或复验不合格,且提出整改要求,是否进行了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 16、是否制订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 17、是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是否快速采取有效方法,并按要求立即、如实向相关部门汇报; 19、对自行决定封停使用且期限超出1年设备,是否到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立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如未办理停用手续,是否按原期限进行定时检验; 20、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显著位置; 2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是否配置有对应数量营救装备和抢救物品; 2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或产权单位不变,但异地重新安装时,是否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应手续。 说明:本条要求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制度要求。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评审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设区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监督检验制度、责任制和检验计划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评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验。 负责实施检验检测和评审机构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评审机构,在使用期内最少进行一次定时监督检验。也可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时监督检验。受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验结果书面汇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评审机构检验制度要求 第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活动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是否按核准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有没有超出核准项目或由无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现象; 2、进行跨地域检验检测时,是否在检验检测前书面通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检验检测后汇报检验结果; 3、是否有将所负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情况; 4、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检验人员能否严格实施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验工作,是否按要求做好检验统计;检验工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是否能按时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6、发觉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监检中发觉重大技术问题时,是否立即通知使用、生产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同时填报检验案例。 7、人员资质、数量、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是否实施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了安全责任;现场检验是否能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是否存在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情况; 9、实际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是否达成向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检验检测服务要求,是否有有意刁难生产、使用单位情况; 10、分包专题检验检测项目是否选择经核准专题检验检测机构(未设置专题检测核准要求除外); 11、对核准检验检测项目,是否严格实施了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收费标准;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评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有: 1、是否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评审人员,是否进行了对应处理,其处理结果是否立即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是否有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并报总局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是否能立即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3、是否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咨询、检验检测,或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活动,是否能保守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 4、是否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评审人员能否严格实施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审工作;是否能自觉接收申请单位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5、是否对每十二个月开展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立即总结,并上报总局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人员资质、数量及其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在评审前,是否立即制订评审计划,并按要求提前通知申请单位和受理部门; 8、是否在要求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和评审汇报,并立即报送受理机构;在申请单位对评审过程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汇报后,是否能派出评审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验核实或进行复评。 说明:本条要求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评审机构检验制度要求。 第六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验问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验时,发觉有违反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方法,给予更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说明:本条是对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验,发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在采取必需方法同时,立即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通知其它相关部门,接到汇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必需方法立即给予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书面汇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部门。 说明:本条是相关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汇报制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验时,发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 1、超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2、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生产许可; 3、向无许可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实文件书; 4、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5、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发觉不符合相关法规条件,并在要求期限内(通常不超出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 6、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产品; 7、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说明: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情况处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如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由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说明: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情况处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发觉问题时,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处理。 说明: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情况处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发生未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评审,由负责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纠正;情节严重应停止其评审工作。被停止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在要求期限内对评审工作进行整理。在整理期间,不得再负担评审工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查情况属实,由负责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其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资格;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汇报》; 2、评审中发生重大失误; 3、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 4、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 5、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 说明:本条是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评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情况处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存在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行为,还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统一使用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统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见附件)。 第三十条 由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题检验,可参考本规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设计单位现场监督检验统计表 审查项目内容 审查方法及要求 审查结果 问题统计 1 关键检验内容 1.1是否有超出《设计许可证》范围设计产品现象。 查阅产品档案目录,审查其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2款、71条1款 1.2是否有将本单位设计任务委托给无许可单位现象。 查看转包、分包协议,审查分包商资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2款、71条2款 1.3是否有在外单位设计图样上签字或加盖本单位设计印章现象;或本单位设计许可范围之外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加盖外单位设计资格印章现象。 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2款、71条2款 1.4 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现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1条4款 1.5 设计产品是否有重大安全质量缺点或因设计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 向相关单位了解产品质量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1条3款 1.6设计管理制度和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 查阅质量手册和设计管理制度、各级设计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等,审查其是否齐全,是否立即修订。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1条2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14条3款、16、17条、70条6款 1.7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5份设计文件档案,审查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签字是否齐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8款 2 通常检验内容 2.1人员资质、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阅人员资质清单,审查人员资质、数量.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1条1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15条 2.2 设计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看设计工作场所、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审查其条件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14条 2.3产品设计总图上是否加盖设计资格印章,并按要求推行签字手续。 查阅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部署图),是否有设计印章,其印章是否已作废或为复印,其标题栏内签字是否齐全,签字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3款、71条2款 2.4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内是否向同意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汇报,并抄报审查部门。 审查年度综合性汇报和报送统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1款 2.5是否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查阅工作档案,审查档案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70条7款 2.6是否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了年度考评(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职员作应含有知识和能力)。 查阅人员考评统计,审查对人员年度考评内容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13条、70条9款 2.7设计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迁址、变更技术总责任人或审批人员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立即申报。 审查单位注册、登记等证书,并现场查看落实,是否有应申报变更事项而未申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57、58、59条 2.8设计单位名称或技术总责任人变更后,是否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办理立案手续。 现场查看落实。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和管理规则60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验统计表 审查项目内容 审查方法及要求 审查结果 问题统计 1 关键检验内容 1.1是否有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 查阅产品档案目录,审查其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14条、27条3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8条1款 1.2是否有将本单位产品制造任务委托给无许可单位现象。 查看转包、分包协议,审查转包、分包单位资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1.3是否有为其它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实等虚假随机文件现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27条2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8条3款 1.4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17条、27条1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8条2款 1.5 是否有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产品情况。 审查产品档案目录。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8条6款 1.6 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 向相关使用单位了解产品质量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26条1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8条 1.7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判定。 查阅设计文件,审查其是否经核准检验检测机构判定。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2条 1.8产品是否接收了检验机构监检,是否有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实现象。 查阅产品目录和档案,审查是否有未经监检出厂产品。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21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22条、26条3、4款 2 通常检验内容 2.1人员资质、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阅人员资质清单,审查人员资质、数量.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4条1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8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8条 2.2 制造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阅设备仪器清单,查看制造现场,审查其条件。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4条2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8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9条 2.3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 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等,审查其是否齐全,是否立即修订。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4条3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8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0条 2.4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5份产品档案,审查其质量统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签字是否齐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8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0条 2.5制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立即申报 审查单位注册、登记等证书,并现场查看落实,是否有应申报变更事项而未申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20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6、27条 2.6制造单位在产品出厂时,是否附有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证实文件 抽查5份产品档案,审查其是否有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实等文件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5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15条 2.7 电梯制造单位在委托或同意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时,是否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监控;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是否对电梯进行了校验和调试。 查阅委托协议,并审查对应监控、校验和调试统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9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现场监督检验统计表 审查项目内容 审查方法及要求 审查结果 问题统计 1关键检验内容 1.1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安装维修改造产品现象。 查看施工现场或查阅产品档案目录,审查其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1款 1.2是否有将本单位安装维修改造任务委托给无许可单位现象。 查看转包、分包协议,审查转包、分包商资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1.3 是否有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现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30条3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4款 1.4是否有向无许可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实书现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30条4款,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4款 1.5在施工前,是否书面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并查阅书面通知统计。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17条 1.6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接收了检验机构监检。 查阅施工档案,审查是否有未经监检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条例21条 1.7是否有因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 向相关单位了解施工质量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5款 1.8 由其实施施工后特种设备是否存在有严重事故隐患。 向相关单位了解施工质量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3款 1.9是否存在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觉不符合条件,并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情况。 审阅前次抽查、复查统计(汇报),审查整改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9条2款 2 通常检验内容 2.1人员资质、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阅人员资质清单,审查人员资质、数量.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10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8条 2.2单位装备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查看其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仪器,审查其条件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11、12、13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7、9条 2.3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立即修订。 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等,审查其是否齐全,是否立即修订。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9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10条 2.4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5份安装维修改造施工档案,审查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签字是否齐全。 □符合 □不符合 □有缺点 □无此项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39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10条 2.5对首次取得《许可证》(机电类)单位,取证后第一个年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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