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实施中国教育法和中国义务教育法,深入规范学校管理,全方面提升教育质量,依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员负责学籍管理和控辍工作,建立学籍学期会审制度,立即纠正或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新问题,立即了解学籍改变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十二个月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第
2、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私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要求办理入籍手续。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发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年纪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需立即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和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
3、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接收符合要求条件转学学生。第八条新生入学办理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依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儿女到指定学校报到。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女在本施教区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相关证实。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十二个月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
4、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依据接收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全部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要求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十二个月七月底前,依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依据接收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要求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要求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学籍管
5、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具体方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应做好跟踪调查和具体统计,汇报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要求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编码。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立即上学或在外地上学,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当地入学,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与毕业和升学考试。10.进城务工人员儿女,按要求在本市接收
6、义务教育,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能够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按转学处理。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用小学、初中新生,由学校在新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起源于该地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立案。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立案后在要求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13.残疾儿童入年纪能够合适放宽。能够到一般学校随班就读,也能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14.学
7、校招收小学十二个月级学生必需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三、转学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安排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步骤步骤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实、住房证实等原件。步骤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实。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步骤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
8、意接收转学证实和户籍迁移证实、住房证实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实。步骤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实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记录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说明:1. 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实。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实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立即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记录表,学校要立即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四、借读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须双方学校同意。
9、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需在录用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学籍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步骤步骤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步骤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收借读证实。步骤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借读证实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实。步骤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实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实安排借读。说明:1.同一地域小学、初中标准上不办理借读手续。2.借读生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学习。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十二个月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久支援边疆、
10、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儿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5. 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相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6.外省到本市借读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记录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五、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
11、课累计超出210个课时仍不能上学,能够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毕业年标准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同意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步骤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出210个课时仍不能上学可提出休学申请。步骤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2、住院病历(原件)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步骤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
12、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验。步骤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立案。步骤四:学校出具休学证实。学生因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出210个课时仍不能上学可提出休学申请。步骤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证实,步骤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步骤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立案。步骤四:学校出具休学证实。说明: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相关证实,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实。出国、出境所需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实,学校应如实开出。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
13、可抗拒原因休学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自同意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实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休学,复学须回原级就读。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六、留级和跳级第二十一条依据省学籍管理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不留级制度。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要求年限
14、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立案。七、毕业和修业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相关考查考评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无偿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无偿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无偿发给全省统一样式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它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八、升学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
15、学习。1.跨市(区)借读小学、初中毕业生,通常全部应回学籍所在地参与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2.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能够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能够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要求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1. 对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或某首先有突出表现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依据要求,民主、公
16、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异学生干部。2.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相关要求,应给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出十六周岁,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汇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取消学籍。3. 学生在受处分十二个月内,进步显著,确实更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能够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统计。4.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更正表现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可按要求送工读学校。到工读学校就读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考借读办理相关手续。5.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取消学籍。6.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纪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同意处理单位相关证实,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十、其它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汇报(需附相关证实材料),经同意后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