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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10148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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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 第一条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置药品付款应该采取银行转帐方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最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统计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该采取专簿统计,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使用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条 在验收中发觉缺乏、缺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该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责任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四条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专员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统计,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使用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五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该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 医疗机构能够依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

3、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出本机构要求数量。周转库(柜)应该天天结算。 第二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出本机构要求数量。 第三条 门诊药房应该固定发药窗口,有显著标识,并由专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五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要求实施。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该在病历中统计。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要求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

4、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六条 处方调配人、查对人应该仔细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署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含: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实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保留应该在药品使用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建立对应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该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患者建

5、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九条 医疗机构购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置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该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 库(柜),应该配置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该配置必需防盗设施。 第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步骤应该指定专员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该有统计。

6、第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施批号管理和追踪,必需时能够立即查找或追回。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应该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空安瓿或用过贴剂交回,并统计收回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查对批号和数量,并作统计。剩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 收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员负责计数、监督

7、销毁,并作统计。 第八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该要求患者将剩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根据要求销毁处理。 第九条 含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同意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诊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含有戒毒适应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发觉下列情况,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 (二)发觉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督导检验总结为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加强禁毒工作意见(中发6号)、相关印发

8、(河北省落实落实设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五年计划实施意见)和(全省戒毒康复任务目标分解表)等文件精神,我院为深入加强和规范临床病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效使用,预防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12月10日医务管理部对药剂科、全院临床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进行了专题督导检验。此次检验关键结合特殊管理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安全储存设施,针对各科室具体情况,从药学角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储存条件、使用登记、交接班登记、药品效期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检验,并就存在问题进行现场纠正,对于科室存在共性问题立即反馈给护理部,以提升临床科室对特殊药品管理水平,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检验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存在问题1、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不完善。2、 使用登记内容修改处未签字。3、 部分患者身份证不详者,大夫未代签字。二、改善方法:1、 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学习,熟悉并掌握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各项管理要求。2、 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认真做好各项登记。下次检验时依据整改情况连续追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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