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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八议”制度大学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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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013届毕业论文题 目 论“八议”制度 _专业班级 09级法学1班 学 号 0921020103 学生姓名 高山 指导教师 雷琼芳 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 学院名称 法商学院 完成日期: 2013年4月30 日论“八议”制度On the deliberation system 学生姓名 高山 指导教师 雷琼芳 摘 要“八议”制度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涉及社会文化,法律,阶级构成等多个方面。“八议”现于先秦时期,通说认为于曹魏时期成制,经历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于隋唐发展至鼎盛时期,于清末被废除。本文着眼于“八议”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这条主线,详细介绍

2、“八议”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经过和消亡的原因和结果,力图让人们宏观的了解“八议”制度。本文介绍了“八议”制度的概念,“八议”的实质是我国古代为了巩固封建阶级统治而诞生的一项制度,从外部来看,这项制度将地主阶级和平民阶级鲜明的区分开来,不断地加剧了地主阶级和平民的差距,从内部来分析,“八议”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阐述了各个朝代“八议”制度的发展情况和影响;第三部分是对“八议”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分析“八议”制度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如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之下,有利于加强统治者的威信,巩固统治,同时“八议”制度加剧了社会各个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容易导致

3、社会矛盾激化;并且结合现实,分析“八议”制度对当今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给人们以警示作用,时刻提醒人们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忌搞特权主义,这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八议”制度;司法特权AbstractDeliberation system is a very important institution throughout the ancient feudal society in China, involving many aspects of the social, cultural, legal, and class composi

4、tion. Deliberation is now in the pre-Qin period, Tong said that Wei period into the system, through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development heyday in the Tang Dynasty, was abolish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looks at the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and dis

5、appearance of the main line, details the background of the system of deliberation development after the demise of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rying to get people macro understanding of deliber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both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6、 deliberation system, allowing readers to understand what deliberation system, what kind of deliberation in the ancient literature; second part of deliberation talk about the history of the system, from the background of the system of deliberation to describe the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on system ti

7、me line, details the various dynasties delibera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act of the system; part of the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deliberation system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deliberation system of ancient feudal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reality, a

8、nalysis system of deliberation in todays society bring the positive impact of what.Key words: Deliberation system;Historical evolution;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绪 论4一、选题背景和意义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4三、研究方法5四、主要创新点5第一章“八议”制度概述6一、“八议”制度的概念6二、“八议”制度的实质6第二章“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7一、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7(一)西周时期

9、的“八议”制度产生的背景7(二)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的实践7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八议”制度9三、两汉时期的“八议”制度11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制度13五、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14(一)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鼎盛时期的状况14(二)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16六、宋元时期的“八议”制度17七、明清时期的“八议”制度18(一)明清时期的“八议”制度的状况18(二)清末“八议”制度的废除19第三章“八议”制度在古代司法中的利弊20一、“八议”制度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积极影响20二、“八议”制度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消极影响20第四章“八议”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借鉴作用2

10、1一、“八议”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作用21二、“八议”制度对现代社会的警示作用和防治方法22结 论24参考文献26致 谢27 27绪 论一、选题背景和意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八议”制度的研究文献并不太丰富,且是针对某一时期或是某一朝代进行具体的探究,没有一个比较宏观的,纵贯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文章论述。在此背景下,选择此文章题目,力求以中国古代朝代更替为主线,将“八议”制度尽可能多的反映出来。“八议”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不能被忽视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中国古代封建礼法的了解,能够更好的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认识。在国外,几个古老文明的法学发展历程,人

11、们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其中罗马法更是对当今的现代法学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在如此背景下,加强对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研究,让更多的人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成就,就非常必要了。了解一个国家,必先了解其文化,而法学发展的历程,也就成了构成一个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其中,“八议”制度这一非常重要的古代制度,也就成了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中国古代“八议”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学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另一方面,“八议”制度中的很多思想能够为如今的法学发展所借鉴,所警醒。借鉴其中能够利用的东西,警惕其中“官民区分”,“轻重有别”的不均等思想,为如今法学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起到警

12、示作用。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对于“八议”制度的研究,国内的学者主要的方向有如下几个:对“八议”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的研究;对周礼,八议之辟的考论;结合“八议”制度和当今法学发展,谈谈“八议”制度本身给当今人们哪些警醒:针对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进行分析阐释等等。相关的研究有,但是论文的数目不多,方向也比较分散。温慧辉的周礼“八议之辟”考论从古代礼法的角度考量汉代以前的“八议”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的;林义全施润的论传统中华帝国的“同罪异罚”从“八议”制度去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其在那个时代存在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必然消亡的原因; 龙大轩的八议成制于汉论考认为,八议制度确立时间为汉代,而不是

13、通说的起于曹魏;马桂菊的浅谈“八议”制度着重对八议制度的起源和适用对象进行阐述;余龙生的浅谈“ 八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对八议制度的演变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系统的分析。国外对于中国“八议”制度的研究著作较少,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翻译我国的部分著作并进行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是国外的专家学者从比较宏观的方面对“八议”制度进行考量。三、研究方法 1.对比分析法。运用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八议”制度的起源、发展、兴盛以及衰退的全面考察和该制度在各个朝代的社会背景的比较,为完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2.文献研究法。运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对“八议”制度的描述,再现当时“八议”制

14、度对封建统治的重大影响。 3.跨学科研究法。运用跨学科研究法,通过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相关史学资料的研究,翻译古代文献等等方法,力求再现出“八议”制度的影响程度。 4.个案研究法。运用个案研究法,通过对我国古代“八议”制度实施过程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大家能够更深刻,更直接的体会到八议制度的影响力和发挥的作用。四、主要创新点通说认为“八议”制度起于曹魏,并且提供了大量的依据,但是从一些文献中的描述可以看出,“八议”制度在汉代就可以见到比较规范的雏形,因此,“八议”制度应该能够推断出成制于汉代。此外大部分文章都认为,“八议”制度给中国古代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因素,那么我的观点认

15、为,“八议”制度在古代带来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并且不仅仅止于此,在当今社会,“八议”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仍然很大。第一章“八议”制度概述一、“八议”制度的概念 “八议”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刑罚中对八类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永徽律疏曰:“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 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 议其所犯,故曰八议。”律本注曰:议者, 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据

16、周礼秋官小司寇载西周时有“八辟丽邦法”,“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 八曰议宾之辟”。辟, 法也。1因此可知,“八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审判之中,并且针对的对象不是普遍意义的,而是在封建阶级统治中有特殊身份的,或者对封建统治着有着特殊贡献的人。对于他们的刑罚处罚是由封建统治者来决断的。而周礼中的八议之辟也即后来的“八议”制度的雏形。可见在先秦时期,八议的早期形式即出现了。二、“八议”制度的实质“八议”制度是我国古代为了巩固封建阶级统治而诞生的一项制度,从外部来看,这项制度将地主阶级和平民阶级鲜明的区分开来,不断地加剧了地主

17、阶级和平民的差距,这种矛盾不断积累,最终将会产生社会动荡和变革。从内部来分析,“八议”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统治阶级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不断增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也要笼络同等阶级势力的支持,而笼络的手段即是在统治阶级能够够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但是,一旦这个集团的成员危及到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的时候,“八议”制度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了,“十恶不赦”即是“八议”制度的例外表现。_ 1孔颖达.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二章“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一)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产生的背景西周时期,普天之下莫

18、非王土,天下之民莫非王臣。周天子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将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或者对统治阶级有着重大贡献的臣子分封为诸侯,拱卫王畿之地,目的是为了加强自身的统治。但是与此同时,各路诸侯如果触犯了法律,天子不可能一味斩杀,而是必须充分权衡利弊,仔细斟酌而后作出决断。统治者从“礼”的角度出发,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逐渐形成了八议之辟的做法。通俗来讲,即是对拥护自己统治的诸侯王臣们给予特殊的照顾,进而提高自己的威信,巩固封建统治。(二)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的实践周礼中的规定和后来形成的八议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秋官小司寇中规定八议之辟分别是: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

19、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所谓“亲”,贾疏说是指:“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颜师古说是指“王之亲族也”。即是说五服之内皆为亲,或是认为亲是指王室的亲族。对于其余的分类,郑玄认为“故谓旧知也”、“贤有德行者”、“能谓有德艺者”、“功谓有大勋功和立功者”、“勤谓憔悴以事国”、“宾谓所不臣者”,并猜测是否是“三恪二代之后”。对于“贵”,贾疏认为:“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2“八议”之辟即是指八种议刑之法,符合此八议条件的,即使有罪也可以得到减免刑罚的特殊待遇,比如“议功之辟”是根据犯罪人的功劳大小来决定是否对其减免刑罚;“议贤之辟”是根据是否贤德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议贵之辟”、“议勤之

20、辟”是对那些为国家有大贡献的大官僚、大贵族减免刑罚。_ 2贾公彦.周礼注疏卷35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清代孙诒让正义曰:“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仍有刑也。”3在西周前后的社会司法实践中,确实体现着“八议”原则,比如周初统治者有着类似于“议宾之辟”的做法。西周早期,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推行怀柔和缓的统治政策,周公不断告诫康叔治理商朝的遗民要“明德慎罚”,参考适用商时期合理的刑罚,不可随意刑杀。从尚书酒诰中可以体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对无视或者违反戒酒命令的殷商臣工,

21、不用刑杀,而是以教育代之。对殷遗民的宽缓政策,正是“议宾之辟”的体现,保证了周朝初期社会的平稳安定。对于“议勤之辟”,“议能之辟”,根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的记载,叔向因其弟有罪受到牵连时,晋侯问叔向罪行于乐王鲋,答曰:“不弃其亲,其有焉。”於是祁奚老矣,闻之,乘驲而见宣子,曰:“诗曰:惠我无疆,子孙保之。书曰:圣有谟勋,明徵定保。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4祁奚明确提出宽缓“能者”的主张,并且说叔向有谋略,存社稷,有大功,这也包括了“议勤之辟”的含义。此外,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魏伤于胸。公欲杀之,而爱其材。使问,且

22、视之。病,将杀之。魏束胸见使者,曰:“以君之灵,不有宁也!”距跃三百,曲踊三百。乃舍之。杀颠颉以徇于师。魏与颠颉同罪而异罚,因为“公爱其材”。 5公羊传进一步解释:“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归之于者何?归于者何?归之于者,罪已定矣,归于者,罪未定也。卫侯之罪何?杀叔武也。何以不书?为叔武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叔武?让国也。”说明春秋时期,对“贤能”及对国家有贡献者法律上有所优待。6_ 3孙诒让.周礼正义M.中华书局,1987. 4徐复观.徐复观论经学史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5 乔伟文.乔伟文集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566. 6 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

23、民出版社,2000: 233.此外,贵族犯罪,要根据其身份进行“议罪”,个人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左传昭公元年记载,公孙楚已聘郑徐吾犯之妹,但公孙黑强行下聘礼。后来该女自择子南氏(公孙楚)。“子皙(公孙黑)怒,既而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取其妻”。子南将子皙击伤。对此,子产曰:“直钧,幼贱有罪,罪在楚也。”乃执子南,而数之,曰:“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子皙,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其从兄,不养亲也。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

24、”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全由子皙无理取闹引起的,子南将其击伤应属于自卫行为。但当时子产认为罪在子南,只是因为子南“幼贱”。不过,由于他的身份是大夫,国君不忍杀之,于是又把死刑改判流刑。类似的“议贵之辟”在金文中也有出现,如亻朕铭文中出现的案例,是两个贵族关于五名奴隶的争讼。原告牧牛,根据学者分析,应该是周礼中的牛人。7审判官伯杨父认为,牧牛控告自己的上司,且违背自己的誓言,应该处以刑罚。伯扬父如此判决,并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强调“女敢以乃师讼”,更多的则是体现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等级身份进行的自由裁量,由于牧牛再次起誓并服从判决,所以对其减轻处罚,西周法律对宗族凝聚力的维护,于此可见一斑。二、

25、春秋战国时期的“八议”制度 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为了打击和削弱贵族大家的势力,保证国家至上,主张驾驭臣属,强调绝对君主专制。因此,对宗室贵族享有的法外特权给予了猛烈地抨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商君书刑赏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败於后,不为损刑。有善於前,有过於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说明商鞅主张有善德者犯法也必须依法论罪,“忠臣孝子有过”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_ 7 李学勤.新出青

26、铜器研究M.文物出版社,1990.,“守法守职之吏”若犯王法,也“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韩非子有度亦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些主张与“议勤之辟”“议贵之辟”、“议亲之辟”的观念可谓针锋相对。表明在法家眼里,“法”体现和代表着“公平”、“公义”,管子明法解解释:“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慎子逸文则云:“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说明“法”是和“私”相对立的公共规范。 法还可以统一思想和言行。强调“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说明法家主张刑无等级,但同时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最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所以,

27、“一断于法”的思想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做到。其实,这些倡导并主持变法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必非无的放失,他们针对的正是周代以来贵族的“八议”特权。说明周礼中的“八议”应形成于战国之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就存在如此系统的规定,不排除周礼作者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整理完善的可能。而周礼作者设计这一系统的“八议之辟”也表现出礼与法结合的倾向,表明作者认识到在阶级社会里,简单严酷的刑罚是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礼乐规则之上,这与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礼乐道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值得深思的是,以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秦律,并没有完全接受其所提倡的“刑无等级”原则,实际应用中却是因人而异,即依据行为人社会

28、地位的不同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太子犯法当刑,但因太子是“君嗣”“不可施刑”而对其傅和师进行了处罚。秦律也根据犯罪者官职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刑罚是否减免。秦律杂抄规定:“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医殳(也),戍二岁。”意谓不应从军中领粮而领了的,若是官吏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若非官吏,则罚戍边二年。 可见,官职的有无决定了量刑幅度上的差异,虽犯同样的罪,官吏只被处以很轻的罚二甲之刑,而庶民却被处以戍边二年的重刑。这种同罪异罚的刑罚原则,说明了秦律对官僚特权的肯定与维护。秦律不但赋予了官僚可以减免刑罚的特权,还赋予了官僚

29、可以免受什伍连坐法惩罚的特权。例如,法律答问就有这样的记载:“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即官吏任职于官府,是否因其同伍之人犯罪而连坐?回答是不应当连坐。这也反映了官吏与庶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游士律还规定:“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证明爵位的高低决定着刑罚的轻重。这些都与周礼中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三、两汉时期的“八议”制度到了汉朝,八议之说频繁出现。笔者综罗汉史资料,发现汉代人直接称述八议的记载共有1O处,列下表:序号人物年代内容出处1班固3292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汉书刑法志2王符约85162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

30、时雍也潜夫论述赦3马融79166谓在八议,君不忍刑,宥之以远。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马融日4郑玄127 200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礼记曲礼上郑玄注5张逸? 一193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礼记曲礼上孔颖达疏引张逸云6汉安帝107 125在位朕览八辟之议,不忍致之于理。其贬(刘苌) 为临湖侯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 乐成靖王党传7盖勋中平元年184吾以子罪在八议, 故为子言。吾岂卖评哉。后汉书-盖勋传注引晋司马彪续汉书8蔡邕132 192(陈球)父病去官,居家半年,以授廷尉,八议 (宋)容迈蹇口口无牵民, 乃迁卫尉,遂作司空。隶释卷一陈球后碑9申屠蟠卒于190年后年74岁假玉不值明

31、时, 尚望追旌间墓,显异后嗣, 况事在清听,不加八议,哀矜之贷,诚为朝廷痛之。太平御览卷四四一,人事部贞女下引杜预女记日10应劭?-204陈忠(? 一126年)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后汉书应劭传, 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后汉书应劭传根据以上资料显示,公元一、二、三世纪的汉朝人都提及到了八议,当时汉代已形成了这样的法律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八议作为汉代出现的新概念,应当是针对此一定时期内新出现的事物或制度而言的,不可能没有相应的参照而凭空冒出一个新概念。当然可能是八议是对原有学说进行继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不一定非要现实生活中有相应的制度才会有相应的称谓。然而参考历史,可以知道八议之前身

32、乃是周代的八辟。如果是一成不变地照搬,当继续称八辟更符合逻辑,而事实是此时已改称八议,故八议之于八辟是不同的。考察相关记载可以知道,二者不但名称不同,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从程序来分析,八辟重在“辟”字,即偏重刑罚方面;八议重在“议”字,偏重程序方面。说文云:“辟,法也。从辛,节制其罪也。”结合周礼秋官小司寇的记载,贵族犯罪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仍然有八种惩治其罪的方法,也即八辟,小司寇自行议定后,可施以刑罚。而八议是指八种官僚贵族犯罪,有司不能径行裁夺,而要奏请公卿大臣群议如何定罪量刑,议的结论最后还要奏请皇帝决定。对这种程序设置上的区别,已故著名法学家董康先生已经注意到。

33、他指出;八辟,即唐律之八议,次序微有变更。而唐律之应议者,死罪则援引条文,止云应拟死罪,不明定其为斩为绞”,再交由大臣群议,皇帝裁夺;“周代法制,较后代简略,推本经丽邦法附刑罚之意,是议定之后,加以刑罚,议之特权,操于小司寇。”由此可以看到两者之差异。正因其有不同,进而推断,应当是汉代生活中有了不同于周朝八辟的新制出现,在语词概念上才出现八议的说法。其次,汉儒所称周之八议当是用汉代新制代称旧制。上表的十则资料,都是东汉人称述八议之语。奇怪的是,东汉前从未见直呼八议之名的情形。到了公元一、二、三世纪,八议的说法频繁出现绝非偶然,必然是生活中有了八议这一新制度,儒生借其名以代称周代旧制罢了。此一推

34、想还能得到印证。8郑玄在为礼记中“刑不上大夫” 一语作注时,使用了八议之名,谓“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_ 8李衡梅、吕绍纲.“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 J.史学集刊,1982(1).郑玄为东汉著名经学家,其主要学术成果是对儒家经典进行注解,其方法是引用汉代律令制度为儒经中的相关内容作注,史称“引律注经”。其所称引的八议,当然不是周之八辟。如果是周之八辟,依据其治学严谨的风格,当照抄其字即可,不可能擅自改作新名;应当是现实律令中已有八议的制度,并且其又是源自周代八辟,所以引用其名以证周制。第三,从表上所列的后五条材料更加可以看出,八议在汉代是可以运用的,绝不仅仅是空文。从

35、汉安帝、盖勋、蔡邕、申屠蟠到应劭所说之言,都是当时八议的运用问题。以下仅以蔡邕的陈球后碑作一个实证分析(陈球后碑系指刻于陈球墓碑阴背面的文字)。陈球在汉灵帝时曾任廷尉,乃汉时最高审判官。陈球后碑称其“父病去官,居家半年,以授廷尉,八议窟口口无牵民,乃迁卫尉,遂作司空。”碑文中明确出现了八议二字,遗憾的是“窟”字后缺两字,难以确知其意。凡碑文之言,当是对死者盖棺定论之语,所述所涉,必是冢中人亲历亲为之事,而绝非他人它事。借此能够推断,八议使用在此,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是陈球曾因犯案而在定罪量刑时享受过八议的法律照顾,二是陈球作廷尉时曾运用八议来解决案件。参考后汉书本传,陈球在建宁年间(1681

36、71),“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右,为仇家所谤,徵诣廷尉抵罪。会赦,归家。”这说明他确曾因谤涉案被问罪,后来被免了刑,此八议的运用很可能是前一种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皆可证实八议在此时已成为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制度 到了曹魏时期,汉代时的各个贵族势力割据,分立,形成了各自的统治格局,但是整体上来看,曹魏时期的各个势力还是在汉代理发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各自的法律体系。曹魏法律形式呈多样化,除“律” 以外,还有大量的“令”、“科”、“比”,以及法律解释“律章句”等,都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八议入律。八议人律可以成为律中立法;八议不入律而人于令、比、律、

37、章句等, 同样可以被认为是确立为法律制度。各方割据势力在承袭汉制的基础之上,有着各自不同的法治理念。这一时期,刑罚更多的依赖于各势力首领的决断,司法审判更为主观,更加依赖于统治者个人的意识,误判错判的情况增多。不同的统治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统治思路。但总体来说,乱世用重法这一总体的规律还是贯穿于整个曹魏时期的。 晋朝承于曹魏,所沿用的法律制度也较曹魏相像,由于魏律内容繁杂,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参考汉律及魏律来修编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颁行全国,此即晋律。因于泰始年间颁行,又称泰始律。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实行全中国的法典。张斐、杜预各别又为晋律作注本律解(张

38、着)及律本(杜着)。经晋武帝批准后,该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与晋律统称“张杜律”。到了南北朝时期,社会总体上仍然是动荡不安的,各国之间形成了对峙的局面。这一时期,各种学说思想齐放,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出现了以法治国、务实求治的主张和无君论等有价值的观点,也产生了消极颓废、遁世游仙的思想,影响最大的是玄学思想。“官当”一词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之中。五、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一)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鼎盛时期的状况1.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翻度的超越八议之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特殊待遇唐律疏议记载,“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

39、议之人犯死罪,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日八议。”这些特殊待遇包括以下几项:符合八议范围的贵族犯罪,法司不可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尚书令在办公处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往往会下旨减轻处罚,如:赦死刑为流刑。犯十恶者不用不能适用八议制度减轻其罪。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制度的超越对审级制度的超越。唐朝的审级可以分为五级,分别是:县司、州府、尚书省、大理寺、中书门下。八议之人犯罪,主管法律的官员不得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这是对唐朝审级制度的超越和补充,用例外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制特权。八议制度对法律功用的超越用法律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平衡和特权。八议之

40、人,主要是地主阶级,是代表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为了维护政治的稳定,在涉及地主阶级的不同利益共同体的切身利益时,最高统治者需要调整各种利益,并且维持自身结构的稳定。八议制度是古代法律调整利益共同体均衡的产物与工具。八议制度所体现的贵族特权八议制度重在强调“议”和“减”二字,“议”字是地主阶级贵族所享有的程序特权,在审级和刑法审慎性上都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用程序的不平等来维护实体的不平等。“减”字是实体特权,八议之人犯罪,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或从轻处罚。这是八议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实体特权。八议制度是官僚贵族特权的具体化。八议制度与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奏是唐律创立的一项制度是为了给皇帝考量的时间

41、,可以在反复权衡利弊之后,重新作出赦免或减刑的决定。体现封建时代开明统治者审刑慎杀的指导思想。八议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体现同时也较前代有所超越。八议之人在京外京内犯罪都由皇帝裁决,不受地方管辖。皇帝往往会下旨减轻处罚。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2.八议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其体现的唐朝诉讼制度议亲与议故一为议亲。即是皇亲国戚皇帝及后妃的亲属们。二为议故。即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旧官吏。此二议有违在诉讼中实行司法官吏回避的制度,唐六典:“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八议制度中议亲议、故是对其自身制度的突破,将与皇帝有关的人犯罪进行由皇帝裁断,这是对回避制度的一种超越。议贤

42、与议能三为议贤。所谓贤者,实际上就是知名人士。四为议能。即封建统治阶级中能够治军治国的杰出人才。这两类议请之人是古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体现,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宗法、家庭为本位。贯穿于“中华法系”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兼用“礼”与“法”的两手,以确谚和维护宗法、家庭、伦理的各项制度。体现出法律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议功、议贵与议勤五为议功。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六为议贵。即国家高官或有国公以上爵位者。七为议勤,即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的人。这三类议请之人是为了维持封建国家的有效运作。对于国家制度与机构运作有功德的人,法律给予其特权,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是法律从国家机构层次出发,

43、强调稳定与秩序。议宾八为议宾,是前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这是对古代赦免制度的补充,所谓“赦免”,是指由最高统治者发布特别的命令。免除犯罪者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刑事责任。封建时代,“大赦天下”更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对于“宾”。唐朝规定以“议”的形式来进行或赦或免,不同于平民的赦免。(二)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八议制度是唐朝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唐朝已有的诉讼制度的补充、突破和超越,它体现了唐朝的诉讼制度的众多侧面。一方面,它反映封建地主阶级在承担刑事责任时的某些特权,表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制度时的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一制度区分了贵族和平民,阶级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加

44、剧了贵族阶层和平民之间的阶级差异,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十分致命的影响。尤其是当中央统治力量薄弱的时候,爆发农民起义等起义运动的次数增多;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以儒家的“礼治教化”、“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某些特色,较以前朝代的做法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手段措施较为宽缓,不会滥用刑杀,统治者能够更为开明,相对客观的考虑问题,一个案例会反复推敲多次,在当时是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巩固了中央集权,保证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于此同时也暴露出唐朝时期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整与不成熟,只能以“议”的方式来达到维护统治的多重需要,同时司法决断的决定权还是掌

45、握在统治者的手中,无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广大人民的诉求。当然处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只可能局限于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条件,无法从局限中剥离出来,因此,这一局限性放在当时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六、宋元时期的“八议”制度 宋朝时期,儒家复兴,社会上弥漫尊师重道之风,宋朝时期的科技文化达到了史上最繁荣的时期。宋朝时期编立了宋刑统,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宋朝将皇帝散敕加以汇编,使之上升为普遍性、经常性法律的立法程序。 编敕地位的提高,反映出皇帝立法权的加强。宋朝从“律敕并行”,到“以敕代律”,虽然宋刑统的大法渊源地位形式上未变,但皇帝的编敕内容,不断冲击宋刑统,表现出与唐朝法律体系的明显不同。皇帝的意志提升到了新的地位和高度,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皇帝个人掌握的权利不断提高,法律决断不似前代,元朝的统治者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外弱内强,十分之中加强中央集权,因此,“八议”制度虽然继承了前代隋唐的一部分特点,但是从贯彻执行来看,宋不及唐,“八议”的鼎盛时期慢慢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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