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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某变电站消防系统设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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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变电站 消防系统设计技术方案 (审核稿) 第 2 页 **供电局变电站消防系统设计技术方案 目 录 1 概述 1 1.1前言 1 1.2 总则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引用标准 1 1.5 变电站形式 2 2 建筑防火 2 2.1 变电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 2 2.2 站区道路 3 2.3 站内建筑物 4 3 电缆防火封堵 4 4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5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 5.1 一般规定 5 5.2 变电站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6 5.3 变电站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 5.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9 6 水喷雾灭火系统 9 6.1一般规定 9 6.2操作与控制 11 7 气体灭火系统 12 7.1一般规定 12 7.2 操作与控制 14 7.3安全要求 14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8.1布置原则 15 8.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6 8.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6 8.4消防控制室防火要求 17 8.5系统设计原则 17 8.6火灾警报装置 17 8.7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18 8.8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18 8.9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8 8.10系统供电 19 8.11系统布线 19 9 灭火器配置 19 9.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19 9.2危险等级 19 9.3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19 9.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20 9.5灭火器配置原则: 21 9.6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22 10 110~500KV变电站消防标准设计 27 10.1 第一类:11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紧凑型(copass)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27 10.2 第二类:11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 27 10.3 第三类:22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28 10.4 第四类:22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 28 10.5 第五类:500kV变电站 28 (附录一)国家电力公司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标准 28 目录 第 2 页 1 概述 1.1前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电力供应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东莞近几年投产的变电站数量非常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设计和施工标准不够统一,在设计形式和施工质量上有较大差别。对于消防系统而言,仅仅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东莞供电局本身的一些要求,所以需要建立一套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相关标准,可以确保消防系统能够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进一步保障供电安全。 1.2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供电局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在变电站规划和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变电站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结合东莞供电局的实际经验和要求,采用的方案应确保可靠、安全、科学、合理、经济。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东莞供电局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220kV、500kV变电站的全站消防设计,适用于敞开式、户内式等各种形式的变电站。 1.4 引用标准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 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8)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9)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 10)《广东省110~500kV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审定稿(2002年版)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1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1.5 变电站形式 根据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同来分类,目前共分为五类: 1)第一类:11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紧凑型(copass)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2)第二类:11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 3)第三类:22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4)第四类:22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内、半户内布置。 5)第五类:500kV变电站。 2 建筑防火 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通过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并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 系统的配置应结合东莞供电局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系统的配置应考虑可靠、安全、科学、合理、经济。 2.1 变电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2.1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制楼 戊 二级 通信楼 戊 二级 屋内配电 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 丙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丙 二级 总事故贮油池 丙 二级 检修间 丁 二级 工具间(有可燃物) 丙 二级 水泵房、水处理室、水池 戊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 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表2.2 名称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贮油池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10 10 10 5 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6 10 15 10 屋外配电装置 10 10 — 10 5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5 10 — 5 总事故贮油池 5 10 5 5 —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当电气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要求时,注意隔墙应为耐火极限满足3小时的防火隔墙,楼板应为耐火极限满足1.5小时的防火楼板。 2.2 站区道路 2.2.1站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形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2.2.2进站道路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路宽不小于4.5米,纵坡不大于8%,所内道路路宽不小于3.5米,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混凝土路面。 2.2.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0.8)) 2.2.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0.9) 2.3 站内建筑物 2.3.1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物,当分开布置时,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的外墙的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 2.3.2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设施。 2.3.3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米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2.3.4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2.3.5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有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当门扇高度超过2700mm时,采用活动横梁的四扇甲级防火门。 2.3.6根据国家防火规范规定: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2.3.7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3.8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2.3.9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电缆防火封堵应注明亦需符合东莞供电局防火封堵标准。 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每100m段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3)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电缆层间电缆应采用阻燃式防火电缆、敷设完毕后采取下面两种防火措施:<1>外加刷防火漆;<2>在电缆间通往户外出口处,采用防火封堵。 3.2国家电力公司(2000)589号文颁发布了“国家电力公司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标准”按此标准执行。详见附录(一) 4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4.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3) 4.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4.1) 4.3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4.2) 4.4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1.3) 4.5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2.1) 4.6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2.3) 4.7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 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7.2.4)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1) 5.1.2变电站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或变压器水喷雾水量和室外用水量的50%及室内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 5.1.3单台容量为 125000kVA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4) 5.2 变电站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2.1变电站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 5.2.2站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5.2.3室外消防箱应采用不锈钢消防箱,箱内配置喷雾水枪1支,消防水带一条,消火栓扳手1个。 5.2.4建(构)筑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3) 建(构)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2.3 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体积(m³)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一、二级 丙类 10 15 20 25 30 40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20 5.2.5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7.1) 5.2.6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7.2) 5.2.7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7.3) 5.2.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1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7.4) 5.2.9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 60.0m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1) 5.2.10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3) 5.2.11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4) 5.2.12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 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5) 5.2.13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 1 个 DN150 或 DN100 和 2 个 DN65 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 1 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6) 5.2.14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 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8.7) 5.3 变电站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3.1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6)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2.4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 消火栓 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 (支)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继电器室、变 压器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 高度≤24m、 体积≤10000m³ 5 2 2.5 5 高度≤24m、 体积>10000m³ 10 2 5 10 高度> 24m~50m 25 5 5 15 其他建筑 高度≥6 层或 体积≥10000m³ 15 3 5 10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独立控制楼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消火栓系统。 5.3.3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2.1》) 5.3.4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2.3》) 5.3.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2.4》) 5.3.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 3 根时,可关闭 2 根。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2.6》) 5.3.7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1》) 5.3.8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3》) 5.3.9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4.3.5》 高层仓房(仓库)、高价仓库和甲、已类仓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变电站室内只设置一排消火栓,且要求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火栓的间距按下式计算: S2=(R2-b2)0.5 R——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消火栓保护半径为水带长度乘以折减系数和水枪充实水柱在平面上投影的长度; b——消火栓最大保护宽度; R=25*0.8+0.71*11=27.8m b=10m S2=26m 5.3.10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 2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6》) 5.3.1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7》) 5.3.12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8》) 5.3.13消火栓按钮应具有直接启泵功能,建筑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还应能够显示地址。 5.3.14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 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9》) 5.3.15变电站综合楼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查专用的消火栓。 5.3.16变电站综合楼的最高部位应设置重力自流消房水箱,容量不小于12 m3。 5.3.17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4.3》) 5.3.18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4.4》) 5.3.18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5》) 5.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5.4.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10》) 5.4.2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水泵进水管的阀门不应采用蝶阀。 5.4.3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5.11) 5.4.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11.5.13》) 5.4.5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稳压供水设备的,稳压泵应有备用。 5.4.6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6.9) 5.4.7水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 5.4.8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6.2.3) 5.4.9消防水池的补水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维护。 5.4.10消防水池应设水位信号装置,并有报警功能。 5.4.11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6 水喷雾灭火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单台容量在125K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它灭火系统应按照《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执行。 6.1.2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设计喷雾强度为20L/min×m2,集油坑为6L/min×m2,持续喷雾时间为0.4h。 6.1.3变压器水喷雾灭火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 MPa。 6.1.4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 6.1.5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外形凹凸不平而且有许多突出物的变压器,在决定面积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圆整为简化的图形。 6.1.6保护对象的水喷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 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规范计算确定。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1) 6.1.7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3) 6.1.8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4) 6.1.9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5) 1)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3.2.5.1) 2)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3.2.5.2) 3)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3.2.5.3) 4)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3.2.5.4) 6.1.10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列表)。管网要有可靠接地。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mm)表2.5 电压(kV) 距离(mm) 电压(kV) 距离(mm) 1~10 200 220J 1800 15~20 300 330J 2600 35 400 500J 3800 60 650 110 900 110J 1000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85) 6.1.11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不同厂家的产品,参数有一定差别,应提供所使用喷头的资料。 6.1.12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必须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产品。 6.1.13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不应采用撞击型水雾喷头。 6.1.14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前应设过滤器。 6.1.15雨淋阀组应设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或带有雨棚的防护网内,其安装位置宜在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操作的地点。雨淋阀组距被保护变压器的距离应不小于15m,阀体中心距地面高度为1.2m。有防火墙隔开时,距离不限。 6.1.16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亦应设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4.7目/cm2。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6.1.17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过滤器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镀锌钢管,且宜采用丝扣连接;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管道采用丝扣连接;公称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用卡箍或法兰连接 2)在管道的最低点和容易形成积水的部位应设泄水阀、排污口。 6.2操作与控制 6.2.1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模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6.0.1) 6.2.2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缆式线形定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或闭式喷头。当采用闭式喷头时,应采用传动管传输火灾信号。(《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6.0.3) 6.2.3变压器周围火灾探测器应设置两组。只有当两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区内存在着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雨淋阀的指令。变压器附近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 6.2.4水喷雾系统灭火控制器应选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启动按钮应有保护措施。 6.2.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6.0.8) 1)选择控制方式; 2)重复显示保护对象状态; 3)监控消防水泵启、停状态; 4)监控雨淋阀启、闭状态; 5)监控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 7 气体灭火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户内变电站的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应设七氟丙烷等气体灭火系统。其它电气设备房间不设气体灭火系统。 7.1.2在常规电气设备敞开式布置变电站内,单幢油浸电容器房,不设气体灭火系统。 7.1.3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 7.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1.4) 7.1.5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1.11) 7.1.6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3.1.12) 1)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7.1.7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3.1.13) 7.1.8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4.1.8) 7.1.9防火区内配置的防火阀,应采用可电动启、闭的全自动防火阀。 7.1.10防火阀控制箱、模块箱等应安装在防护区外部相近的走廊处,不应安装在防护区内。 7.1.11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1.13) 7.1.12防护区维护结构承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5) 7.1.13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6) 7.1.14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7.1.15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8) 气体防护区泄压口面积设置参考 防护区净容积m³ 100 300 500 800 1200 1500 灭火设计浓度8% 泄压口面积m² 0.028 0.082 0.137 0.22 0.33 0.412 设置正方形泄压口边长b(m) 0.17 0.29 0.37 0.47 0.57 0.64 设置圆形泄压口直径φ(m) 0.19 0.32 0.42 0.53 0.65 0.72 灭火设计浓度9% 泄压口面积m² 0.031 0.094 0.156 0.25 0.375 0.468 设置正方形泄压口边长b(m) 0.18 0.31 0.4 0.5 0.61 0.68 设置圆形泄压口直径φ(m) 0.2 0.35 0.45 0.56 0.69 0.77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浓度采用8%;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 电机房等防护区设计浓度采用9%;以上数据按防护区最低温度20℃计算。 7.1.16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9) 7.1.17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7.1.18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7.1.19输送管道不得跨越裸母线,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1.20所有管道应妥善接地。 7.1.21防护区门、窗上的玻璃采用工业建筑用钢化玻璃或铅丝玻璃。 7.2 操作与控制 7.2.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1) 7.2.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2) 7.2.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制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3) 7.2.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4) 7.2.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5) 7.2.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6) 7.2.7紧急启动按钮、紧急停止按钮应有保护装置。 7.2.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5.0.7) 7.3安全要求 7.3.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 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中。(《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6.0.1) 7.3.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6.0.2) 7.3.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6.0.3) 7.3.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6.0.4) 7.3.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6.0.5) 7.3.6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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