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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统一标准与准则用地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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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原则与准则 用 地 篇 广州市都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节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7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9 2.1 普通原则………………………………………………………………………………9 2.2 都市建设用地选址原则………………………………………………………………9 2.2.1居住用地……………………………………………………………………………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0 2.2.3工业用地……………………………………………………………………………11 2.2.4 仓储用地……………………………………………………………………………12 2.2.5对外交通用地………………………………………………………………………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16 2.3.1村民住宅用地………………………………………………………………………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17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8 3.1 普通规定………………………………………………………………………………18 3.2都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9 3.3.1 普通规定…………………………………………………………………………19 3.3.2村民住宅用地……………………………………………………………………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22 第四节 名词解释…………………………………………………………………………23第一节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实际状况,对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重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都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规定。 【条文阐明:1.1.1 都市用地分类参照《GBJ137—90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以及《村镇规划原则》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说 明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 R1 住宅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住宅用地 R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 社区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内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等用地 R4 社区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团队、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及进入房地产市场各种办公楼商业性展览设施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指提供作文化事业用地,涉及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等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休疗养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6 教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备保护价值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迹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他用途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合、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公司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涉及相应配套科研、办公、集体宿舍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公司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品为主储物用地 W4 物流业用地 是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物流集结点,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公司在空间集中布局场合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理运送、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3 管道运送用地 运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送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陆域某些,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涉及单位内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涉及其他各类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 S4 桥隧用地 供行人和车辆跨越某一地、物桥(墩)、隧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储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涉及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绿化用地,涉及其范畴内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油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涉及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合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涉及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涉及公共绿地及单位内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土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用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土地 EV 村建设用地 行政村生产和生活各类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因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钟矿藏露天开采用地 【条文阐明:上表参照《GBJ137—90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以及《村镇规划原则》GB50188-93】 1.1.3 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上表用地分类再进行相应详细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1.2.1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表1.2规定执行。 【条文阐明:参照《上海市都市规划条例》】 表1.2 都市建设用地相容性范畴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R1 R2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 W T S U G D 住宅 ● ╳ ╳ ╳ ╳ ╳ ╳ ╳ ╳ ╳ ╳ ╳ ╳ ╳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学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公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仓储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容许设立;╳ 为不容许设立;○ 由都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详细条件和规划规定拟定。 【条文阐明:以上建设用地适建范畴参照《北京规划设计通则》】 1.2.2凡须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表1.2规定范畴,应按《广东省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规定执行。 1.2.3 村建设用地相容性范畴参照表1.2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2.1普通原则 2.1.1 各项建设用地必要在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选址。 2.1.2 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选址,需以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为根据。 【条文阐明:参照《控规条例》】 2.1.3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市政工程外,禁止其她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要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关于部门审查认定。 【条文阐明:以上两条参照《重庆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4 都市滨水两侧和丘陵地区,应优先控制为都市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条文阐明:参照局业务会关于规定】 2.1. 5 最小用地规模控制:除必要市政基本设施或原有危(破)房拆建外,当用地独立有效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不大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时,不应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宜结合周边用地一并开发,或做为都市公共绿地。 【条文阐明:参照《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十八条】 2.2 都市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2.2.1居住用地 (1) 避免各种灾害,如地震断裂带、岩溶地段、沙土液化区、活动性冲沟、采空区、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沉没区等。 (2) 避让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危险品仓库区、珠江两岸控制地区、铁路沿线、水体周边、高速公路、迅速路一线。 (3) 地形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5度。 (4) 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齐全。 【条文阐明:参照《都市规划实务》】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2.1 公共设施按市(区)级、居住区(社区)级两级配备。 2.2.2.2 市(区)级公共设施选址规定: (1)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依照都市规划规定,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的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有关设施原则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2) 市(区)级教诲设施宜集中布置。 (3)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布置时应满足安全防护需要。 (4)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独立设立于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中心地段。 (5) 市(区)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 (6) 市(区)级商业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划中所拟定市(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商业设施。 2.2.2.3居住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规定: 文化娱乐和体育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社区或居住组团公共活动中心。 【条文阐明:以上各条参照《深圳市技术原则与准则》】 2.2.3 工业用地 2.2.3.1 一类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1) 可设立在都市住宅区相邻地段,其用地和住宅区之间宜设立防护绿带。 (2) 宜集中设立构成工业区且相对独立。 (3) 工业区‌与‌住‌宅‌区‌之‌间宜有商‌业‌或‌工‌业‌办‌公建筑‌作‌为‌缓‌冲‌区。 (4) 应有完善交通系统。 2.2.3.2二类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1) ‌用地应单独设立,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 (2) 与居住区之间必要依照其污染限度布置绿化防护带,且应符合防护距离关于原则。 (3) 有水污染物排放公司不得布置在都市水源地上游地区,有气污染物排放公司不得布置在都市上风向。 (4) 较为完善道路系统。 2.2.3.3三类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1) 相对独立设立,远离住宅区,与住宅区之间有较宽防护绿地。 (2) 禁止设立在水源保护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范畴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 (3) 工业区规划布局应符合主导风向及环保规定,工业区选址应在‌住‌宅‌生活区下风向(都市全‌年主导风向)为宜。 (4) 工业区与周边居住区、生活服务区必要设立一定绿化隔离带,保持必要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卫生防护原则。在既有工业用地区域建设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应当符合环保规定防护距离。 (5) 与都市交通性主干道或‌跨‌境‌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方‌便交‌通‌联系‌。 (6) 有‌足‌够‌‌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电‌话‌服‌务‌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设‌施。 ‌【条文阐明:以上参照《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 2.2.4 仓储用地 2.2.4.1 普通仓储用地 (1) 宜选址于都市重要出入口、铁路、港口、机场附近,并与都市干道和区域迅速交通系统有便捷联系。 (2) 应满足地质(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防灾、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及景观规定,并考虑与居住、工业等其他功能区互相影响因素。 (3) 新建海(空)港、工业区应当按规划规定配套建设仓储区。 (4)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同步应当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规定。 2.2.4.2特殊仓储用地 (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设施特殊需求,避免对其他用地产生干扰。 (2) 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合。 2.2.4.3危险品仓储用地 (1) 应遵循“分类存储、相对集中、恰当兼容”原则。 (2) 应远离都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保和防火、防灾规定,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3)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的和其他重要设施,其与都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公司和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关于规定。 (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地点应符合市政燃气工程关于规定。 (5) 煤炭及其他易燃物品仓库选址应满足消防和环保关于规定。 (6) 应搬迁严重影响旧城区都市环境和居民人身安全且缺少治理成效专业煤场、油(气)库,既有旧城区危险品仓储区应按专业规划规定逐渐搬迁。 2.2.4.4堆场用地 (1) 宜设立在都市市区边沿,应远离都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立。 (2) 应有较高地基承载力。 (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不大于300米,与其他设施防护距离不应不大于100米。 【条文阐明:以上参照《新细则》】 2.2.5对外交通用地 (1) 规划铁路线线路两侧应按50米控制预留用地。 (2) 公路客运站应在接近都市边沿都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客运量大且有良好对外交通衔接和换乘条件地段设立。公路货运站应设立于货品集散量大、与都市主干道有以便联系地段。 (3) 沿珠江广州河段码头及各建(构)筑建设不得超过珠江广州河段导治线范畴。应预留货运港区后方发展用地。危险品等专业码头建设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规范规定,并必要征求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4)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与外界应当设立不不大于50米防护绿地。 (5) 新建港口作业区与外界应当设立不不大于50米防护绿地;普通仓运码头与危险品码头相邻设立,普通仓运码头宜位于上游,两者之间应设立不不大于消防安全距离绿化带。 (6) 机场及新建港口均应解决好与道路交通、市政管线衔接关系。 【条文阐明:以上参照《新细则》】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2.6.1 供应设施用地 (1) 地表水水厂位置应依照给水系统布局、土地运用规划并经论证和审批后拟定;宜选取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以便地方。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都市规划拟定;宜与都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边环境协调;泵站周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米绿化带。 (2) 各电压级别变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都市规划用地布局规定;接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送以便;应考虑对周边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影响。 (3) 天然气门站选址在兼顾都市高压输气干线走向同步,宜尽量接近分输站,其站址应具备适本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标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布局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规定,且应远离都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公共场合;站址应选取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消防规定地段 (4) 都市加油(气)站站址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规划选址以《广州市区(原八区)公共加油(气)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根据。 l 封闭高、迅速路上配套加油(气)站规划选址以该路配套设施总体规划为根据。 l 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档别墅区、高档宾馆区、居民住宅社区等区域内不适当设立加油(气)站。 l 加油(气)站与都市一、二级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源汲水点水域距离不不大于1000米,陆域不不大于500米。 l 新建加气站应与既有加油站改造相结合。有条件时,加气站宜与汽车加油站合建。 2.2.6.2 交通设施用地 (1) 站场工程 l 次干道以及其以上级别道路原则上不设立路内公共停车场。 l 公交站场首末站应设立在都市道路以外用地上,每处用地净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紧张状况下,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可附设公共交通首末站,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规定,做好交通组织。 l 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均应在社区用地范畴内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站场用地规模不不大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站场用地规模不不大于4000平方米。站场选址应与住宅楼间隔不少于50米,并做好周边交通组织。 l 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点站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原则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依照实际状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互换乘。 l 汽车客、货运站场选点和规模应依照公路主枢纽规划定。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进行环保评估和满足绿色交通规定。 l 公交保养场应建在都市每一种分区线网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中点)。汽车保养场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闹市区、居住社区和主干道内,宜选取在有两条以上进出以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次干道附近。 (2) 都市轨道交通 l 风亭邻近有待建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建筑物,应尽量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退缩线之外,的确无条件,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领建筑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 l 出入口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退缩线之外,的确无条件,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有条件地方应与周边建筑物相结合。 2.2.6.3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 垃圾解决场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远郊。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宜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垃圾卫生填埋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应防止对环境导致二次污染,用地范畴周边应设立卫生防护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应设立不不大于20米绿化隔离带,周边宜设立不不大于100米卫生防护绿地;生活垃圾焚烧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不大于10米。 (2) 单独设立污水泵站,应结合周边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卫生防护距离,宜设立不不大于20米绿化隔离带。 (3) 污水解决厂用地应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防护距离为原则;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和都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污水解决厂周边用地性质,环境质量和卫生防护综合规定而拟定,在有条件状况下,污水解决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不不大于50米。若条件不容许,则应在采用卫生防护办法同步,设立不少于20米绿化隔离带。污水解决厂位置选取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工程总体规划规定。污水解决厂位置应依照都市污水管渠系统规划规定、都市地形和解决后污水(污泥)出路、污染物总量和水环境治理规定,通过技术论证后拟定。 2.2.6.4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人防工程出入口、风亭等设立规定参照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规定执行。 【条文阐明:以上参照《新细则》】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2.3.1村民住宅用地 (1) 应当布置在大气污染源常年最小风向频率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上游。 (2) 当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宜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3) 应当具备适合建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以便和有利安全地段。 (2)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分、环境安静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不不大于300m,重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 工业仓储用地必要在经规划批准工业集聚点选址建设。 【条文阐明:  依照寻常工作需要拟定】 (2) 商业、集贸用地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以便地段。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 应符合已批准中心村规划。 (2) 市政工程设施不适当设立在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沉没、内涝低洼地区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地震区。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及寻常工作需要拟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1普通规定 3.1.1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用地红线原则应与选址意见书选址范畴及界线一致,当因涉及都市基本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状况时,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可按都市规划及现状实际状况对原选址范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节,但不得超过原选址意见书核定范畴。 3.1.2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土地,原则上不得调节。 3.1.3通过法院拍卖、民事裁定或二级市场交易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作为建设单位变更根据,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设计条件须按原地块文本或规划规定执行。 3.1.4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照都市规划规定在建设用地范畴之外代征相应范畴其他用地,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核算范畴。 原则上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状况土地,并且尚未征用,应纳入代征用地范畴: (1) 规划控制宽度不不不大于50米市政道路、河涌,原则上代征至规划道路(河涌)中线。 (2) 现状道路需要扩征,原则上代征至现状道路边线。 (3) 宽度不不不大于20米道路、铁路、河涌规划控制防护绿地。 (4) 宽度不不不大于20米市政规划控制管廊用地。 (5) 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她代征用地。 (以上各条参照了宁波都市规划管理规定) 3.2 都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附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必要根据表3.1依照详细状况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规定。 表3.1 规划控制规定项目表 1 用地概况 用地单位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2 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人口密度 3 规划建筑设计规定 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 建筑间距 建筑退缩道路规定 4 公建配套规定 5 绿化规划规定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防护绿地设立规定 古书名木保护规定 绿地设立位置及规定 6 道路交通规划规定 地块四至都市道路有关参数 交通出入口方位 配套停车场(库)规定 7 专项规划规定 文物、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洪排涝、电力、交通、地质灾害等 竖向规划规定 8 规划方案布局及都市景观规定 9 其她规定 3.3 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3.1 普通规定 l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规定,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村庄规划。 l 村规划建设,应当选取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条文阐明:  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l 村建设用地重要涉及村民住宅用地、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经济发展用地、村市政设施用地和村绿化用地。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 l 村民复建用地规模应按照村民宅基地面积2.5倍拟定。 【条文阐明:依照实际工作经验拟定,需要小组讨论拟定】 3.3.2村民住宅用地 (1) 农民建自住房,必要符合已批准村庄规划规定,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局限性时,应充分运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 【条文阐明:  参照旧细则】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要根据村人口发展规模仿定。 【条文阐明: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3) 因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村民复建用地,必要在符合规划基本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详细位置和规模。 【条文阐明:依照寻常工作需要拟定】 (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按如下原则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如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如下;山区150平方米如下。 【条文阐明: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涉及行政管理用地、教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 (2) 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条文阐明:  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3) 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要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公共设施。 【条文阐明:  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4) 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安排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应符合表3.2规定。 表3.2 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及规模表 类别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材 每处建筑面积(平方米) 普通规模用地面积(平方米) 所需处数(处/万人) 行政管理 村委会 ● - 依照状况详细设立 教 育 机 构 小学 ● - 3500~4500 6000~8000(市中心区) 10000~1(普通地区) 1(18~24班规模) 幼儿园 ● ○ 1500~1800 1500~ 2(每所6~9班规模) 文 体 科 技 文化站 ○ ○ 350~500 1000~1200 1 小型运动场 ○ - 300 10000~15000 1 医疗保健 卫生站 ○ ○ 50~140 100~300 2~3 筹划生育指引站 ○ - 依照状况详细设立 公建配套 肉菜市场 ● ○ 公厕 ● ○ 垃圾转运站 ● 垃圾收集点 ○ ● 小百货店 ○ ○ 依照状况详细设立 粮油店 ○ - 中西药店 - - 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 ○ 综合副食店 ○ - 金融 信用社 ○ - 150 0.5~1 注:表中●——应设项目;○——可设项目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和《广州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规定》,请设计处或规划处进一步核算】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1) 村经济发展用地涉及工业仓储用地和商业、集贸用地。 (2) 商业、集贸用地必要按照规划统一布局。 (3) 商业、集贸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安全和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局。 (4) 工业用地必要在设立在规划拟定工业汇集区内。 【条文阐明: 参照GB 50188—93《村镇规划原则》】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 旧村改造绿地率不不大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不大于1平方米/人。 (2) 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不大于2平方米/人。其中50%必要集中设立。 (3) 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关于原则执行。 【条文阐明: 参照《广州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规定》】 第四节 名词解释 4.1 都市建设用地 指都市总体规划和都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 4.2 村建设用地 指村民生活和生产发展需要非农业用地。 4.3 净用地 指扣除都市公共用地以外用地。 4.4 都市公共用地 指都市规划道路、都市公共绿化、都市河(涌)及其防护用地等用地。 4.5 用地红线 指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建设用地范畴边界线。 4.6 用地面积 指用地红线所围合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4.7 用地项目名称 指经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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