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辰能集团企业外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派人员指受集团企业委派,代表集团企业权益,出席集团企业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包含外派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外派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第二条 外派人员由集团企业组织人事部考评总经理任免。外派董事、监事由集团企业高管或经营管理部人员出任。第三条 外派人员劳动关系、档案、考评、奖惩、薪酬、福利等接收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需依据法律和集团章程行使权力,认真推行工作职责。第五条 外派人员应立即将派驻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向集团企业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提议。第六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
2、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外派人员要在调查研究,充足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基础上,依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征求、搜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提议,研究提出拟发表意见,提交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第七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外派人员要严格根据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意见,行使职权。假如出现对未曾约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立即报请集团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不能私自做主。第八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集团企业外派人员要立即将会议情况及资料向集团企业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将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归档。第九条 外派人员任期由集团企业章程要求,但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评合格能够继任。第十条 外派人员推行董事、监事职责和落实集团企业意图要作为其业绩考评关键内容。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为集团企业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由组织人事部提出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给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很好推行职责,应立即给予更换。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违反集团企业相关要求或因工作渎职给集团企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视情节给予更换、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措施修改和补充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