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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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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沟通,促进投资者对企业了解,对内规范运作,对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推进企业完善理结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企业经过多种方法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和投资者之间沟通,促进投资者对企业了解和认同,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关键工作。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2、门要求。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表现公平、公正、公开标准,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全部投资者享受知情权及其它正当权益。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企业讲话。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目标、标准和内容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目标是:(一)促进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企业深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投资者基础,取得长久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企业文化;(四)促进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加并举投资理念;(五)增加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企业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基础标准是:(一)充足披露信

3、息标准。除强制信息披露以外,企业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其它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标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还未公布信息及其它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情形,企业应该按相关要求立即给予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标准。企业公平对待企业全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老实守信标准。企业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正确,避免过分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标准。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法时,企业应充足考虑提升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标准。企业应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提议,实现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双向

4、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企业和投资者沟通内容关键包含:(一)企业发展战略,包含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计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含定时汇报和临时公告等;(三)企业依法能够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包含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项目或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等.(四)企业依法能够披露重大事项,包含企业重大投资及其改变、资产重组、收购吞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协议、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和大股东改变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企业其它相关信息。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九条企业网站中设置了“投资者关系”,公告企业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阅。第十条

5、企业应依据要求在定时汇报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立即公告变更后网址。第十条企业应对企业网站进行立即更新,并将历史信息和目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立即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十一条企业可在认为必需时候,就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它事项和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企业情况、回复相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提议。第十二条企业可尽可能安排投资者到企业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十三条企业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企业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关键信息。第十四条企业有必需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相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6、方面必需培训和指导。第十五条企业应设置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企业问询、了解其关心问题。第十六条咨询电话应有专员负责,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员接听和线路通畅。如遇重大事件或其它必需时候,企业应开通多部电话回复投资者咨询。第十七条企业应在定时汇报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企业网站公布,并立即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组织和实施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和部门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企业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企业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接和落实。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在全方面深入地了解企业运作和管

7、理、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制订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方面和系统培训。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培训和指导。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应连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相关企业各类信息并立即反馈给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二十四条企业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需要含有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方面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二)含有良好知识结构,熟悉企业

8、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三)含有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含有良好品行,老实信用。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含关键职责是:(一)分析研究。连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意见、提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立即反馈给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和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给予公布;会议及路演活动,接收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和机构投资者保持常常联络,提升投资者对企业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和其它上市企业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和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企业相关部门提

9、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主动维护企业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其它工作。第三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良好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或人员应立即归集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企业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主动配合。第二十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职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企业讲话。第二十八条企业可采取合适方法对全体职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认为必需和有条件情况下,能够聘用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

10、关系,包含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企业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其它服务。如企业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其它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企业内幕信息为另一家企业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企业利益。企业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企业就企业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讲话。企业应尽可能以现金方法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酬劳,避免以企业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法进行支付和赔偿。第三十条企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还未正式披露企业重大信息。对于企业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相关

11、资料和信息,如其它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企业应平等给予提供。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依据需要,在合适时候选择合适新闻媒体公布信息。对于重大还未公开信息,企业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企业应把对企业宣传或广告性质资料和媒体对企业正式和客观独立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企业本身提供(包含企业本身或委托她人完成)并付出费用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发表时给予明确说明和标识。第五章危机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碰到下列危机事项,应依据监管部门法律法规,主动采取应对方法,以确保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一)媒体重大负面报道;(二)重大不利诉讼;(

12、三)监管部门处罚;(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五)其它重大不利影响事件。第三十三条针对媒体重大负面报道,企业应根据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处理跟踪媒体、判定负面报道对市场影响,争取在影响还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二)发觉有对企业重大负面报道后,应该立即向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三)企业董事会依据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报道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处理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给予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立即和投资者沟通。第三十四条针对重大不利诉讼,企业应根据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立即进行披露,依据诉讼进展进行动态公告;(

13、二)诉讼判决后,应立即公告,企业应就诉讼判决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进行评定,并公告中给予说明;(三)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立即和投资者沟通。第三十五条针对监管部门处罚,企业应根据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受四处罚通知时,应立即公告;(二)企业应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方法给予公告;(三)若企业认为相关处罚不妥,应依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情进展和处理结果,给予公告;(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立即和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三十六条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企业应根据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因为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立即公告;(二)估计出现年度亏损时,企业应立即公布预警公告;(三)在定时汇报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立即和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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